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區人民法院

柳北區人民法院

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所轄柳北區是柳州市調整規劃後的第二大城區,位於柳州市區北部,轄區面積301.26平方公里,戶籍人口37萬,戶籍人口約占居住總人口的五分之三,下轄3個鎮(石碑坪、沙塘、長塘)和7個街道辦事處(解放、勝利、雅儒、雀兒山、錦秀、白露、鋼城)。轄區經濟以冶煉、化工、商貿、金融、信息、旅遊、酒店服務和房地產為主,工業占主導地位,是柳州市的行政、工業、交通、商貿、旅遊、金融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柳北區人民法院
  • 成立:1980年6月1日
  • 位於:柳州市回龍路8號
  • :13個工作部門
法院介紹,法院建設,審務公開,執行程式,執行依據,

法院介紹

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成立於1980年6月1日,法院審判綜合樓現坐落於柳州市回龍路8號。全院有人員130人,正式在編人員96人,本科以上學歷占總人數的87.5%,其中研究生學歷23人,占總人數的24%。
多年來,柳北法院的一代代法官用聲聲法槌弘揚正義,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發展。他們手持正義之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履行審判職責,懲治犯罪,制裁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他們心繫人民民眾,在田間地頭、在社區小巷、在工廠企業間奔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他們,用滿腔的青春熱血和辛勞的汗水,努力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社會經濟的穩步快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年來,柳北法院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等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為工作主線,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提高法官隊伍素質,積極進行司法改革,審判管理日益規範,審判質量和效率不斷提高,司法公開不斷完善,為柳北區經濟發展、政治安定、治安穩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務。 全面提高法官隊伍素質,大力發展法院文化建設,不斷實施司法改革,完善管理機制,為轄區社會和諧穩定和經濟快速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院建設

柳北區人民法院堅持以“三個至上”為指導,貫徹“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提高法官隊伍素質,不斷實施法院改革,完善管理機制,為柳北區經濟發展、政治安定、治安穩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務。

審務公開

執行程式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6.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7.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定的,執行員應當將協定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8.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9.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10.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依據

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應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下列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書,民事調解書,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以及台灣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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