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萍水河—淥水流域協同保護條例

《株洲市萍水河—淥水流域協同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萍水河-淥水流域協同保護,提升流域水生態系統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湘贛邊區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株洲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3年12月14日發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萍水河—淥水流域協同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文號: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 8 號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8 號
《株洲市萍水河-淥水流域協同保護條例》已由株洲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23年10月31日通過,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4日

條例全文

株洲市萍水河-淥水流域協同保護條例
(2023年10月31日株洲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萍水河-淥水流域協同保護,提升流域水生態系統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湘贛邊區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萍水河-淥水流域協同保護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萍水河-淥水流域所涉及的醴陵市、淥口區、攸縣和蘆淞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萍水河-淥水流域協同保護,建立協同保護機制,解決協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統籌安排所需經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城市管理、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萍水河-淥水流域協同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萍水河-淥水流域協同保護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萍鄉市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商解決下列事項:
(一)重點水污染物排放;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
(三)年度水量分配和調度、生態流量管控;
(四)航道規劃、建設、養護與保護;
(五)聯合開展水生態環境監測;
(六)河道保潔;
(七)其他需要協商解決的事項。
聯席會議每年定期召開。遇有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召開。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淥水流域治理與保護等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書面徵求萍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意見。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淥水流域治理與保護等行政規範性檔案,根據需要書面徵求萍鄉市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編制涉及淥水流域治理與保護等規劃,應當徵求萍鄉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實現規劃目標的協調統一。意見採納情況應當及時反饋,並在規劃編制說明中予以體現。
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涉及淥水流域治理與保護等規劃,根據需要徵求萍鄉市同級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萍鄉市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下列信息共享:
(一)流域主要控制斷面生態流量信息;
(二)流域國控、省控斷面水環境質量信息;
(三)流域重點水污染源排污許可等信息;
(四)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
(五)畜禽養殖相關信息;
(六)航道、水電站、水庫等水利工程(設施)信息;
(七)流域泄洪信息;
(八)流域清淤疏浚信息;
(九)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萍鄉市同級人民政府推動萍水河-淥水水運高質量發展,做好下列工作:
(一)開展航道項目研究論證,推進納入國家水運發展規劃;
(二)推動航道項目實施;
(三)改善通航條件;
(四)保護航道安全。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萍鄉市同級人民政府建立聯合河長制,每年對萍水河-淥水流域開展聯合巡河不少於兩次,會商解決巡河中發現的問題。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萍鄉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萍水河-淥水流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開展聯動執法。對易發多發違法行為,聯合開展專項整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萍鄉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書面提出的協助執法請求,應當及時辦理並書面告知辦理結果。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萍鄉市人民政府制定萍水河-淥水流域突發水生態環境事件聯合應急預案,適時開展聯合應急演練。
發生突發水生態環境事件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通報萍鄉市人民政府,協同做好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萍鄉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縣級人民政府之間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鼓勵縣級人民政府建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依法獲取萍水河-淥水流域協同保護相關信息,舉報萍水河-淥水流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萍鄉市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公開萍水河-淥水流域協同保護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協同保護程式,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和監督萍水河-淥水流域協同保護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萍鄉市人民政府建立問責機制。對履行萍水河-淥水流域協同保護職責不力的,依法問責。
第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同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萍水河-淥水流域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每年協同開展監督不少於一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萍水河-淥水流域協同保護工作。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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