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柳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柳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柳城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柳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和縣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柳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辦公地址:柳城縣大埔鎮河東大道103號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柳州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研究擬定相關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全縣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建立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邊界等控制考核標準。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辦自然資源權屬糾紛爭議調處工作,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指導監督各鄉鎮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提出的自然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擬定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擬訂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辦法,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取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和國有土地收回管理。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研究和擬訂縣本級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進行監督檢查,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負責城鄉規劃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承辦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行政許可。負責金縣公益林劃定、調整和監管工作,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管理全縣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六)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的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鄉建設規劃的編制組織、審批、報批、修訂工作。負責重要景觀地區、城市景觀項目的規劃設計指導。統籌全縣村莊規劃工作,指導村莊規劃編制,開展縣域村莊規劃技術審查和審批工作。參與全縣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審查工作。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的實施管理工作,統籌實施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規劃核實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個人自建住房的規劃許可工作,指導各鄉鎮的規劃許可工作。組織和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布局以及交通組織等各類專項規劃研究的編制工作,負責縣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實施重大工程項目。制定全縣植樹造林的指導性計畫;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柳城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實施全縣地質調查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開展城市地下空間調查,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管理全縣地質勘查項目,配合開展自治區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鐘乳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一)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二)推動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業發展。負責統籌全縣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的信息化工作,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土地、礦產、測繪、地質勘查、城鄉規劃的行業管理。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組織管理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全縣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放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依法承擔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各產業對森林、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監督全縣木材、竹類、林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指導、協調山區綜合開發和森林生態旅遊;指導實施林業產業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指導林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三)根據授權,對鄉級人民政府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依法查處重大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指導鄉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四)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固化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檢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實施建設用地報批工作。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承辦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各類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全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七)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指導全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協調、處理林權糾紛調處;組織、指導農村能源建設工作;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八)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資源安全工作的責任。承擔全縣林業行政執法監管責任,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
    (十九)統一領導和管理森林公安局,指導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
    (二十)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上級黨委和縣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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