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鄉縣審計局

1983年9月,國務院設立審計署,1984年6月8日,東鄉縣審計局成立。東鄉縣審計局對東鄉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負責,在縣政府和市審計局的雙重領導下,組織實施東鄉縣的審計工作,審計業務以市審計局領導為主。局內設6個股一個中心,即:人秘股、行政事業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經濟責任審計股、工交審計股、商糧貿審計股、信息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鄉縣審計局
  • 成立時間:1984年6月8日
  • 負責機構:東鄉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
  • 類型:機構
主要職責,領導信息,地理位置,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審計局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訂本縣審計工作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確定審計工作重點,制定審計業務規章制度,組織行業和專項資金的同步審計。
二、向縣政府提交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代擬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三、直接進行下列審計: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2.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接受縣財政撥款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3.縣屬企業的財務收支,縣財政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財政性支出項目。4.下級政府的財政決算。5.縣屬地方金融、保險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6.縣政府各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進行審計的事項。
四、根據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對在東鄉縣的中央和省金融企業、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他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並向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全縣審計專業人員的業務培訓。
七、負責縣本級縣管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獨資及國有控股)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八、承辦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局長:樂會俊
書記:李 輝
副局長:吳躍忠、李曉燕
副書記:饒仁貴
監察組長:周笑蘭
工會主席:梁英娥
副主任科員:徐孟華、胡小美、李敏

地理位置

東鄉縣審計局
地址:恆安西路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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