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國土資源局是林芝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芝市國土資源局
- 所屬部門:林芝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林芝市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各縣國土資源部門實行業務指導;研究制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管理、保護等相關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和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和辦法;依法承擔有關行政複議事項。
2、組織編制和實施地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地區市鎮總體規劃,指導、審核各縣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和實施地區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各縣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
3、監督檢查地區各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4、擬定實施地區耕地特殊保護措施;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各縣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土地整理等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5、 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管理和指導地區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
6、擬定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轉讓、租賃、交易、抵押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擬定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管理辦法。
7、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地區、自治區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8、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負責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流轉審批登記。
9、 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測和評價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格認定;組織地質災害勘測、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遺蹟。
10、監督管理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門國有資產。
11、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技術研究和對外合作與交流。
12、承辦地委、行署交辦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委託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