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雅魯藏布江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3月31日,西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林芝市雅魯藏布江保護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芝市雅魯藏布江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林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林芝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8號
《林芝市雅魯藏布江保護條例》於2022年12月27日由林芝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3月31日由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6日
檔案全文
林芝市雅魯藏布江保護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態保護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章 綠色發展
第五章 跨區域協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雅魯藏布江生態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推進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生態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污染防治、綠色發展、跨區域協作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雅魯藏布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由雅魯藏布江幹流、支流、湖泊、濕地等形成的集水區域。
第三條 雅魯藏布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生態保護第一、綠色發展、可持續發展。
雅魯藏布江流域生態保護應當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
第四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雅魯藏布江生態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雅魯藏布江生態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將雅魯藏布江生態保護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生態保護長效機制,統籌協調本轄區雅魯藏布江流域生態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草原、公安、文化、旅遊、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能職責,協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雅魯藏布江流域生態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做好本轄區內雅魯藏布江流域生態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雅魯藏布江流域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雅魯藏布江流域生態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具體工作。鼓勵將雅魯藏布江流域生態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六條 雅魯藏布江流域實行河(湖)長制和林長制。各級河(湖)長、林長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督促指導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雅魯藏布江流域生態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引導、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雅魯藏布江流域生態保護活動。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流域生態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與企業等合作,為生態保護科技成果轉化與利用提供技術集成、推廣等服務。
第八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雅魯藏布江流域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雅魯藏布江流域生態保護的宣傳,並依法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包含雅魯藏布江流域生態保護工作情況。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雅魯藏布江流域生態保護情況監督檢查。
第十條 對雅魯藏布江流域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雅魯藏布江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有權依法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
對在雅魯藏布江流域生態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態保護
第十二條 雅魯藏布江流域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制度。雅魯藏布江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流域綜合規劃,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農業、工業等用水需要。
第十三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用水保障,組織水行政等有關部門確定流域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斷面的生態流量、生態水位管控指標。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應當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畫,保證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生態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部門科學設定水質監測斷面,加強水質監測,監測信息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五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地下水監測、開採管理和涵養,定期調查評估地下水資源狀況,監測地下水水量、水位、水質,並採取相應風險防範措施,保障地下水資源安全。
第十六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對雅魯藏布江重要支流源頭實行嚴格保護,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強化雅魯藏布大峽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色季拉國家森林公園、雅尼國家濕地公園、易貢國家地質公園、魯朗林海風景名勝區的特殊保護與管理,築牢國家生態安全螢幕障。
第十七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飲用水水源地達標建設和保護要求,加強雅魯藏布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和安全監管,制定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設立警示標誌標識和隔離設施,定期開展巡查和水質安全評估,對飲用水水源地的水環境質量進行監測。
第十八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應當嚴格規範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加強取水口的監管,建立流域重點監控取用水戶名錄和台賬,指導取用水戶規範安裝計量監測設施。
第十九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部門按照劃定的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在流域幹流及其支流的河道管理邊界設定明顯標識,實行嚴格的河湖保護,嚴格涉河建設項目審批,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等部門應當統籌協調轄區內河道清淤疏浚工作,推進雅魯藏布江幹流、支流水系連通、行洪暢通。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定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保障自然岸線保有率,恢復岸線生態功能,科學利用岸線資源。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和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實施河道采砂許可制度,依法劃定禁止采砂區和規定禁止采砂期,嚴格控制采砂區域、采砂總量。
第二十二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對雅魯藏布江流域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實行重點保護,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開展對雅魯藏布江流域尖裸鯉、黑斑原鮡、拉薩裂腹魚、巨須裂腹魚、平鰭裸吻魚、墨脫四須䰾、西藏墨頭魚、墨脫裂腹魚等水生野生動物生境特徵和種群動態的研究,加強對孟加拉虎、雲豹、金貓、赤斑羚、羚牛、黑頸鶴和巨柏、喜馬拉雅紅豆杉、暖地杓蘭、桫欏、千果欖仁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的保護。
對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產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建設過魚設施、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種措施,滿足水生生物的生態需求。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宣傳、引導、規範、監督社會民眾科學放流。禁止在雅魯藏布江流域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必須經自治區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部門批准。
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雅魯藏布江禁捕執法工作,嚴厲查處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捕撈行為。
第二十四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合理採取植樹種草、封山育林和坡面治理等生態修復及保護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強水源涵養能力。
禁止在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建設的項目,應當科學論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提升本行政區域的生態質量。
第二十六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雅魯藏布江流域森林、草原、湖泊、濕地、冰川、雪山等保護工作。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天然林保護和公益林管護,嚴格落實草畜平衡制度,加強濕地保護與修復。禁止擅自開墾、占用林地、草地或者改變其用途。嚴禁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冰川、雪山的保護和監測,減少人為擾動。
流域內涉及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特定區域生態環境管理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嚴格的生態保護管控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雅魯藏布江流域的污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環境污染。
第二十八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入河排污口的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做好入河排污口登記、編碼、標牌等管理工作,加強入河排污口日常監管。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二十九條 雅魯藏布江流域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採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防垮塌等措施,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強污水治理,維護流域生態功能。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逐步實現雨污分流、污水全收集全處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障其正常運行,並對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污泥進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處置,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丟棄或者遺撒,並對污泥的去向等進行記錄。
第三十一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建設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逐步推進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理。
毗鄰城鎮污水管網的農村污水應當就近接入污水管網進行集中處理。
對未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的農村污水,可以採取建設小型、分散污水處理設施,或者採用人工濕地、生態溝渠、生物濾池等污水淨化和生態治理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推廣有機肥使用,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農用薄膜與農業投入品包裝等回收處置,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畜禽規模養殖禁養區,指導、監督養殖活動,推廣生態養殖。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相應的設施或者委託他人對畜禽屍體、糞便、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在雅魯藏布江流域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禁止從事對水體有污染的網箱、網欄養殖。
第三十四條 在雅魯藏布江流域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設施,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並達標排放。
第三十五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鉛、汞、鎘、鉻、砷、鉈、銻等重金屬污染防治措施,進行綜合防治。
涉重金屬企業應當對含有重金屬的尾礦、廢渣、廢水等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禁止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第三十六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的聯防聯控。
禁止在雅魯藏布江幹流、支流水域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傾倒、堆放、貯存固體廢物。
第三十七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雅魯藏布江幹流、支流的漂浮物進行清理打撈。
雅魯藏布江流域水電站、水庫、大壩等涉水工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其管理範圍內水域漂浮物的清理打撈工作。
打撈的漂浮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或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八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環境風險防範體系,制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對流域運輸車輛、加油站、礦山、排污企業、環境基礎設施等發生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
第四章 綠色發展
第三十九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調整產業結構,最佳化產業布局,發展綠色經濟。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鼓勵、支持發展沿岸綠色經濟,因地制宜推廣高原特色農牧產業、文化旅遊產業、水電清潔能源產業等綠色生態產業。
第四十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導綠色低碳技術研發推廣,鼓勵企業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支持傳統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產業綠色改造,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開展廢棄物科學處理與資源循環利用。
第四十一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綠色農業生產,鼓勵和支持發展精細農業、設施農業、節水農業、循環農業,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二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設計流域內旅遊景區(點)布局,與當地自然景觀和人文遺蹟相協調,合理利用生態資源和旅遊資源。鼓勵依法利用河流、湖泊、草原、森林、濕地等開展生態旅遊、鄉村旅遊,促進生態旅遊業發展。
利用雅魯藏布江水域或者岸線從事文化旅遊等開發活動,應當符合相關保護規劃要求。
第四十三條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支持發展雅魯藏布江流域水電清潔能源產業。
第四十四條 倡導公民綠色消費,踐行文明、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生態保護義務。
第五章 跨區域協作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與拉薩市、日喀則市、山南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跨市聯席會議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區域合作,定期協商關於生態保護、污染防治、綠色發展、生態保護補償、聯合執法、水資源分配調度等重大事項,共同執行會議決定。協商不一致的,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與拉薩市、日喀則市、山南市人民政府及時聯動處置突發環境事件、重大自然災害等。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與拉薩市、日喀則市、山南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互通流域生態保護相關信息。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與拉薩市、日喀則市、山南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自治區關於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有關規定,採取簽訂協定等方式建立生態保護補償長效機制,實現流域生態保護和治理的成本共擔、合作共治、效益共享。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與拉薩市、日喀則市、山南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污染、生態系統損害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協作機制,統一處罰裁量基準,定期開展聯合執法。
市、雅魯藏布江流域縣級司法機關與相鄰市、縣同級司法機關協同建立流域保護司法工作協作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完善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支持和推動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協同辦理侵害雅魯藏布江流域生態環境的跨界案件,共同預防和懲治雅魯藏布江流域破壞生態環境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九條 雅魯藏布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參照市級協作機制,建立相應的跨區域協作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從事雅魯藏布江流域保護工作的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雅魯藏布江幹流是指山南林芝交界處的朗縣仲達鎮仲達村至墨脫縣巴昔卡,流經朗縣、米林縣、巴宜區、墨脫縣的雅魯藏布江主河段;
本條例所稱雅魯藏布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間接流入雅魯藏布江幹流的河流,支流包括帕隆藏布、尼洋河、金珠藏布、里龍普曲、金東曲等一級支流和易貢藏布、巴河曲等二級支流等;
本條例所稱雅魯藏布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里的支流。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