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玉梅

柯玉梅,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於湖北省武穴市,漢族,國小文化,個體戶,住武穴市。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13年5月22日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因本案於2017年9月4日被行政拘留,同月5日因治病停止執行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2018年12月10日,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柯玉梅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柯玉梅
  • 出生日期:1983年4月26日
  • 出生地:湖北武穴
犯罪經歷
2009年,被告人柯玉梅在未取得武穴市國土、規劃部門行政審批、許可的情況下,在位於武穴市刊江辦事處蔡凹水庫東邊壩角處違規興建塑膠顆粒廠(廢舊物資收購部)。2014年5月,柯玉梅在塑膠顆粒廠西角處建設占地面積221平方米的四間四層房屋一棟,該新建房屋位於水庫保護區內,未辦理任何建房用地手續。在柯玉梅違建期間,武穴市國土資源局、河道堤防管理局、城市管理執法局分別向柯玉梅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停止違建通知書、停止水事違建通知書,但柯玉梅拒不執行。2015年8月10日,武穴市刊江辦事處組織國土、城管、堤防等執法單位,到現場準備強制拆除柯玉梅的違法建築,但為了防止過激事件發生,強制拆除中止。2016年1月,刊江辦事處從維護社會穩定出發,考慮到柯玉梅的實際困難,決定由刊江辦事處龍里社區出資45萬元予以收購,將其改建成水庫管理處租賃給武穴市水利局使用。雙方於2016年1月12日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協定,龍里社區於同年1月20日、29日分兩次將補償款45萬元付給柯玉梅。柯玉梅在收到補償款後,又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並於2016年8月違反協定約定將房屋抵給陶某消除原欠債務。2016年4月,柯玉梅又在塑膠顆粒廠東角處違規建設四間四層房屋一棟,並將該房屋及部分土地以6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饒某2、饒某1。之後,柯玉梅以要求政府將占用的土地和違規建設的房屋一併收購為由多次信訪,因該地面上建築物無任何合法手續,也不在武穴市長江大橋建設範圍和沿江一級公路征遷範圍之內,其要求遭到拒絕並得到刊江辦事處書面回復。在此期間,武穴市國土資源局於2016年7月22日以柯玉梅未經批准擅自在刊江辦事處龍里社區蔡凹水庫東側占地建設的行為違反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柯玉梅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因柯玉梅沒有履行,2017年3月22日,武穴市國土資源局向武穴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該院於同年4月12日作出對申請執行人武穴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準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書,並向柯玉梅送達了執行通知書。
2017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柯玉梅因對不予收購和強制執行處理結果不滿,夥同其母親張某、妻子陳某1、弟弟柯某等六人赴湖北省委異常上訪。到達湖北省委南門後,柯玉梅示意他們排成一字型在南門入口位置下跪,省委工作人員過來將柯玉梅帶到省信訪局,信訪局工作人員經了解柯玉梅的訴求後,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柯玉梅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後,認為沒有達到上訪目的,從信訪局出來後又帶領其他五人來到省委南門進口處下跪。
2017年9月4日,被告人柯玉梅夥同張某、陳某1等四人開車又到湖北省委信訪局,並將車輛停放在省委南門右側停車場。省信訪局再次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將不予受理告知書送達給柯玉梅,柯玉梅收到後與張某等人來到省委南門右側停車場。為造成影響,達到上訪目的,張某從車內拿出裝有草甘膦銨鹽的塑膠壺,擰開蓋子喊叫喝藥。在場工作人員上前奪取張某手上的塑膠壺,柯玉梅阻止工作人員奪取,致使農藥濺灑出來,柯玉梅將濺灑在其手掌、臂上的農藥進行舔食,並坐在地上哭喊,現場民警將其控制後送往武漢中南醫院治療。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柯玉梅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正常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柯玉梅於2013年5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屬於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柯玉梅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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