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2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以株政發〔2016〕5號印發《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房地產市場調結構擴需求穩增長的實施意見》,分別從住房供應體系的建立、棚戶區改造、征拆徵收戶購買商品房安置、國家優惠政策、農民進城購房、住宅小區基本公共服務、和諧文明住宅小區的構建、商住用地供應管理、支持購買門面、寫字樓和住房創業、住房公積金貸款、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擔、調整商住比例和戶型結構、信用信息評價與結果運用、維護房地產市場發展秩序等十四個方面給出意見,並要求各縣市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政策措施,努力促進本地區房地產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房地產市場調結構擴需求穩增長的實施意見
- 發布機構::株洲市人民政府
- 文號::株政發〔2016〕5號
- 生效日期::2016-03-25
意見全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房地產市場調結構擴需求穩增長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改善房地產供需結構,推動住房消費,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建立科學的住房供應體系。按照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積極探索“新市民安居工程”,穩步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加快健全和完善市場配置與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供應體系,滿足多層次住房需求。
二、進一步提高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比例。深刻認識棚戶區改造對穩定經濟成長、改善民生的重要意義,牢牢把握國家政策機遇,大力推進棚戶區改造“三年行動”計畫。全市今後新納入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計畫的,整體貨幣化安置率不低於50%,拆除新建項目貨幣化安置率力爭達到100%。
三、鼓勵征拆徵收戶購買商品房安置。對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徵收戶選擇貨幣補償且在規定期限內購買商品房、二手房安置的,給予每套(戶)5萬元購房補助;購房補助以《購房補助證》形式發放,被徵收人確實不再購買房屋的,可在自願平等的原則下轉讓給其他購房戶沖抵購房款;調整徵收補償獎勵發放方式,將原來徵收獎勵性補貼的50%與簽約購房掛鈎。鼓勵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人自購商品房安置,自購商品房補助按45平方米/人×2800元/平方米(126000元)計算。
四、全面落實國家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凡自2016年2月22日起進行契稅申報的,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個人將購買2年(含)以上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五、支持農民進城購房。積極開展“農民安家貸”工作,農民購買商品房的可在農業銀行貸款。對新入城鎮戶籍未滿1年(含1年)的農民選擇農業銀行貸款購買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可執行20%。借款人可根據自身收入的季節性特點,選擇按月、季、半年或按年還款。辦理貸款手續過程中,對借款人不收取任何其他費用。具體操作按《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農業銀行湖南省分行關於做好支持農民進城購房工作的通知》(湘建房〔2016〕31號)執行。
六、努力提升住宅小區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對開發規模較大的新區片區,開發項目所在地政府要有計畫地將優質教育醫療資源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對商品房住宅小區戶數規模達1000戶以上的,首期建成交付使用後的6個月內應至少開通1條公車線路,公車站點離住宅小區不超過300米。合理劃分住宅小區周邊道路停車位,與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實行差別化收費。加快“智慧物業”建設,構建和諧文明住宅小區。推動產權明晰的地下車位辦理分戶產權證。
七、進一步最佳化商住用地供應管理。城區商住用地出讓計畫,以房產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商品房銷售面積的90%為基數,按城市容積率等相關指標測算年度供應規模且不得突破。
八、鼓品勵建設性能優良的“兩型”住房產。精裝修商品房項目辦理預售許可時,參照信用等級A級企業適當放寬許可條件。對採取產業化開發建設項目的,出台相關鼓勵支持政策。
九、支持購買門面、寫字樓和住房創業。實行創業補貼制度,按照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房產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對創業者購買(租賃)門面、寫字樓和住房經營實行創業補貼的通知》(株人社發〔2015〕107號)檔案規定,對在城區範圍內購買門面、寫字樓和住房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給予每戶10000元補貼;對租賃門面、寫字樓和住房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給予每戶8000元補貼。
十、加大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力度。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效率,最佳化繳存、提取、貸款、查詢等業務流程,在原審批時限的基礎上縮短1/3。切實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貸款購房需求,在公積金貸款餘額不足時,公積金管理中心可在商業銀行融資發放公積金,其所產生的費用在成本中列支。
十一、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擔。按照“企業幫扶年”工作要求,加大房地產開發企業幫扶力度。調整房地產開發項目報建費用收取方式,按“5:5”的比例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和竣工合併驗收前收取。對房地產開發項目上一年度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開發企業,當年保證金降低50%收取,連續兩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連續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繳保證金。取消收取散裝水泥專項保證金。
十二、允許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適當調整商住比例和戶型結構。房地產開發項目未預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申請調整商住比例,經批准適當調減商業規模。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前提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調整未預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項目戶型結構。
十三、加強信用信息評價與結果運用。將信用信息年度評價結果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競拍、項目立項和報建、銀行貸款、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重要依據。對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項目總投資達到25%以上、施工進度達到正負零、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即可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十四、維護房地產市場發展秩序。依法查處未批先建、挪用或抽逃預售資金、發布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切實保護住房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購房者依法維權,堅決打擊“房鬧”和假借維權之名的過激非法行為,維護社會穩定。嚴格控制和規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團購商品房行為,對利用國家優惠政策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的,將予以嚴肅追責。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上級有新政策的,從其政策。
各縣市可按本意見精神,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政策措施,努力促進本地區房地產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