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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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株洲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並軌後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見》(建保〔2014〕9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範圍內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分配、使用、退出及租賃補貼發放等住房保障相關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賃價格,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含農業轉移人口)、符合規定條件且住房困難的城市引進人才、新就業無房職工和持有居住證的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在本市城區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的家庭;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城鎮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低收入家庭是指擁有本市城區戶籍,人均年收入不高於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
第四條市房產局是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實施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行政管理的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相關政策,負責組織和監督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資格審核、配租、租賃補貼和運營管理等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開展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市房產局可牽頭探索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共有工作。
市棚戶區改造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中相關問題的協調處理。
發改、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社、國土、住建、審計、規劃、工商、稅務、公積金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轄區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計畫申報、任務落實和分配管理等相關工作。各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落實工作人員和編制,工作經費列入各區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和運營管理的相關稅費減免按國家、省、市法規政策執行。
第二章房源籌集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由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
各類園區、企事業單位籌集公共租賃住房的,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和上級補助資金。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產權歸建設單位所有,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權屬證書上註明“公共租賃住房”字樣。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籌集方式包括新建、維修改造、收購和長期租賃等方式。
第八條房產部門應編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設計應符合國家、省、市現行的規範、規程及標準要求,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以下,鼓勵在用人較多或外來務工人員較集中的園區和企事業單位建設公寓式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應進行基本裝修,遵循“整體設計、整體裝修、一次到位、方便適用”的原則,實行成品住宅交房制,具體按《株洲市保障性住房裝修設計標準》(株房〔2013〕94號)執行。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配備一定比例的公共服務設施和管理用房。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優先保障,用地方式為劃撥或出讓。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計畫申報堅持自下而上、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各區人民政府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房產局申報下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計畫。
第十二條在計畫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進行項目調整的,由各區向市棚戶區改造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報批,重大項目調整需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章準入管理
第十三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城市引進人才、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本市城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作為申請人。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婚姻、撫養、贍養或收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養)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或成員中有已承租國有直管公房和已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員,在未退出已承租的國有直管公房和原保障家庭的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具有本市城區城鎮戶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獨立申請住房保障。
1.年滿30周歲且未婚的;
2.孤兒年滿18周歲後的;
3.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與監護人共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為具有本市城區城鎮居民戶籍或在本市穩定就業的城市引進人才、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
申請人配偶為非本市城區城鎮居民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城區戶籍的,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二)在本市城區無自有住房或現自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城區沒有因出售、贈與、征拆等方式處置過住房,但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因患有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重大變故、離異導致在2年內轉讓房產的除外。同時,屬上述重大變故的還需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材料。
申請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家庭,除符合上述第一、二、三項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屬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城鎮低收入家庭範圍;
2.在本市不擁有機動車輛(機車、三輪車除外)。
第十五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等有關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申報信息。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
(二)申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除提交上述第一項資料外,還應提交收入證明資料: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上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及其他收入)。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企業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核定,並出具相關證明。申請家庭成員屬靈活就業人員的,由戶口所在社區核實,並出具相關證明。
(三)城市引進人才、新就業的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除提交上述第一項資料外,還應提交與用人單位簽訂的1年以上勞動(聘用)契約;屬外來務工人員還需提交居住證明材料,確無居住證明材料的由市房產局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有以下情形的納入申請人自有住房面積核定範圍:
(一)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
(二)已簽訂房屋買賣網簽契約的住房;
(三)法院判決、受贈、繼承等其他方式取得的住房。
申請人擁有多處自有住房的,應合併計算面積。
第十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應按如下程式進行辦理:
(一)申請受理。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就業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請資料。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收到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後,應在保障信息系統中及時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房產、公積金、社保等信息進行比對,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單;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應告知不符合的原因。
(二)調查。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上門調查並提出調查意見。
(三)公示。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進行書面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書面提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調查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退還申請資料並說明理由。
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調查意見和公示情況等一併報送區住房保障部門。
(四)初審。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調查意見和公示情況進行初審。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後報市房產局審核。經初審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資料退回並說明理由。
(五)複審。市房產局應當在收到初審合格的申請家庭資料後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複審。經複審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資料退回並說明理由。
(六)公示。經複審合格的申請家庭在株洲市政府入口網站或株洲房產信息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房產局書面提出,市房產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調查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告知申請人並退回申請資料。
(七)審批。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房產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審批申請人住房保障資格並簽署審批意見,審批通過後由市房產局發放保障通知單。
第四章租賃補貼和配租管理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分為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兩種方式,保障家庭不能同時享受兩種保障方式。
本辦法所稱租賃補貼,是指房產部門向已通過資格審核且未享受實物配租並承租了社會房源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經市政府批准的特殊群體住房困難家庭,按規定標準發放的貨幣補貼。上述保障家庭承租的社會房源的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得大於100平方米。
第十九條租賃補貼標準由房產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進行確定,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申請租賃補貼的住房困難家庭,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申請人銀行賬戶原件及複印件;
(三)租賃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四)租賃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
租賃補貼一般應當按季度發放。
第二十一條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實行輪候配租制度。輪候配租制度是指對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採取公開搖號方式確定其輪候順序,並按輪候順序依次配租住房的制度。其輪候順序即為選房順序。堅持梯度保障,優先滿足本市城區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需求。
公共租賃住房分為單獨批次和普通批次兩種批次進行排序輪候。單獨批次實行單獨搖號與排序,並在每次房源分配選房時優先於普通批次;普通批次分為四個批次,並按四個批次搖號確定輪候順序號,具體排序輪候方式如下:
(一)單獨批次的保障對象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企業破產改制、危房搬遷、棚戶區改造、自然災害事件中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
(二)普通第一批次的保障對象為: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有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重大疾病患者、70歲以上老人、軍烈屬、優撫對象、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失獨家庭等情況之一的家庭。
(三)普通第二批次的保障對象為:其他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四)普通第三批次的保障對象為:城鎮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有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重大疾病患者、70歲以上老人、軍烈屬、優撫對象、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失獨家庭等情況之一的家庭。
(五)普通第四批次的保障對象為:其他城鎮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城市引進人才、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單獨批次的房源從城市四區範圍內政府投資建設的可分配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中按不超過15%的比例提供,專項用於單獨批次輪候家庭住房保障,如有剩餘房源則用於普通批次輪候家庭保障。
第二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按以下程式進行配租:
(一)公布配租方案。市房產局應當在房屋具備入住條件前編制配租方案並進行公示。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位置、套數、戶型面積、租金標準、物業管理費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
(二)意向登記。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家庭對配租方案公布的房源有承租意向的,按配租方案公布的意向登記時限、登記地點進行意向登記。
(三)覆核。意向登記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房產部門會同公安、人社、公積金等有關部門對輪候家庭的收入、住房、車輛、公積金等情況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日。
(四)選房。市房產局發布選房公告,選房公告應當包含房源位置、套數、戶型面積、租金標準、選房時限、選房地點等。意向登記輪候家庭按選房公告的選房時間和選房地點,按順序號依次選定公共租賃住房。
(五)辦理入住手續。申請家庭憑身份證明與市房產局簽訂《株洲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
配租結果應當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已進行意向登記配租家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選房: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未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定住房但未在規定時間簽訂租賃契約並辦理入住手續的。
保障家庭自動放棄選房的,2年內不再對該保障家庭實施實物配租。兩人或兩人以上保障家庭放棄選擇一室一廳房型(含公寓式住房)或經市房產局批准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家庭人口情況進行配租,一人戶家庭原則上配租一室一廳房型(含公寓式住房),兩人以上家庭(含兩人)自主選擇房型。
第二十五條市房產局應當會同市發改、財政等部門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城鎮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租金標準應予以區分,並向社會公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在我市繳存公積金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可按規定每年提取一次公積金用於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具體提取標準和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契約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契約約定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合法使用住房。
第五章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嚴格履行契約約定,按時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服從住房保障部門和運營管理單位的管理,維護小區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九條已配租的保障家庭因就業、子女就學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互換已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由雙方向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申請,經批准後,可以互換已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小區規模達1000戶以上的,應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提供相應的社區服務,1000戶以下就近納入所在地社區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公安局應當按照警務進社區的要求,在1000戶以上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設立社區警務室,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加強治安管理,調處治安糾紛,服務社區居民。
第三十二條住房保障資格實行年審制。經年審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已取得自有住房且人均建築面積超過15平方米的保障家庭,應當取消保障資格。已領取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應停發其租賃補貼;已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應在規定期限內退回其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取得現房而不再符合保障資格的已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因不能及時騰退住房的,可視情況給予最長不超過2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間按原租金標準執行;取得期房而不再符合保障資格的已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因不能及時騰退住房的,可視情況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搬遷期,搬遷期間按原租金標準執行。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市房產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對不再符合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但仍符合城鎮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的,已領取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應停發其租賃補貼;已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到市房產局辦理相應變更手續後繼續承租原住房,並對其租金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輪候期間和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家庭因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在家庭情況變動後30日內向市房產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核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保留其輪候順序號和住房保障資格,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已領取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應停發其租賃補貼;已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應在規定期限內退回其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產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應向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提出解除租賃契約的書面申請,並由市房產局註銷其保障資格。
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在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前,應結清水、電、燃氣、電視、電話、物業服務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同時將戶口遷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市房產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處理。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房產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房產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取消其保障資格;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已領取租賃補貼的,應停發其租賃補貼,並責令其退回違規領取的補貼。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產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承租人拒不整改的,責令其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市房產局應當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或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情形的,市房產局可將詳細情況報送公安部門納入市公民信息管理平台個人誠信檔案。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如有違反,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籤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園區、企事業單位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分配及運營管理按《株洲市房產局關於加強園區、企事業單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見》(株房〔2013〕28號)、《株洲市房產局進一步加強市本級園區、企事業單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株房〔2015〕90號)、《株洲市房產局關於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通知》(株房〔2016〕29號)等相關檔案執行。
第四十四條城市引進人才、環衛工人等特殊人群的住房保障按政府出台的相關檔案執行。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雲龍示範區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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