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國家和省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口縣農委
- 類型:農委
- 地區:林口縣
- 職責:貫徹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機構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國家和省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研究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農業生產指導性計畫。
三、研究制定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種植業、漁業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各產業)的政策規定。
四、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農業各產業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工作;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指導、監督、檢查減輕農民負擔,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耕地承包管理及使用權流轉辦法,指導全縣扶貧開發工作。
五、研究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組織推進農業產業化工作;負責農業特色經濟開發的綜合、協調工作;參與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研究提出主要農產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建議;預測並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六、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維護國家漁業權益,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七、制定農業各產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篩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各產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八、擬定農業各產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認證申報、質量監督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開發無污染農副產品;組織協調種子、種苗、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縣內生產及進口種子、農藥、有關肥料等產品的登記工作。
九、起草有關植物防疫的實施辦法,制定有關標準;組織監督對縣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組織指導國家和省確定的農村改革試驗區、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等各類試驗區、示範區工作。
十一、綜合農口全面情況,協調涉及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方面的工作。
十二、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指導全縣農業各產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三、負責農業機械化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農業機械化發展方向及重大技術措施建議。
二、研究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農業生產指導性計畫。
三、研究制定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種植業、漁業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各產業)的政策規定。
四、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農業各產業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工作;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指導、監督、檢查減輕農民負擔,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耕地承包管理及使用權流轉辦法,指導全縣扶貧開發工作。
五、研究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組織推進農業產業化工作;負責農業特色經濟開發的綜合、協調工作;參與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研究提出主要農產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建議;預測並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六、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維護國家漁業權益,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七、制定農業各產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篩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各產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八、擬定農業各產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認證申報、質量監督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開發無污染農副產品;組織協調種子、種苗、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縣內生產及進口種子、農藥、有關肥料等產品的登記工作。
九、起草有關植物防疫的實施辦法,制定有關標準;組織監督對縣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組織指導國家和省確定的農村改革試驗區、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等各類試驗區、示範區工作。
十一、綜合農口全面情況,協調涉及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方面的工作。
十二、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指導全縣農業各產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三、負責農業機械化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農業機械化發展方向及重大技術措施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