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機關實施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辦法操作細則(試行)

株洲市公安機關實施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辦法操作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公安機關實施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受理、申報、審批和發放工作,提高獎勵審批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參與禁毒工作的積極性,根據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財政局印發的《株洲市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株洲市公安局成立實施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任組長,主管禁毒工作副局長任副組長,警務保障部、紀委、政治部、警務督察支隊、治安支隊、禁毒支隊、刑偵支隊、經偵支隊、交警支隊、網技支隊、法制支隊、監管支隊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涉毒舉報獎勵辦公室”),辦公室設于禁毒支隊,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實施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工作的受理、申報、審批、獎勵金髮放等工作。各縣市區公安機關參照市公安局做法,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辦法》所規定的原則、範圍、條件、時限等,並參照相關獎勵標準,制定本地操作細則,組織實施本地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工作。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受理舉報人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實行首問責任制。
舉報人通過電話等方式向110報警服務台或公安機關其他單位舉報的,應當詳細記錄舉報人聯繫方式、舉報時間、舉報事項等,並告知舉報人線索核實後,負責案件辦理的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會進行舉報獎勵;匿名舉報且不留任何信息的,應當告知舉報人不留任何信息將無法獲得舉報獎勵。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做好相關登記,以備查驗。
對實名舉報的,負責案件辦理的公安機關辦案單位要進一步核實、記錄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住址等信息;對匿名舉報的,要進一步核實、記錄舉報人提供的銀行賬號、卡號等相關信息,以便日後兌現獎勵。負責案件辦理的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核對舉報人提供的用以接收獎勵的銀行賬號、卡號等信息的,
應當留存語音資料備查。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受理單位接到舉報人舉報後,對舉報事項屬於本級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負責人組織力量查處;沒有管轄許可權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負責人審批後,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或管轄有爭議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負責案件辦理的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在受理舉報人舉報之日起30日內,將查證進展情況通知舉報人。
對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應當在根據舉報線索對毒品違法犯罪嫌疑人作出處理決定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30日內告知其申請舉報獎勵。舉報人應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申請。舉報獎勵部門在收到獎勵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書面或者電話通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第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商同級財政部門設立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公安機關辦案單位負責舉報獎勵金的申報、發放工作,特殊情況下受理單位或指定的單位也可提出申請;同級公安禁毒部門歸口負責舉報獎勵金的審核、呈批工作,同級公安機關有關負責人負責舉報獎勵金的審批,同級公安機關警務保障部門負責舉報獎勵金的支出,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按程式支付。
被列為公安部、省公安廳和株洲市公安局毒品目標案件,需要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的,由公安機關禁毒部門層報省公安廳、市公安局審批,並由公安機關警務保障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按程式支付。
獎勵金額在1萬元以內的,由市公安局分管禁毒工作局領導審批;獎勵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由市公安局分管財務工作副局長審批;獎勵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的,由市公安局局長審批;獎勵金額在30萬以上的,需要層報省公安廳主管禁毒工作副廳長審批。
由各縣(市、區)負責獎勵的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金額和審批許可權按照各縣(市、區)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在根據舉報人舉報線索對毒品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對涉毒違法人員決定治安處罰、戒毒措施,抓獲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公安禁毒部門報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審批表》,並附相關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同級公安禁毒部門應在20日內完成審核、呈批手續,通知同級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向警務保障部門辦理獎勵金的領取、發放手續;由同級公安機關辦案單位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金。
舉報人對獎勵金有異議的,案件偵辦單位應及時對照獎勵標準做好解釋工作。如仍存異議的,以所屬地公安機關名義書面報省公安廳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工作領導小組複議審查。複議審查以一次為限。省公安廳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工作領導小組覆核意見為最終意見。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辦理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應具備以下材料:
(一)相關法律文書。包括受案登記表、接受證據清單、制定管轄決定書、移送案件通知書、立案決定書、刑事強制措施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戒毒措施決定書等。
(二)舉報材料。各級公安機關相關單位接到舉報人舉報後產生的紙質材料複印件,以及錄入湖南禁毒情報信息綜合套用平台(DAMI系統)產生的電子記錄。
(三)毒品鑑定意見。與舉報材料對應的案件所繳獲毒品的鑑定意見通知書。
(四)製毒工廠證明材料。如符合查獲毒品工廠、窩點獎勵規定的,需另附《現場勘驗工作記錄》、現場照片(電子版、刻錄光碟報送)。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 公安機關辦案單位發放獎勵金,需填寫《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金髮放登記表》(見附屬檔案3),由發放人、領取人共同簽字確認。對向舉報人提供的匯款賬號發放獎勵金的,要由發放人填寫工作說明,並將相關憑證存檔。發放人為辦案單位民警,發放時需要2名發放人共同簽字。
第十一條 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60日內領取舉報獎勵金,逾期無正當理由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由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填寫工作說明,舉報獎勵金通過公安機關警務保障部門返還國庫。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相關檔案管理制度,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等,並做好存檔和保密工作。各級公安機關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在查證、宣傳、獎勵等工作中公開舉報人姓名、身份及住址等個人信息。違者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公安禁毒、紀委、警務保障、警務督察部門對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的受理、審核、審批、發放等工作進行督察檢查。對於應給舉報人獎勵金而未獎勵的,由警務督察部門予以通報;對於編造事實等騙取舉報獎勵的,一經查實,交由紀委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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