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慶樂

林慶樂,1959年11月生於廣東,現任北京城建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慶樂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東
  • 出生日期:1959年11月
人物簡介,所犯罪行,審判結果,宣判依據,

人物簡介

姓名:林慶
性別:男
民族:漢族
出生:1959年11月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入黨時間:1979年6月
籍貫:廣東
學歷:大學
職稱:高級經濟師
職務:北京城建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

所犯罪行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間,林慶樂利用擔任北京城建集團副總經理,分管城建集團市場行銷、資本運營、土地開發的職務便利,先後為多家公司和個人在提供信託貸款、承攬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單位或個人給予的人民幣280萬元和一套價值143萬餘元的住房。林慶樂被查獲歸案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2004年,林慶樂把一家研究中心的建設項目交給吳某做,吳某為表示感謝以勞務費的形式從工程款中支取現金,分三次送給林慶樂130萬元。
2005年,某公司在開發項目時遇到資金困難,該公司負責人劉某找到城建某分公司經理梁某借款1.5億元,梁某把貸款事宜和主管集團財務的副總經理林慶樂洽談。
2006年初,劉某與林慶樂吃飯時說起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林慶樂表示對所開發的房產感興趣,並在幾天后看房時相中了一套面積150多平米的三居室,市價100多萬元。房子的具體手續由劉某吩咐他人辦理,為了掩人耳目,林慶樂把房子辦在了他朋友的名下。不久,劉某公司借款的事情就辦成了。
另外,林慶樂還接受多家公司負責人請託,為公司承攬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從中收受他人給與的“好處費”總計100萬元。

審判結果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北京城建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林慶樂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林慶樂有期徒刑15年。

宣判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林慶樂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鑒於他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受賄罪行,且贓款、贓物均已追繳在案,對其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