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柳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是為了提高老年人優待水平,進一步形成全社會敬老助老的良好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老年人優待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柳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柳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 區域:柳州市
  • 時間:2010年9月18日
  • 主管機關:柳州市人民政府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9月18日發布。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老年人優待水平,進一步形成全社會敬老助老的良好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老年人優待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柳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老年人可在我市申請辦理《廣西壯族自治區老年人優待證》(以下簡稱《老年人優待證》),在全區範圍內享受相應的優待服務:戶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戶籍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但長期跟隨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長期跟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服役的軍人(限子女、配偶)生活的外地老年人。
軍隊離退休人員憑軍隊頒發的離休證、退休證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第四條 《老年人優待證》分紅、綠兩種顏色,其中紅色證發放對象為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老年人,綠色證發放對象為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70周歲以下(不含70周歲)的老年人。
《老年人優待證》由自治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監製,由各縣(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採集老年人個人信息,免費向老年人發放,製作經費由縣(區)財政承擔。《老年人優待證》發放以後,各縣、區不再另行發放其他老年人優待證。
第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應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工作;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依照本規定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各級政府投資建設的各類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紀念性陵園和已開放的文物點對老年人實行門票全免;各類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對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
第七條 進一步擴大和完善老年人活動場所,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有條件的市及縣(區)的公園(廣場)要開闢固定或相對固定的老年人鍛鍊、健身、娛樂活動場所,免費向老年人開放;建設和完善社區老年活動場所及設施,免費向老年人開放。各級財政全額撥款的公共體育場館,設施,在無體育賽事的情況下,應免費向老年人開放;鼓勵和倡導各級財政差額撥款或社會資助、個人出資的體育場館、設施,向老年人開放,提供優惠服務;有條件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老年活動場所,也應向老年人開放,提供優惠服務。
第八條 老年人到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就醫,應當享受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的優待;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老年人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就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因突發病使用縣級以上急救中心救護車,車費按50%收取。有條件的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設立家庭病床,為老年人提供家庭醫療服務。
第九條 我市戶籍(含市轄六縣)的68周歲以上(含68周歲)老年人憑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到公交公司辦理老年人免費乘車卡後,憑卡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含在市區內運行的民營公車輛)。
持有紅色廣西《老年人優待證》的非本市戶籍的老年人憑證免費乘坐柳州市內公共汽車(含在市區內運行的民營公共汽車)。
司乘人員應對老年人上下車給予特別的關注和照顧。在實行公交城鄉一體化的地區,老年人乘坐農村公共汽車的車費,由當地政府根據這關際情況予以優惠或者減免;老年人乘坐長途客運汽車,可以優先購票、優先上下車,縣級以上(含縣級)汽車客運站候車室(廳)內應設老年人專座。
第十條 鐵路車站應設老年人候車室,讓老年人以及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的陪同人員進入老年人候車室候車;沒有為老年人專設候車室的車站,應在一般候車室內設老年人專座。
第十一條 老年人不承擔各種社會集資、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第十二條 對100歲以上(含100歲)的高齡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長壽補助金200元,90歲以上(含90歲)、100歲以下(不含100歲)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齡補貼50元,經費由縣區財政支付。
第十三條 郵政、電信部門和銀行網點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辦理匯款、取款、取包裹、訂報刊等服務。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優先受理、優先審理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侵害而提起訴訟的案件,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緩交或者減免。
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諮詢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維護合法權益方面提供幫助。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經濟困難確實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各有關場所,應掛牌明示,文明服務,兌現承諾。
第十六條 各縣區老齡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及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後,各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實施的老年人優待政策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繼續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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