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標準,落實生態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査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區)政府對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全市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根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分解落實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全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細則。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沙化、鹽漬化、草原退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落實上級有關政策、規劃、標準,負責全市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全市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上級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與環境保護信息公開工作。貫徹落實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相關標準,承擔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建設任務,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配合上級業務部門對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地方生態環境信息網。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落實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十ー)配合上級部門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督促推進督察問題整改,協調落實督察問責要求。
(十二)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落實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落實上級業務部門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任務。
(十五)承擔生態環境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配合開展監管執法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執行統一標準,統一負責全市環境規劃、環境評價、環境監測、環境執法工作。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安全。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與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對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進行監督管理;對油煙、異味、廢氣需要進行監測時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領導分工
劉金凡,局黨組書記, 局長。主持生態環境局全面工作。
劉化軍,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黨辦、前郭縣分局。
都興光,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法制科、行政審批辦公室、扶餘市分局。
楊占榮,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大氣環境科、松原市環境應急與投訴中心、松原市環境信息中心、松原市環境宣傳教育中心。
劉宜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綜合科、松原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乾安縣分局、寧江區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聯繫吉林省松原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工作。
王景祥,副處級調研員。協助局長分管水環境科、土壤環境科、長嶺縣分局。聯繫松原市生態環保督察整改辦公室工作。
部門職能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擬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訂地方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地方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地方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區)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省和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對地方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全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提出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級以上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對其進行監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開發規劃、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地方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貫徹落實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