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延東,男,遼寧省撫順市人。2003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孫剛、藍於鵬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綁架一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綁架罪判處林延東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法庭經審理查明,孫剛、藍於鵬與境外敵對組織頭目一同在中國境外預謀,欲通過暴力脅迫手段綁架湖南省某公司劉某某,勒索巨額贖金。為實施綁架,藍於鵬準備了安眠藥,孫剛於2003年5月10日前往遼寧省撫順市與林延東進行策劃。林後又糾集他人,使用孫剛提供的資金購買了作案工具,並辦理了潛逃境外的出國護照。在庭審中,孫剛、藍於鵬、林延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在法庭上,林延東及其辯護人發表了辯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