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築工程臨時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株洲市建築工程臨時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株洲市建築工程的監督管理,適應長、株、潭兩型社會建設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1號)、《湖南省省直管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報建及監管工作規則》(湘建建〔2006〕325號)、《株洲市項目審批服務“綠色通道”暫行辦法》(株政辦函〔2012〕6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只適用於株洲市城區範圍內房屋建築及其配套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臨時施工許可的辦理。
第三條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具體負責株洲市建築工程臨時施工許可辦理和發證工作。
第四條臨時施工許可是指工程尚未取得正式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以下簡稱“正式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發包的深基坑開挖、擋土牆及護坡、高切坡等先期工程的臨時施工許可手續。
第五條臨時施工許可證僅作為臨時施工許可的憑證,不能作為辦理竣工驗收、融資貸款、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有關手續的憑證。
第六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工程項目,在不具備辦理正式施工許可證條件的情況下,可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含安置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戶區改造項目等)及民生實事工程項目;
(二)“5115”工程企業生產建設項目及符合產業發展規劃的建設項目;
(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第七條建設單位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供相關資料:
(一)綠色通道審批卡;
(二)已獲得發改、規劃等部門批准的相關文書或工作聯繫單;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並簽訂契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五)施工圖紙已經審查併合格;
(六)通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建設資金已落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己簽訂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諾責任書;
(八)按規定勞保基金繳納到位;
(九)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署補齊報建資料換取正式施工許可證的承諾書。
第八條審批機關在受理建設單位申辦臨時施工許可證時,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頒發臨時施工許可證;對於申請資料不全或者失效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條臨時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超期自動失效。
第十條建設單位必須在臨時施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得正式施工許可證,如有效期限屆滿仍不具備辦理正式施工許可證條件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但重新申請辦理不得超過兩次。逾期未取得正式施工許可繼續施工的,將按違法施工行為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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