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政局首問首辦責任制度

株洲市民政局首問首辦責任制度
第一條為全面規範工作人員行為,增強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首問責任是指對來我局辦事、投訴、諮詢的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第一位接受來訪的工作人員,承擔現場處理、引導辦理有關事宜,使之得以及時、有效辦理的責任。第一位接受來訪、來電、來信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首辦責任是指按照崗位職責範圍,第一個接待當事人並負責辦事的人員的責任。第一人接待當事人並負責辦事的人或通過首問責任人引見的第一個具體辦事的人為首辦責任人。
第三條凡首問責任人崗位職責範圍內的事宜,首問責任人即為首辦責任人,須認真及時負責處理;對屬於首問責任人所在科室職責範圍外的事宜,首問責任人在簡要詢問有關情況後,應將當事人引至或將當事人提出的問題轉達相關科室的人員處理。由首問責任人聯繫上的負責辦理該項業務的科室人員為首辦責任人。
第四條首問程式。首問責任人對來我局辦事的當事人,應熱情接待、問清來意。對屬於自身崗位職責範圍內的事,首問責任人即為首辦責任人,應及時辦理;對不屬於自身職責範圍內的事,須負責聯繫上辦理該項業務的工作人員,此時,該項業務工作人員即為首辦責任人。
第五條首辦程式。首辦責任人對當事人要熱心接待,並認真做好登記。登記的內容:當事人姓名、單位和地址、聯繫方式、辦理事由及辦理的結果和反饋的情況。首辦責任人自身崗位職責範圍內的事,對按政策規定可以辦理的,可辦可不辦的,在不違背原則的前提下可以變通辦理的,因某些特殊情況經有關領導同意需打破常規辦理的,應立即辦理;對需經過規定的工作程式才能辦理的事情,要給當事人出示承諾書,承諾時間一般不超過7天;對有明確規定不能辦理的事情,首辦責任人不允許對當事說“不能辦”,要耐心細緻地做好當事人的解釋工作,儘可能讓當事人滿意。
第六條報告責任。首辦責任人必須按程式辦事,對需要匯報和研究的,可能超出責任範圍的,因特殊情況需打破常規急辦特辦的,要向分管的局領導和當日值班領導請示報告。
第七條延時責任。首辦責任人因超過承諾時限,因擅離工作崗位,或未辦理工作交接,或故意對當事人推諉、刁難,拖延辦事時間,引發當事人提出意見的應負延時責任。
第八條錯辦責任。首辦責任人因業務生疏、工作馬虎或違背法律、政策、規章制度,或其它原因辦錯事的,應負錯辦責任。
第九條廉政責任。首辦責任人借辦事便利,趁機向當事人索、拿、卡、要、報或收受禮物的,或其他違紀行為,要按廉政建設有關規定,承擔廉政責任。
第十條監督管理。首問首辦責任制執行情況,將納入年度各項考核的重要內容,並作為年度評先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責任追究。對違反首問首辦責任情節較輕的,第一次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第二次通報批評,由局領導對其進行誡勉談話;第三次待崗三個月,以觀後效。情節惡劣的或造成嚴重影響的,按有關規定和程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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