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長發致母女四人自盡案,發生於嘉慶二十四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柴長發致母女四人自盡案
- 發生地點:山西
- 發生時期 :嘉慶二十四年
- 涉及人物:李氏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嘉慶二十四年(公元1819年)。山西省賊犯柴長發要李氏之夫溫起江商量窩贓,李氏等對此均不知情。後該犯被抓獲,溫起江囑咐該犯不要把他供出,並許諾這樣做就供給他飯食。但最終溫起江窩贓情節被查出,並遭審訊。事後溫起江就不給該犯飯食。該犯氣憤之極吵鬧謾罵,捏造供詞誣賴,並以他曾經與溫起江家的婦女睡覺之言,對其橫加污辱。李氏聽說後,羞忿不堪,先把未滿周歲的孫女扔進水溝淹死,後又與媳婦和兩個女兒商量,四人同時投井自盡。案情發生後,該省認為此案該犯穢言詈罵,以致四人慘死,依照嘉慶二十年(公元1815年)四川李潮敦致死一家二命案,判該犯柴長發絞監候。後經刑部上奏,嘉慶皇帝認為此案經查核,該犯因對李氏之夫戲謔,而以穢語糟踏李氏,並不是因為與其夫戲謔,而是因恨捏造姦情污衊。該省審訊所稱該犯並非有意污衊,這屬於強詞開脫。其起釁之情比李潮敦可惡,而造成的後果也較李潮敦更慘,判該犯絞立決實不為過。該省依“例”判絞監候歸入秋審緩決確顯“法輕情重”。於是判該犯絞立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