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譯《法學階梯》》是由東羅馬帝國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間(公元527—565年)下令、《查士丁尼法典》編纂委員會編寫的法學著作,成書於533年。
該書共分四卷,計九十八篇。第一卷是關於人的規定,即關於私法的主體的規定;第二、第三卷是關於物的規定,即有關財產關係,其中包括繼承和債務的規定;第四卷是關於契約和訴訟程式的規定。該書體現了東羅馬帝國維護奴隸制的統治思想。
該書綜述了羅馬法的基本原理,匯集了羅馬各主要法學家的法學理論,是羅馬奴隸社會的一部完善的法律著作。該書中關於契約、債務、買賣、租賃、合夥等規定成為後來資產階級制定民法所借鑑的藍本。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查士丁尼法學總論
- 外文名稱: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
- 作品別名:法學階梯
- 類別:法學
- 字數:約130000
- 成書時間:533年
內容簡介
作品目錄
第一卷 | 第二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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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正義和法律 | 第一篇 物的分類 |
第二篇 自然法、萬民法和市民法 | 第二篇 無形體物 |
第三篇 關於人的法律 | 第三篇 地役權 |
第四篇 生來自由人 | 第四篇 用益權 |
第五篇 被釋自由人 | 第五篇 使用權與居住權 |
第六篇 哪些人和由於哪些原因不得釋放奴隸 | 第六篇 取得時效與長期占有 |
第七篇 福費·加尼尼法的廢止 | 第七篇 贈與 |
第八篇 受自己權力支配和受他人權力支配的人 | 第八篇 哪些人能讓與和哪些人不能讓與 |
第九篇 家長權 | 第九篇 通過哪些人取得 |
第十篇 婚姻 | 第十篇 訂立遺囑 |
第十一篇 收養 | 第十一篇 軍人遺囑 |
第十二篇 關於家長權的權利消滅的方式 | 第十二篇 哪些人不許可訂立遺囑 |
第十三篇 監護 | 第十三篇 剝奪子女的繼承權 |
第十四篇 哪些人可在遺囑中被指定為監護人 | 第十四篇 指定繼承人 |
第十五篇 宗親的法定監護 | 第十五篇 一般的替補指定 |
第十六篇 身分減等 | 第十六篇 為未成熟者替補指定 |
第十七篇 保護人的法定監護 | 第十七篇 遺囑在哪種情況下失效 |
第十八篇 家長的法定監護 | 第十八篇 不合人情的遺囑 |
第十九篇 信託監護 | 第十九篇 繼承人的性質和差別 |
第二十篇 根據阿提里法的監護人和根據猶里和提第法的監護人 | 第二十篇 遺贈 |
第二十一篇 監護人的核准 | 第二十一篇 遺贈的撤銷和轉移 |
第二十二篇 監護關係終止的方式 | 第二十二篇 發爾企弟法 |
第二十三篇 保佐人 | 第二十三篇 信託遺產繼承 |
第二十四篇 監護人或保佐人提供擔保 | 第二十四篇 特定物的信託遺給 |
第二十五篇 免除擔任監護人或保佐人 | 第二十五篇 遺命書啟 |
第二十六篇 受懷疑的監護人和保佐人 |
第三卷 | 第四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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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無遺囑的遺產繼承 | 第一篇 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債務 |
第二篇 宗親的法定繼承 | 第二篇 對搶劫者的訴權 |
第三篇 特圖里安元老院決議 | 第三篇 亞奎里法 |
第四篇 奧爾斐特元老院決議 | 第四篇 侵害行為 |
第五篇 血親繼承 | 第五篇 準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
第六篇 血親親等 | 第六篇 訴權 |
第七篇 被釋自由人的遺產繼承 | 第七篇 處在他人權力下的人所締結的契約 |
第八篇 被釋自由人的指定分配 | 第八篇 交出加害人之訴 |
第九篇 遺產占有 | 第九篇 四腳動物造成的損害 |
第十篇 通過自權者收養的財產取得 | 第十篇 有權起訴的人 |
第十一篇 為了維護自由而對之判給遺產的人 | 第十一篇 訴訟擔保 |
第十二篇 廢止有關出賣財產的財產承受和根據克勞第元老院決議的概括取得 | 第十二篇 永久性的和有時間性的訴權以及對繼承人行使或由繼承人繼承的訴權 |
第十三篇 債務 | 第十三篇 抗辯 |
第十四篇 以要物方式締結債務的各種方式 | 第十四篇 答辯 |
第十五篇 口頭債務 | 第十五篇 特別命令 |
第十六篇 幾個口約者和幾個承諾者 | 第十六篇 對健訟者的罰則 |
第十七篇 奴隸的要式口約 | 第十七篇 審判員的職權 |
第十八篇 要式口約的分類 | 第十八篇 公訴 |
第十九篇 無效的要式口約 | |
第二十篇 保證人 | |
第二十一篇 書面債務 | |
第二十二篇 諾成債務 | |
第二十三篇 買賣 | |
第二十四篇 租賃 | |
第二十五篇 合夥 | |
第二十六篇 委任 | |
第二十七篇 準契約的債務 | |
第二十八篇 通過哪些人取得債權 | |
第二十九篇 債務消滅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