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榮縣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柘榮縣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為加強柘榮縣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資金(以下簡稱建設資金)的管理,規範建設資金的預算、籌措、使用、償還和監督,確保建設資金能夠“高效、規範、安全”地運行,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本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柘榮縣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資金(以下簡稱建設資金)的管理,規範建設資金的預算、籌措、使用、償還和監督,確保建設資金能夠“高效、規範、安全”地運行,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本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性投資建設資金是指經縣發改局立項審批,縣委、縣政府批准的專門用於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的款項,建設資金來源主要有財政性資金、縣國投公司等籌融資單位所籌融的資金及其他資金等。
第三條建設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照“嚴格預算、控制總額、分級監管、確保平衡”的原則編制預算。以“突出重點、有保有壓、注重前期、最佳化項目、量入為出、科學安排”為指導具體安排項目建設資金。
第四條本辦法涉及的各鄉鎮、有關部門(含各項目建設指揮部、領導小組)應嚴格按照本辦法明確的職責要求,責任到人,措施到位。
第二章資金的預算
第五條所有政府投資項目,需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由項目建設業主單位向縣發改局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縣財政、審計部門應參與建設項目的立項、前期論證和初步設計概算審查,縣審計部門對項目投資進行評審,評審結論做為項目資金計畫安排的依據。
第六條每年10月底前,各鄉鎮及相關部門(含各項目建設指揮部、領導小組)應根據縣委、縣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將下年度建設資金使用計畫上報給縣發改局,由縣發改局匯總後於每年11月底前,會同財政、住建、國土、審計等相關部門提出下年度建設資金預算方案,上報縣委、縣政府研定並報縣人大常委會審批。
第七條年度建設資金預算經審批後,各鄉鎮、有關部門(含各項目建設指揮部、領導小組)應嚴格按照年度建設資金預算執行,確需調整投資額或增減投資項目的,需報縣發改、財政部門進行調整,並報經縣委、縣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在年度預算出台前,為保證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連續性,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含指揮部、領導小組)提出在建、續建重點項目的用款計畫報縣委、縣政府審批後先行執行。縣委常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憑相關會議紀要會同縣發改局上報審批後轉入當年的新增項目先行實施,所需建設資金在當年資金預算調整或下年度資金預算編制時予以追加。
第三章資金的籌措與償還
第九條建設資金的來源
一、財政性資金:
1、土地出讓收益,即土地出讓金扣除成本、按規定提取相關基金等後的收益;
2、城鄉土地增減掛鈎指標淨收益安排用於項目建設資金部分;
3、財政性撥款(包括上級補助資金);
二、籌融資單位的籌融資資金;
三、其他資金。
第十條土地出讓收益是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在土地出讓過程中,縣國土資源局和財政局具體職責如下:
1、縣國土資源局按照縣政府批准的年度建設資金預算中對土地出讓收益的計畫安排數,合理安排經營性土地出讓,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徵收工作,並監督土地出讓金按照契約約定入庫。
2、縣財政局負責土地出讓金入庫、撥付工作,並在扣除成本、稅費以及按規定提取相關基金等後予以撥付。
第十一條籌融資單位的籌融資資金是建設資金的重要補充。籌融資單位作為縣政府的籌融資實體,負責建設項目籌融資過程中有關籌融資資料的收集、提供,並協調金融機構落實建設項目籌融資規模等工作。項目籌融資由籌融資單位與項目建設業主單位會商後提出方案報縣政府確定,確保項目前期工作滿足籌融資要求。籌融資單位應根據公司財務狀況,與金融機構密切配合,採取多種融資方式,合理安排融資計畫,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籌融資單位的籌融資計畫、使用、管理、償還等應按《柘榮縣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章資金的使用
第十二條建設資金使用實行項目年度預算控制和契約進度審核撥付相結合的辦法。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根據工程進度,分次提出用款計畫。用款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根據施工契約、工程預算及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累計撥付的財政性資金原則上不超過應付財政性資金總額的85%。建設單位申請撥付工程進度款時應附:建設工程概況表(含安征遷)、項目工程進度表、監理及項目業主單位(或項目建設指揮部、領導小組)審核意見等。申請撥付前期經費時應附:各類前期開支費用契約、發票複印件、概算書、編製成果等。
第十四條用財政性資金、籌融資資金和其他資金“拼盤”投資建設的項目,原則上財政性資金撥款將視項目其他資金的到位情況按比例及工程進度撥付。如因其他資金不能及時落實到位的,財政部門可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第十五條竣工項目經項目業主單位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移交後,財政部門根據縣審計部門出具審計報告情況給予撥付餘下的財政性資金。
第五章資金使用的績效與監督
第十六條項目業主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財經紀律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建設資金的管理職責,加強對建設資金使用的內部監督。同時要實行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不得將建設資金挪作其它用途。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概算內容,在下達的投資計畫範圍內組織實施,違者不予撥款。項目業主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建設資金的管理並接受監督。項目業主單位不得扣壓和挪用建設資金,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第十八條建設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管理,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縣財政部門對建設資金執行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並將評價結果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編制完成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及時將工程竣工資料(工程竣工決算、財務決算、簽證資料等)報送縣審計部門進行項目工程決算審計,並由縣審計部門出具審計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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