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克

查克,男,生於1959年,景洪市人,曾任西雙版納州副州長、雲南省農墾集團副總經理。今年3月24日,普洱市人民檢察院向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查克犯受賄罪。3月29日立案後,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4月15日進行了公開庭審。雲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原副州長、雲南省農墾集團原副總經理查克受賄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查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查克
  • 國籍:中國
  • 民族:哈尼族
  • 出生地景洪市
  • 出生日期:1959年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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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克

查克現年50歲,哈尼族,中專文化。本案第一次開庭審理時,面對公訴機關共15、財物價值超過400萬元的受賄指控,查克供認不諱,並3次當庭懺悔,希望給他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查克查克
雲南西雙版納原副州長受賄400餘萬被判無期.

指控

公訴機關指控,從1999年到2008年6月,查克在任西雙版納州副州長、雲南省農墾集團副總經理期間,利用其分管土地、交通、電力、水利、環保等部門的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人民幣393.7萬元,美元1萬、港幣5萬和價值2.3萬元的物品。
公訴機關認為查克構成受賄罪,但同時具有自首情節

辯護

庭審中,被告人查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其辯護律師則認為起訴書指控的15項事實,除第一項外,其他14項指控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因為大部分行賄人送錢的目的是為了搞好關係和協調關係,或者是逢年過節時的相互探訪,在大多情況下,被告人查克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不具備構成受賄罪的主體資格和客觀方面要件。
除此之外,辯護律師還認為,被告人查克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前,如實交代檢察機關已經掌握和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受賄的犯罪事實,同時向檢察機關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並經查證屬實,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主動提出退還剩餘非法所得,且屬於初犯、偶犯。請求法庭只認定第一項指控構成受賄罪,並給予從輕、將輕處罰。

法院

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查克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以及職務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查克在刑偵機關未採取強制措施前,如實交代全部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其受賄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並有索賄行為,依法應從重處罰。
由於受賄罪的特殊性,被告人交代犯罪事實必然涉及行賄人等相關涉案人員,因此,被告人查克的辯護人認為被告有立功的辯護意見,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採納;同時對其提出被告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辯護意見,因與查證的事實不符,亦不予採納。

判決

昨日上午,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判決:
被告人查克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涉案扣押的受賄贓款2729467元(其中公訴機關扣押2229467元,被告人查克親屬退交50萬元)、贓物尼康相機1部、諾基亞E90手機1部、歐米茄手錶1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贓款人民幣1207533元、美元1萬元、港幣5萬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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