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十二五”後兩年畜禽養殖業主要污染物減排推進落實方案

為全面完成全市“十二五”規模化養殖場減排任務,促進全市畜禽養殖業科學、健康、可持續發展,切實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柳州市發布了《柳州市“十二五”後兩年畜禽養殖業主要污染物減排推進落實方案》。

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工作任務,保障措施,

指導思想

為全面完成全市“十二五”規模化養殖場減排任務,促進全市畜禽養殖業科學、健康、可持續發展,切實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的總體部署,針對當前全市畜禽養殖業減排工作存在的問題,結合“十二五”後兩年全市畜禽養殖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本實施方案。
以建設“美麗柳州·清潔鄉村”以及保障區域環境安全、促進畜禽養殖業健康可持續發展、順利完成全市“十二五”規模化養殖場減排任務為總體目標,對全市畜禽養殖業進行科學、規範管理,實現畜禽養殖和生態、人與自然和諧發展,運用經濟、法律政策、科技和行政等手段,推進全市“十二五”後兩年畜禽養殖業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

工作目標

根據自治區下達的任務,至2014年底,完成138家規模化養殖場減排項目建設任務,至2015年底,累計完成150家以上規模化養殖場減排項目建設任務並通過國家認定,具體任務見各縣(區)“十二五”後兩年規模化養殖場減排任務表(詳見附屬檔案1)。

工作任務

(一)開展現有規模化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現狀調查工作,確定規模化養殖場減排項目名單
各縣(區)要對轄區內現有規模化養殖場進行模底調查,查清欄舍面積、沼氣池體積、清糞方式、糞便堆場體積、糞便及沼液去向,消納土地面積等關鍵指標的具體情況並填報相關表格(詳見附屬檔案2),於2014年8月底前報市水產畜牧獸醫局及市環保局。同時根據減排核算細則和全市“十二五”後兩年規模化養殖場減排計畫的要求,於2014年12月底前確定本轄區“十二五”規模化養殖場減排項目最終名單。
(二)按照相關指標要求完成減排項目建設
根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減排核算細則的具體要求完成各項規模化養殖場減排項目建設並通過國家認定。各相關指標具體要求如下:
1.規模化養殖場的認定。五類畜禽規模化養殖場(小區)規模:生豬≥500頭(出欄)、奶牛≥100頭(存欄)、肉牛≥100頭(出欄)、蛋雞≥10000隻(存欄)、肉雞≥50000隻(出欄)。五類畜禽養殖專業戶規模:50頭≤生豬<500頭(出欄)、5頭≤奶牛<100頭(存欄)、10頭≤肉牛<100頭(出欄)、500隻≤蛋雞<10000隻(存欄)、2000隻≤肉雞<50000隻(出欄)。
2.畜禽存欄數量與欄舍面積對應關係。應大於或等於以下標準:1頭豬/ m、0.5頭奶牛/ m、1頭肉牛/ m、15隻蛋雞/m、10隻肉雞/m。
3.糞便堆場容積要求。每10頭豬(出欄)糞便堆場所需容積約1m;每1頭肉牛(出欄)或每2頭奶牛(存欄)糞便堆場所需容積約1m;每2000隻肉雞(出欄)或每500隻蛋雞(存欄)糞便堆場所需容積約1m。
4.消納土地面積要求。每畝土地年消納糞便量不超過5頭豬(出欄)、200隻肉雞(出欄)、50隻蛋雞(存欄)、0.2頭肉牛(出欄)、0.4頭奶牛(存欄)的產生量。每畝土地年消納污水/尿液量不超過5頭豬(出欄)、0.2頭肉牛(出欄)、0.4頭奶牛(存欄)的產生量。
5.沼氣池的體積要求。糞便生產沼氣的,一般情況下,每10頭豬(出欄)所需的沼氣池容積約2m,每頭肉牛(出欄)或2頭奶牛(存欄)所需的沼氣池容積約2m。
6.尿液存儲池體積要求。污水/尿液農業利用的,應建有固定防雨防滲污水/尿液儲存池。一般情況下,儲存池體積應能容納2個月以上的污水/尿液產生量(每出欄1頭生豬儲存池體積不少於0.3 m)。
7.採用深度處理方式處理的相關要求。污水/尿液採用厭氧-好氧-深度處理的,養豬厭氧池體積不少於0.1m/頭(出欄),好氧池體積不少於0.01m/頭(出欄)。肉牛和奶牛可以按照相應關係換算,1頭肉牛(出欄)或2頭奶牛(存欄)相當於10頭豬(出欄)。
8.其他要求。養殖場應實施較完善的雨污分流措施,取消所有污水排放口;糞便及污水只能用於農業利用或生產有機肥;糞便堆場需具備放流失、防揚散、防滲漏的“三防”措施;尿液或沼液存儲池應對池底及四周實施硬化或其他防滲漏措施。
(三)完善相關台賬,建立減排檔案
各規模化養殖場要建立獨立的減排項目檔案,包括收集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契約、消納土地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完善養殖對象銷售記錄、檢驗檢疫記錄、糞便及污水處理記錄等相關台賬記錄;糞便用於生產有機肥的,還需應提供有機肥廠對糞便的接收證明材料,有機肥生產廠須提供生產、銷售記錄。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分解落實目標任務
各縣(區)人民政府、柳東新區管委會是本地區畜禽養殖業減排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做好本地區、本部門的畜禽養殖業減排項目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做好支持規模化畜禽養殖減排項目資金安排等相關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做好支持規模化畜禽養殖減排項目資金的撥付工作;市水產畜牧獸醫局負責做好規模化養殖場減排項目建設及建立相關台賬的技術指導工作。市環保局負責做好規模化養殖場減排項目的減排核算工作。各項目責任主體和業主負責規模化養殖場減排項目的建設、減排檔案材料的建立等相關工作。
(二)抓好畜禽養殖業減排進度,實行月進度報告制度
抓緊落實“十二五”後兩年規模化養殖場減排項目,按計畫完成時間倒排工期,確保規模化養殖場減排項目如期完成。實行月進度報告制度,各縣(區)、柳東新區每月3日前要將上月轄區內規模化養殖場減排項目實施情況書面報送市環保局和市水產畜牧獸醫局。
(三)編制相關規劃,完善項目支撐體系
各縣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本轄區畜牧業發展規劃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的編制並印發實施,為規模化養殖場減排項目的篩選與組織提供技術支撐。
(四)建立減排項目建設引導機制
市環保局根據年度減排項目的實際情況,每年安排相應的資金,以“以獎代補”的形式對建設減排項目並通過國家認定的各規模化養殖場進行引導,市水產畜牧獸醫局以不低於50%的比例配套相應的引導資金(詳見附屬檔案3),各縣(區)及柳東新區根據轄區具體情況配套相應資金。
沒有按計畫建設減排項目或建設了減排項目但沒能通過國家認定的規模化養殖場,市級減排專項資金及市、縣(區)政府扶持養殖業的各類資金將不給予支持。
(五)加強監督檢查,確保任務完成
市環保局、市水產畜牧獸醫局等相關部門組成聯合督查小組,每個月對畜禽養殖業減排工作進展情況展開督查,及時掌握各規模化養殖場減排進度、存在的困難等並加以指導、協調解決,確保全市畜禽養殖業減排項目的順利進行。
(六)實行問責制,強化考核體系
將“十二五”後兩年規模化養殖場減排項目完成情況納入各縣(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進行考核,對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實、監管不到位,造成畜禽養殖業減排任務不能完成的縣(區),要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責任;對完成減排任務的規模化養殖場業主給予一定的引導資金,對不按時完成減排任務的規模化養殖場堅決採取停產整改等措施,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在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的縣(區),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
(七)廣泛宣傳發動,營造畜禽養殖業減排氛圍
加大宣傳力度,使各規模化養殖場業主熟悉掌握畜禽養殖有關產業發展、節能減排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讓各規模化養殖場業主認識到畜禽養殖減排的意義,明確自身的減排主體責任,充分調動養殖場業主的減排積極主動性,同時強化對畜禽養殖業減排工作的社會監督,形成濃厚的污染減排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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