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松桃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松桃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松桃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辦公地址:松桃苗族自治縣經濟開發區企業服務中心1、7、8、9樓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和服務設施項目建設。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完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動。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就業資金管理和監督制度;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市農民工工作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執行職業技能鑑定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鄉土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擬訂民辦職業學校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展技能人才培養工作。
  (五)負責承辦縣人民政府有關事業單位人員股級幹部任免事項備案工作;統一管理事業單位人員聘用、交流、考核工作。
  (六)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國家、省和市社會保險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支付標準、診療項目及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標準。
(七)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八)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的調控政策,指導、協調和監督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參與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實施國家、省、市關於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負責事業單位新增工作人員公開招考聘用及轉正定級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的初級評審及中、高級推薦呈報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高層次人才選拔、引進和培養及來松工作專家的管理服務工作,做好管理許可權內人員的檔案管理。
(十)負責受縣級以上獎勵、表彰人員的審核推薦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申訴控告工作;負責縣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交流工作。負責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等級考評工作;負責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宜。
(十一)統籌實施全縣勞動爭議人事仲裁制度;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督促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實施相關行政處罰;承擔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受理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三)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四)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職責調整。將本部門承擔的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縣委組織部,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劃入縣醫保局,軍官轉業安置職責劃入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十六)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七)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教育局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由松桃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相關銜接工作由松桃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松桃苗族自治縣教育局共同處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局機關黨務、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文秘、宣傳、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管理、計畫生育、消防、安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關財務、公共財產、黨務(政務)公開和後勤行政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重大決策事項、領導批示事項的督查督辦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對外交流事宜,局機關幹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目標管理、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作及全局幹部職工教育培訓,機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支管理和有關項目管理,本部門史志和年鑑編修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綜合規劃股(行政審批服務股)。組織開展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宣傳、重要課題調研和改革推進工作;承擔政策性重要文稿起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相關法律事務工作;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涉及人社工作的信訪事項和網路諮詢投訴回復及網路輿情處置;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人力資源需求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預測分析和人力資源開發工作;負責全縣人社綜合統計、管理與分析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審批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機關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項目的集中審核、審批,協調政務服務相關工作;研究提出機關行政審批和有關服務事項辦理流程的調整意見;負責協調機關行政審批服務工作有關會議論證、審核、審定事項;負責審核、上報需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等工作。
(三)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股。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考核獎懲、辭職辭退、誡勉教育、效能告誡、申訴控告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招聘、交流、聘用契約鑑證,人員培訓、信息統計及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有關規劃和年度計畫;承辦縣政府有關幹部任免事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才工作規劃和人才培養引進政策並牽頭組織開展高層次人才和緊缺專業人才引進、培養工作;承辦全縣人事人才工作對外交流、合作事宜及有關事項;承辦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四)工資福利與表彰獎勵股。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關於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政策;指導全縣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和工資政策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提前退休手續辦理及工資年報統計工作;負責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能等級考評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手續辦理和事業單位職工工亡的待遇、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審批事項。根據授權擬訂和實施表彰獎勵制度,負責縣級以上政府系統獎勵、表彰人員的審核、推薦、呈報工作;承辦以縣委、縣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組織開展全縣評比達標表彰和縣級表彰有關工作,承擔相關縣級表彰獎勵獲得者、縣政府榮譽稱號獲得者和縣級榮譽稱號獲得者的管理等工作。
(五)勞動關係與就業促進股。綜合協調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勞動監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就業促進和人力資源市場,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建設規劃、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措施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以及就業創業規劃、年度計畫;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事爭議仲裁、勞動監察、勞動關係和農民工工作及就業創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開展勞動爭議、人事仲裁預防和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貫徹執行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監督指導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推進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建設,負責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和職業技能定點培訓機構管理工作;牽頭落實農民工工作政策,協調解決農民工就業、社會保障問題,推進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負責農民市民化相關工作;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範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負責勞動契約管理,依法組織處理(查處)重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督辦勞動監察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擬訂指導和規範全縣公共就業服務,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推進城鄉勞動者就業創業,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參與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指導、管理和監督職業中介服務機構工作,負責勞務派遣企業管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審查備案和用工年檢與備案及行政處罰相關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勞動關係的認定;指導和監督縣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組織實施勞動標準制度,指導、協調和監督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完善企業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作;負責企業工資年報、非公有制企業年報統計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仲裁預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指導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評價推薦,參與勞動模範評定工作;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負責勞動監察員(仲裁員)的培訓和管理,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規劃制定、信息化建設和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管與審批,承擔縣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縣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縣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工作辦公室和縣職業技能考評審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社會保險股。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職工基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工作;貫徹執行和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養老、失業、工傷保險政策;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失業動態監測和企業人員的檔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社會保險關係轉續和基本養老保險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政策,負責全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資格審核工作;負責特殊工種和參保企業職工視同繳費年限認定,企業職工退休審批以及參保職工提前退休審核上報,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審核上報工作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社會保障工作的協調、銜接和領取養老金、遺屬資格認定,從市級統籌的失業、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政策提取有關費用;組織實施全縣用人單位人員工傷認定和審核上報等工作;負責局社會保險相關信息統計和信息網路建設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管理辦法和繼續教育工作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管理工作。承辦深化職稱改革事宜;負責初級職務評審專業技術職務委員會的組建及相關工作,負責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材料審核推薦上報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崗位設定管理工作。負責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組織實施縣外智力成果的引進、消化推廣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及來松工作的專家綜合管理工作。
(八)基金資金監督股。 綜合管理和監督全縣就業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對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就業資金實施監督的有關政策,擬訂有關監督制度和確保基金(資金)安全的實施辦法,依法對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就業資金的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及其管理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就業資金監督網路,加強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就業資金的監督與安全;受理基金(資金)管理重大案件的投訴舉報並依法組織查處;擬訂基金(資金)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負責基金(資金)審計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曾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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