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嫩平原地震聯防協作區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松嫩平原及周邊地區震情監視和防震減災工作交流,經黑吉兩省相關地震部門協商,共同組織成立松嫩平原地震聯防協作區(簡稱聯防區)。
第二條 聯防區會議(簡稱聯防會)是聯防區防震減災職能部門按照地震地質構造活動特點,打破行政區劃,為聯防區廣大地震工作者建立的地震學術與工作交流平台,是自發組織的地震業務性活動組織,以自願參加為原則並承擔相應義務。
聯防會接受上級地震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三條 聯防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防震減災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聯防區震情跟蹤和會商,積極開展防震減災工作信息交流,為推進聯防區防震減災工作的發展,促進當地經濟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服務。
第二章聯防區的組織形式
第四條 組織形式:聯防區是以松嫩平原區域內相關地震機構為成員單位、以合作夥伴形式成立的協作組織,不單獨設立獨立法人,不涉及隸屬關係、產權關係、管理體制。為便於工作開展,設輪值主席、秘書處和聯絡員。
(一)輪值主席:輪值主席由負責主辦聯防會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輪流擔任,負責本年度聯防區有關活動的籌備與承辦。
(二)秘書處:由輪值單位辦公室兼任。負責日常工作,與各成員單位聯絡員保持密切聯繫,配合輪值主席工作。
(三)聯絡員: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與秘書處日常聯繫,負責各成員單位之間的信息往來。
第五條 聯防區成員單位組成:
(一)發起單位:哈爾濱市地震局、長春市地震局、大慶市地震局、綏化市地震局、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運行部、吉林油田有限責任公司抗震辦。
(二)新加入單位:黑河市地震局、伊春市地震局、吉林市地震局、齊齊哈爾市地震局、佳木斯市地震局。
第三章聯防會
第六條 聯防區內現有成員單位輪值期為一屆,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全體會議由各成員單位輪流主辦(順序見附表)。負責主辦聯防會的地震部門應積極籌備,主動安排好本次聯防會的各項活動。
第七條 聯防會內容主要是進行震情會商、學術交流、工作交流,研究防震減災對策。根據震情需要,聯防會全體會議內容可適時進行調整,但重大調整內容須經成員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後確定。
第八條 召開全體會議,主辦單位應提前15天以上通知各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要根據主辦單位通知要求,認真準備會議材料,按時參加聯防會。
第九條 召開全體會議,主辦單位要對全體會議震情會商、工作交流等情況及時進行歸納總結,並通過討論形成會議紀要,印發各參會單位,會議結束時將聯防會有關事項移交下次主辦單位。
第四章聯防區主要任務
第十條 為加強地震信息交流,在聯防區建立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相互協作、共同發展的地震信息協作網路。聯防區成員單位平時可通過電話、電子信箱、網路和簡報等方式,開展經常性的地震信息和工作交流活動。
第十一條 加強聯防區防震減災工作與學術、信息交流,充分發揮各地優勢,相互學習,取長補短,不斷提高各成員單位的地震業務水平,為各地及時掌握震情動態,切實做好監測預報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 聯防區各成員單位應加強與轄區內專業地震台的聯絡工作,把其所屬監測項目同當地群測群防觀測項目結合起來,形成具有聯防特色的專群結合地震觀測網,提高聯防區地震監測能力和預測預報水平。
第十三條 當聯防區內發生突發性地震事件後,如事件發生地地震部門根據需要提出支援請求時,各成員單位應積極參加支援活動。
第五章成員單位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各成員單位的權利:
(一)有參加本聯防區各項活動的權利;
(二)有對本聯防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各成員單位的義務:
(一)有遵守本章程,按期承擔承辦會議任務,履行職責的義務;
(二)有完成會議確定應承擔的工作任務的義務;
(三)有向各成員單位提供地震信息的義務,達到信息共享。
(四)有向各成員單位分享學習先進技術、方法的義務。
第六章聯防會經費
第十六條 聯防會經費由各成員單位共同負擔,各成員單位按規定標準交納會議費(會議費標準由聯防區成員單位研究確定),主辦單位視財力給予補助;各成員單位參會人員交通費由各參加單位自理。
第十七條 聯防會上的其他活動經費,包括會議考察費、資料費等,由聯防會主辦單位承擔。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 成員單位的加入和退出:
(一)加入:若松嫩平原內其他地震部門(非成員單位)要求加入聯防區,需向聯防區提出申請,經聯防區全體會議表決同意後,方可正式加入聯防區。
(二)若成員單位因故不能參加本次聯防會,應事先向主辦單位請假;如果連續兩年以上無故不參加聯防會全體會議,視為自動退出聯防區。
第十九條 若主辦單位因故不能按期組織召開聯防會,應事先與下年度輪值主席協商,並說明情況,可與下年度主辦單位輪換。
第二十條 本章程已經2013年6月26日第四屆四次聯防區成員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即日起正式生效,原《章程》同時廢止。對本章程中的未盡事宜,由聯防會議負責解釋。
聯防會印章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