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鄉族自治縣統計局

東鄉族自治縣統計局

根據中共臨夏州委辦公室、臨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批轉東鄉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辦發〔2019〕9號)和中共東鄉縣委辦公室、東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東鄉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縣委辦發〔2019〕13號),制定本規定。

東鄉族自治縣統計局(簡稱縣統計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執行縣委、縣政府的各項決策部署,對縣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和基本統計報告制度,完成統計調查任務。
(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國家組織的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調查,制定全縣統計調查計畫及調查方案。
(四)蒐集、整理、提供全縣基本統計資料,並對全縣各鄉鎮、各單位的執行情況及經濟、社會、科技效益狀況進行統計評估、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監督,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五)審定、管理、公布、印刷、發行全縣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
(六)檢查監督統計法規的實施,維護統計工作者的合法權利,揭露、追究、處理違犯統計法規的行為。
(七)制定全縣統計工作發展規劃,建立和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建設和統計資料庫。
(八)組織開展統計諮詢服務,承擔有關統計調查任務,為社會各界提供優質服務。
(九)組織開展統計數據的分析研判,為縣委、縣政府提供決策依據。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草擬本局的統計工作檔案,組織協調處理全局政務和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文書檔案管理、機要保密等日常工作,編制財務決算,負責機構編制、固定資產管理、單位後勤服務工作等工作;組織開展國家和省州縣制定的各類統計制度的實施工作,審批管理各部門統計調查方案;發布統計調查各類數據,做到部門上報、統計定案、數據共享;負責向縣委、縣政府和省州統計局報送政務信息工作。
(二)統計執法檢查股。負責全縣統計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國家、省、州、縣制定的各類統計制度的實施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依法開展統計執法檢查,查處違犯統計法規的行為和案件;適時提出統計改革建設中的建議和對策;負責全縣統計報表的清理工作和城鄉劃分清查工作,協助搞好基層統計規範化、標準化建設。  
(三)國民經濟核算股。負責蒐集、整理和提供經濟、社會、科技、各項綜合性的統計資料,對綜合資料庫、統計數據的提供和使用進行統一管理;組織蒐集省、州、縣內外對比資料,編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統計資料手冊、統計專報工作;對社會經濟重大情況進行調查研究並積極組織統計分析論證;對全縣國民經濟運行情況進行核算和統計監測、預測和綜合統計分析;承擔全縣國民生產總值、投入產出、專項調查、組織完成全縣1%人口抽樣調查和全縣人口變動情況抽樣調查等工作;負責國民經濟核算工作、全縣年報的綜合評比和優秀統計分析文章的評比工作。
(四)綜合統計調查股。負責工業、能源、勞動工資、社會科技等專業的年報、月報、季報及專業調查及數據處理等工作,蒐集整理交通、郵政、電信、運輸等方面的調查統計資料;組織實施全縣經常性能源與資源統計調查及專項調查;編制全縣能源生產、消費及各能源品種平衡表;全縣單位GDP能耗、單位GDP電耗和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的核算和發布;進行能源與資源統計分析研究,提供節能降耗信息諮詢服務。負責全縣商貿流通領域的有關經濟運行情況,及時提供決策諮詢建議。蒐集、整理提供批發零售貿易、餐飲業及商品市場運行、物資供銷、對外經濟貿易、旅遊等方面的統計調查資料,對有關數據進行檢查、評估、研究和分析預測。組織實施貫徹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業和建築業統計調查制度,開展有關專項調查工作;組織開展全縣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業和建築業統計數據的蒐集、整理和諮詢等工作,負責數據質量的檢查和評估;組織開展統計分析,做好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業和建築業的統計監督和服務工作,負責歸口管理地質勘探、房地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業統計。
(五)社會事業統計股。負責全縣社會、科技統計調查,歸口管理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電、出版、檔案、環保、民政、司法等部門的統計業務工作;組織完成全縣社會綜合統計年報和開展社會評價工作;組織完成全縣婦女發展綱要和兒童發展綱要有關統計資料的蒐集、審核、整理、匯總上報任務;全面建成全縣小康社會統計監測指標體系,按時發布全縣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監測報告;組織完成全縣文化產業統計年報的蒐集、審核、整理、匯總、核算任務;組織開展全縣社會、科技等專業統計資料的開發與分析研究工作。

人員編制

縣統計局核定行政編制8名,工勤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其他事項

縣統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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