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教育系統後續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效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後續審計》及《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教育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後續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採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實施的審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教育系統。
第四條實施後續審計的基本原則是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
第五條實施後續審計的基本程式
一、被審單位接到審計報告三個月內應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建議及整改情況等作出書面回復。
二、內部審計機構應認真研究,客觀分析審計回復,如確定實施後續審計,應制定後續審計計畫,編制審計方案,經主管領導同意後實施。
三、編制後續審計方案應考慮以下基本因素:
(一)審計決定和建議的重要性;
(二)糾正措施的複雜性;
(三)落實糾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
(四)被審計單位的業務安排和時間要求;
(五)糾正措施失敗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影響。
四、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實施後續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
五、審計人員根據後續審計方案,運用審核、觀察、監盤、詢問、函證、計算和分析性覆核等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六、審計人員實施後續審計後,應歸集審計工作底稿,及時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結果溝通。被審計單位如對審計結果持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審計人員應進行研究和核實。
七、審計項目負責人編制後續審計報告,經主管領導同意後,出具後續審計報告。
第六條被審計單位對可以按規定時限糾正、整改的問題卻不按期整改而虛報審計回復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將對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或責任追究。
第七條被審計單位接到後續審計報告10個工作日內可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內部審計機構應及時給予答覆,被審計單位仍不服的可依法向內部審計機構主管行政部門提出行政複議。
第八條被審單位應積極配合審計人員實施後續審計。不得隱瞞報表等相關資料,不得干擾、阻礙審計人員合理的審計行為。對因隱瞞報表資料等行為造成錯審或漏審的,干擾、阻礙審計人員正常審計的,追究被審單位相關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九條內審人員應嚴格執行審計職業操守,廉潔奉公。不得循私舞弊。對因審計人員造成錯審的,必須及時修正,並追究相關審計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