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娛樂行業協會是柳州市文化管理部門為貫徹發展先進文化的要求,完善和健全娛樂行業管理機制和體系,引導和規範我市娛樂行業健康、有序、協調地發展,根據國務院2006年3月1日頒布實施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娛樂行業發展現狀,聯合全市近四百餘家娛樂場所共同發起的,2009年9月20日宣布正式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柳州市娛樂行業協會
- 性質:協會
- 所在地:柳州市
- 職責:履行行業管理職能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的職能,引導、規範娛樂行業的健康發展,為我市娛樂行業的繁榮和發展做出貢獻。
協會擬定的業務範圍和工作任務是
1.積極開展娛樂行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理論研究工作,為我市娛樂行業的發展獻計獻策。
2.履行行業管理職能。發揮“橋樑”作用,做好娛樂行業經營單位與政府主管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工作。
3. 協助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娛樂業運營規則和制度,引導、規範娛樂業經營活動,並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娛樂行業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協助做好娛樂行業經營內容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4.組織開展娛樂行業培訓和經驗交流活動,逐步提高業內人員的管理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5.組織或參與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開展娛樂行業管理及法律事務等諮詢服務。
6.開展區域間、國際間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活動。
7.編輯行業出版物,舉辦展覽及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
8.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經營的公平競爭機制,協調會員單位的關係。
9.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的名稱:柳州市娛樂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的英文名稱:Liuzhou Cultural 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縮寫為LCE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柳州市娛樂行業協會是全市娛樂行業經營者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公益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我市發展娛樂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更好地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方向,團結廣大娛樂行業經營者,進一步繁榮文化市場,不斷地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文化娛樂需求,協助主管部門加強和改善娛樂行業的管理,促進娛樂行業的誠信和自律,增強行業內各單位的聯繫和溝通,增強本行業與行業外其他有關單位的聯繫,發展經濟成長就業,為經濟社會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柳州市文化局、柳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柳州市潭中大道口岸綜合樓二樓
郵政編碼:54500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挖掘表彰宣傳優秀的娛樂經營者;
二、溝通娛樂經營者與當地政府部門的聯繫,積極為會員提供政策、法規、信息等諮詢;
三、反映娛樂經營者的意願,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四、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積極為會員解決會員和會員之間,會員和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糾紛,對會員中出現違反行業行規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教育;
五、為會員提供有關文化證件審核的服務;
六、積極參加國內外娛樂文化娛樂界的交流和合作,發展同國內外娛樂文化經營界的友好交往;
七、關心會員疾苦,對患病、傷殘、病故或遭災的會員,協會將組織人員前往探望、慰問。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心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凡自願參加本會,承認本會章程的從事娛樂行業經營的私營業主和從業人員。
二、團體會員
凡與娛樂行業有關,願意參加本會的活動,承認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的從事有娛樂經營項目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個人會員
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二名以上會員介紹,或從事娛樂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推薦,報本會理事會或本會委託的縣(市)區辦事處討論通過。
二、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由從事娛樂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向本會或各縣(市)區辦事處提出申請,由本會直接委託各縣(市)區辦事處協助發展,本會批准。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和有關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或委託的工作;
四、熱心參加協會的有關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凡觸犯我國法律,受到刑事處罰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舉行表彰獎勵活動;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和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成員由本會各辦事處、有關團體會員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會員組成。理事原則上從現職領導幹部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的帶頭人中協商提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在任期內因履行理事職責有因難,原推薦單位可向本會提出替換意見,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制定協會活動計畫;
五、 審議、監督協會經費收支情況;
六、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七、 定期舉辦法規和行規的學習討論和表彰獎勵等活動;
八、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九、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
十、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曾擔任過常務理事以上職務和為協會發展有重大貢獻、享有盛譽、德高望重的著名經營者、業主可聘請擔任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其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第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由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負責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辦事處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常設辦事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常設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有關單位、團體和個人資助的捐款;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費;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檯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決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代表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