核准《體育彩票——籃球博彩規章》

核准《體育彩票——籃球博彩規章》,共十二條,由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發布該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該規章的適用範圍,僅限於以國際、國家或地區籃球協會或總會舉辦的,並經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的籃球錦標賽或杯賽賽事結果為依據的“體育彩票—— 籃球博彩”投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准《體育彩票——籃球博彩規章》
  • 發文單位:澳門
  • 文 號:第20/2005號
  • 發布日期:2005-5-27
簡介,第一條 核准,第二條 廢止,第三條 生效,第一條 適用範圍,第二條 定義,第三條 投注選項,第四條 投注方式,第五條 投注途徑,第六條 各投注單位的最低投注額,第七條 投注的有效條件,第八條 中斷或取消比賽,第九條 賠率及彩金,第十條 公布賽果,第十一條 中止接受投注,第十二條 補充適用,

簡介

發文單位:澳門
文 號:第20/2005號
發布日期:2005-5-27
執行日期:2005-5-28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發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核准

核准本行政命令附屬檔案《“體育彩票——籃球博彩”規章》,該規章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25/2000號行政命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屬檔案:
“體育彩票——籃球博彩”規章

第一條 適用範圍

一、本規章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體育彩票—— 籃球博彩”投注的法律制度。
二、本規章的適用範圍,僅限於以國際、國家或地區籃球協會或總會舉辦的,並經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的籃球錦標賽或杯賽賽事結果為依據的“體育彩票—— 籃球博彩”投注。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下列詞語的定義為:
(一)全場——指按不同規定分別由兩節或四節賽事組成的籃球比賽;如比賽須“加時”定勝負,則“加時”賽事亦計算於全場內;
(二)上半場——如全場賽事分為兩節,指第一節賽事;如全場賽事分為四節,則指第一節及第二節賽事;
(三)下半場——如全場賽事分為兩節,指第二節賽事;如全場賽事分為四節,則指第三節及第四節賽事;如比賽須“加時”,則“加時”賽事亦計算於下半場內;
(四)加時——指上半場和下半場比賽時間均已結束而雙方得分相同時,為定出勝負而延長的比賽時間;
(五)法定比賽時間——指籃球比賽中爭奪勝負的有效時間,可分為兩節或四節;如須“加時”定勝負,則法定比賽時間亦包括“加時”;
(六)比賽得分——指籃球比賽中每隊球隊的全場得分、上半場得分及下半場得分,或雙方球隊的全場總得分、上半場總得分及下半場總得分;
(七)比賽讓分——指在預先指定的籃球比賽中,由比賽的一方球隊讓分予另一方球隊;該讓分制度為接受投注而設,讓分由零分開始,以半分作為計算單位,並由承批公司預先設定;
(八)勝負分差——指一場比賽中雙方球隊得分的差距;如比賽設有讓分制度,則雙方得分須按承批公司預設的讓分分數作調整;分差可分為全場分差、上半場分差及下半場分差;
(九)勝方球隊——指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較多的球隊;如比賽設有讓分制度,則雙方得分須按承批公司預設的讓分分數作調整;
(十)賠率——指承批公司為不同投注選項預設的彩金計算比率;賠率可由承批公司隨時調整,但在投注被接受時,當時的賠率即自動成為固定賠率;
(十一)退盤——如在讓分制度下比賽結果為“和”,或在上/下盤投注選項制度下被接受的投注結果與承批公司預設的比賽得分相同時,有關投注款項將全數退回投注者。

第三條 投注選項

一、投注者可選擇以下投注選項:
(一)標準盤;
(二)讓分盤;
(1)全場;
(2)上半場;
(3)下半場;
(三)上/下盤;
(1)全場總得分;
(2)上半場總得分;
(3)下半場總得分;
(4)球隊最後得分;
(四)單/雙數;
(五)半/全場;
(六)勝負分差;
(七)錦標賽、競賽或杯賽的優勝球隊;
(八)晉級球隊及局數;
(九)博彩監察協調局批准的其它投注選項。
二、上述投注選項的執行守則,必須預先由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

第四條 投注方式

就上條規定的投注選項,投注者可選擇下列投注方式:
(一)單式投注——投注者在預先指定的籃球比賽中,只選擇其中一投注選項作投注;
(二)過關投注——投注者在預先指定的籃球比賽中,選擇超過一投注選項作串連式投注;過關投注可在同一場比賽中以承批公司預設的不同投注選項作配搭,亦可在不同比賽中以相同或不同投注選項作配搭。

第五條 投注途徑

一、投注者可經下列途徑投註:
(一)於公開售票的現金投注中心投注;
(二)使用電話投注;
(三)使用承批公司設於網際網路的正式網站投注。
二、經營電話投注及網際網路投注須獲經濟財政司司長批准。
三、第一款(二)及(三)項規定的投注途徑執行規章須經承批公司提交建議書後,再經博彩監察協調局發表意見,並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
四、凡開設任何現金投注中心,必須事先獲博彩監察協調局批准。

第六條 各投注單位的最低投注額

一、以現金投注的最低投注金額為$50.00(澳門幣港幣伍拾元)。
二、以電話投注的最低投注金額為$20.00(澳門幣或港幣貳拾元)。
三、以網際網路投注的最低投注金額為$10.00(澳門幣或港幣拾元)。
四、以其它貨幣投注,必須事先獲博彩監察協調局批准。
五、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可藉批示更改最低投注金額。

第七條 投注的有效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者方可投注和領取彩金。
二、一切投注,必須經承批公司的投注系統確認方為有效;承批公司計算機系統所保留的電子紀錄,為接受投注及有關財務活動的有效憑證。
三、上半場及全場賽事接受投注的時間至開賽為止;比賽開始後不接受投注,即使投注,亦視為無效。
四、下半場賽事接受投注的時間自上半場結束起至下半場賽事開賽止;下半場賽事開始後不接受投注,即使投注,亦視為無效。
五、為適用投注的規定,全場賽事結束時的賽果為有效賽果。

第八條 中斷或取消比賽

一、如在法定比賽時間內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的情況導致比賽中斷超過原定開賽時間二十四小時,或導致比賽取消,則該場比賽中斷。
二、如一場比賽在上款所規定情況下中斷,則該場的單式投注視為無效,投注款項應全數退回投注者。
三、如一場比賽中斷,該場的過關投注仍視為有效,並當作已過關論,惟賠率概以“1”計算。

第九條 賠率及彩金

一、承批公司應在投注中心或其正式網站中,以適當方式公布投注賠率,並列明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地日期及時間;投注賠率可於每場賽事開賽前作調整。
二、承批公司接受投注並作出登記時的賠率為固定賠率,有關彩金以此固定賠率計算。
三、彩金為勝出投注金額與登記投注時的固定賠率之積;彩金金額包括投注本金在內。
四、投注的最高彩金金額設定如下:
(一)單一投注戶口,每日為$5,000,000.00(澳門幣或港幣伍佰萬元);
(二)獲接受的每注投注為$500,000.00(澳門幣或港幣伍拾萬元)。
五、彩金將根據接受投注時所用貨幣,以澳門幣或港幣結算。
六、彩金應於比賽結果正式公布後三十日內領取,逾期則失去領取彩金的權利。

第十條 公布賽果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彩金領取限期內,以適當方式公布比賽結果。
二、如獲準以網際網路或電話經營籃球博彩投注,則上款規定經適當配合後,亦適用於籃球博彩網際網路投注或電話投注。

第十一條 中止接受投注

如有需要,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為執行互相博彩守則及其它批給規則,可藉具理由說明的批示,命令中止經營全部或部分互相博彩投注選項,直至其認為有關不合法情況已消除為止。

第十二條 補充適用

八月十七日第12/87/M號法律所規定的即發彩票經營法律制度經適當配合後,與有關的批給契約,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它現行補足法例,補充適用於本規章未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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