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況
柳州市行政審批局(以下簡稱“行政審批局”)於2015年12月率先在全區地級市中正式掛牌成立。將市發改、工信、住建等35個政府工作部門和事業單位承擔的220項行政許可事項及部分審批業務人員劃轉至行政審批局,由一枚行政審批專用章代替原35個部門的82枚行政審批印章,並永久封存其中48枚審批業務專用印章,通過審批事項、審批職能、審批人員向行政審批局“三集中”,實現了“一枚印章管審批”。
2001年,柳州市率先在全區啟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2015年,柳州市又率先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組建行政審批局的大膽改革,再次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行政審批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運行模式,加掛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公室牌子,主要職責為:規範全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行為,建立和完善全市政務服務體系,承辦市直部門劃入的行政審批事項,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統籌管理、協調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下設兩個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柳州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柳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內設6個綜合管理及相關業務科室、12個審批業務科室,共18個科室,實行實體大廳和網上大廳聯動辦理的模式。政務服務中心共設定150個辦事視窗,8個垂管部門、3個市直部門集中進駐。
行政審批局在組建過程中,按審批專業化的要求,著力構建行政審批運行新機制,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打造專業化審批隊伍,推行6個“1+1”運行模式,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行政效能:
一局一章管審批。一枚行政審批專用章代替多個部門的行政審批印章,實現“一枚印章管審批”。
一清一消減事項。通過九輪的清理,目前市級只保留行政許可事項,取消非行政許可事項類別。
一廳一網聯辦事。實行實體大廳和網上大廳聯動辦理的模式。用戶通過網際網路,就可以輕鬆查詢、申請及跟蹤辦理事項,實現網上辦事一次領證。
一審一管明職責。實現審批職能和監管職能的相對分離,讓審批和監管部門互相監督,使權力運行更加公開透明。
一窗一結提效率。採取車間式流水線作業,申辦人只需到一個視窗、提供一套材料、蓋一枚印章,經同步聯動審批後,審批結果最後再從原視窗辦結出件,享受一站式服務。
一員一庫核踏勘。行政審批局牽頭對審查員和審查員庫實行巨觀動態管理,根據需要,確定核查人員、選派審查人員、抽取技術審查專家、函請部門觀察員,形成審批與監管工作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會務、公文處理、印鑑管理、文書檔案、保密、安全生產、信息報送、宣傳、督辦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及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承辦本局績效考核工作;負責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黨務和紀檢監察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柳州市有關行政管理體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務服務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政務服務、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及公共資源交易政策法規的宣傳、培訓、推動和實施工作;負責提供行政審批、政務服務、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公共資源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諮詢服務;指導系統內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處理本局法律糾紛、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政務協調科
負責協調、指導全市行政審批、政務服務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協調全市政務服務事項的銜接;負責協調解決行政審批及政務服務事項辦理中出現的相關問題;協調推進重大項目聯合(並聯)審批;負責對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依法進行監督;負責政務服務業務的信息統計、分析整理等工作;組織、規劃市政務服務信息化建設工作;協調、指導全市各級政務服務中心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政務服務網路建設、維護工作。
(四)效能督查科
負責對市政務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視窗工作人員的監督工作;對審批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負責服務質量的統計分析評價工作;負責全市政務服務、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公共資源交易績效考評工作,負責市政務服務中心視窗部門和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負責市政務服務中心分中心運行的監督,負責對各縣區政務服務、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績效考評;協調、指導全市政務服務投訴督查和行政效能工作;負責市政務服務效能監控中心工作的日常監控工作;負責對進入市政務服務平台的行政審批及其他公共服務事項的投訴舉報、信訪的承辦、轉辦和督辦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法、違規、違紀問題。
(五)運行管理科
負責規範行政審批、公共服務行為,建立和完善相應工作機制;負責對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進行流程再造、環節最佳化、壓縮時限、並對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協調解決事項辦理中出現的相關問題;負責組織專項會商、建立審管互動信息;負責聯繫審查員、觀察員。
(六)勘驗商服科
負責涉及本局承辦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事項的項目踏勘、專家評審、驗收的組織和協調;組織會同主管部門對重大事項開展聯合勘驗工作。
(七)投資項目審批科
負責市級許可權範圍內、外資企業投資項目、工業和信息化投資項目、商貿投資項目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及結果送達工作。負責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及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核准;負責加工貿易業務、設立舊機動車鑑定評估機構的審批;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招標內容核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因情況特殊可以不進行招標審批;負責《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負責辦理投資項目其他相關政務服務類事項。
(八)市場服務審批科
負責市級許可權範圍內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旅遊、金融、投資促進等市場監管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及結果送達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各類公司、企業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相關工作及需要依法審批的經營活動核准;負責菸草廣告審批;負責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審批。負責辦理市場管理其他相關政務服務類事項。
(九)食藥衛計審批科
負責市級許可權範圍內食品藥品監督、衛生等食藥衛計監管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及結果送達工作。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相關審批事項;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負責公共場所、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消毒產品、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負責醫療機構設定審批、執業登記;負責醫生、護士、母嬰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執業註冊;負責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負責辦理食藥衛計管理其他相關政務服務類事項。
(十)安全質量審批科
負責市級許可權範圍內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安全質量監管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及結果送達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危險化學品經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核發;負責地質勘探單位、採掘施工單位和石油天然氣管道管理單位跨省作業(運營)備案;負責計量標準器具、計量檢定機構及人員相關審批;負責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相關審批事項;負責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負責辦理安全生產、質量管理其他相關政務服務類事項。
(十一)基建項目審批科
負責市級許可權範圍內住建、水利、人民防空、抗震設防等基本建設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及結果送達工作。負責招標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招標內容核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證書核發;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負責建設招標代理機構、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負責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項目的審批;負責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批。負責辦理基本建設其他相關政務服務事項。
(十二)市政公用審批科
負責市級許可權範圍內住建、水利等市政公用建設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及結果送達工作。負責燃氣經營許可證及設施改動的審批;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相關建設許可和審批;負責在城市道路(含橋樑)涉及占用、挖掘、特種車輛通行、管線設施架設等相關審批;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准;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庫區林木砍伐審查;負責取水許可、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邊界河流建設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的審批;負責許可權內在河道、大壩及水利設施水工程保護範圍從采砂、爆破、存放物料、修路、開採資源等活動的審批;負責許可權內水利設施相關竣工驗收;負責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運河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設定同意。負責辦理市政公用其他相關政務服務事項。
(十三)環保城管審批科
負責市級許可權範圍內環境保護、園林、市容管理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及結果送達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負責轉移危險廢物、向大氣排放可燃性氣體審批;負責核發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輻射安全許可證;負責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負責城市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審批;負責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道路兩側、公共場所或其他公共設施的審批;負責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負責砍伐、移植、修建城市樹木審批;負責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批、負責風景名勝區舉辦影響生態環境的特殊活動的審核。負責辦理環保城管其他相關政務服務類事項。
(十四)交通運輸審批科
負責市級許可權範圍內交通運輸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及結果送達工作。負責交通運輸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公路運輸站場設計檔案及工程勘察、設計檔案重大修改審批;負責在大中型公路橋樑和渡口、公路隧道、公路兩側一定範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審批;負責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上崗資格認定;負責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負責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證書核發;負責道路運輸經營、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增加客運班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許可;核發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證和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考試合格證;負責港口設施和航道及其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負責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線修建與通航有關的工程設施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負責通航河流上設定、撤除、位置移動和以其他狀況改變專用航標以及因施工作業需要搬遷、撤除航標的審批;負責港口經營、建設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專用場所、營業性水路運輸許可及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負責危及港口安全的採掘、爆破等工程作業的審批;負責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認定;負責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認可;負責在通航水域進行水上、水下作業施工同意及作業完畢遺留物清除效果驗收認可;負責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龍門架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或者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塔、桿、變壓器等設施的審批;負責超過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審批;負責涉路施工、護路林木採伐許可。負責辦理交通運輸其他相關政務服務類事項。
(十五)社會事務審批科
負責市級許可權範圍內民政、民族、宗教、人力資源、教育、文化、體育等社會事務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及結果送達工作。負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審批;負責建設殯葬設施、從事經營性殯葬服務以及遺體運出火葬區審批;負責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在宗教活動場所改建新建建築物審批;負責外國人、外國專家、台港澳人員入境就業許可;負責民辦學校籌設同意和設立、合併、分立、變更、終止審批及教師資格認定;負責文物保護相關行政許可;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籌建、設立及其重要事項變更的審批;負責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使用許可;負責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及其變更、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審批;負責印刷企業(含外商投資印刷企業)、出版物發行單位設立及變更審批;負責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宗教用品準印證核發;負責經營高危體育項目審批。負責辦理社會事務其他相關政務服務類事項。
(十六)涉農事務審批科
負責市級許可權範圍內農業、林業、水產畜牧獸醫、糧食、農業機械化等涉農事務相關行政審批的受理、審核、審批及結果送達工作。負責植物檢疫證書籤發;負責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負責從外省調入應施檢疫植物及植物產品的檢疫要求審批;負責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負責因不可抗力為生產需要使用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種子審批;負責占用林地批准;負責林木採伐、木材運輸許可;負責經營加工木材、出售、收購、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相關批准;負責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運輸證核發;負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證核發和出售、收購審批;負責利用森林資源提供旅遊服務而建設旅遊設施或者設立森林公園審批;負責因特殊原因進入林區、自然保護區相關許可;負責家畜定點屠宰證書核發;負責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負責漁業船舶檢驗及登記;負責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負責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批;負責漁港管理相關行政許可;負責獸藥經營許可證審批;負責糧食收購資格認定;負責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核發;負責農業機械改裝審批;負責許可權內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核發及註冊登記與安全技術檢驗;負責農業機械駕駛培訓學校、培訓辦資格認定。負責辦理涉農事務其他相關政務服務類事項。
(十七)政務公開科
指導全市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及相關制度建設;負責全市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擬定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劃,指導各級行政機關組織編制本級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工作報告;督促指導各級行政機關受理本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暢通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投訴渠道,協調、指導全市政務公開的投訴督查和行政效能工作;協調、指導教育、醫療、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推進辦事公開工作;負責統籌指導全市政務服務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基層網點建設。
(十八)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科
指導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本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統籌、協調工作;承擔對行業主管部門履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職責的督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和管理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審專家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體系;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公共資源交易的具體規則和制度,編制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負責對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等事項的投訴舉報的承辦、轉辦和督辦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法、違規、違紀問題;協調行政主管部門與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