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帳錢亦稱“版帳錢”。南宋軍興以後在東南諸路港口籌措軍費而徵收的稅。起初還以添助版帳為名進行徵收,稅率大致為百取其十,官吏乘機漁利。後來發展成為無孔不入的苛斂手段,朝廷根據需要隨時向州縣攤派,州縣則轉向人民勒索。《宋史·食貨志下一》記載:“如輸米則增收耗剩,交錢帛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賕而課其入,索盜贓則不償失主,檢財產則不及卑幼,亡僧、絕戶不俟核實而入官,逃產、廢田不與消除而抑納,他如此類,不可遍舉。”
bǎn zhàng qián
南宋時官府進行貪污勒索的一種名目。
《宋史·食貨志下一》:“又有所謂板帳錢者,亦軍興後所創也。如輸米則增收耗剩,交錢帛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賕而課其入……他如此類,不可徧舉。”亦省稱“ 板帳 ”。 宋 葉適 《上孝宗皇帝札子》:“大抵經總制錢為州之害,月樁、板帳為縣之害。” 宋 葉適 《朝議大夫蔣公墓志銘》:“ 江 東白收板帳, 湖 南倍折冬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