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理工大學長江學院學生社團

東華理工大學長江學院學生社團

長江學院學生社團中心是在院團委的指導下,在長江學院學生會的帶領下,由各類社團組成的聯合組織,具有巨觀把握社團發展方向,完善社團組織建設的職能,起著管理,規範,監督,服務,協調院級社團的重要作用。社團中心在全體院級社團的支持與共同努力下,積極開拓,勇於進取,使我院社團工作逐步形成制度化,正規化,系統化的管理模式。 社團中心的宗旨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貫徹三個代表的理論思想,以積極健康的內容和活潑的形式,通過多層面組織引導學生活動,進行能力培養,提高大學生思想覺悟,增強大學生的綜合素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江學院學生社團中心
  • 屬性:社團
社團介紹,管理條例,

社團介紹

社團中心的基本職能是管理和指導全院院級學生社團的活動,促進學生社團在堅持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開展豐富多彩的課餘活動,保證我院學生社團能夠健康有序地發展。
長江學院現有院級學生社團共18個,分別是:攝影協會、桌球協會、計算機協會、輪滑協會、數理協會、東華棋苑、電子科技協會、武術協會、粉紅天空模特隊、演講協會、羽毛球協會、東華英語俱樂部、啟明星文學社、書法協會、吉他協會、Popping街舞協會、綠色環保協會、青春話劇團。

管理條例

東華理工大學長江學院軟體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東華理工大學長江學院軟體學院學生社團(以下簡稱學生社團)的管理,推動學生社團健康、有序地發展,繁榮校園文化,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推進學生素質教育,特制定本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學生社團,是指東華理工大學長江學院軟體學院學生為實現成員的共同意願和愛好自願組成,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業餘民眾性學生組織。共青團東華理工大學長江學院軟體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團委)受學院黨委委託,在學院黨委宣傳部、學生工作部、教務部、保衛部等職能部門的配合、支持下,承擔對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3條 學生社團各項活動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必須遵守東華理工大學長江學院軟體學院的規章制度。
第4條 學生社團的成員必須是具有正式學籍的東華理工大學長江學院軟體學院在校學生。
第5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是:適應社會發展需求,適應教育改革及學生成長成才的需要,積極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第二課堂活動,充分體現學生社團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養功能、示範功能,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第6條 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來源為上級部門撥款、成員會費繳納以及接受獎勵或贈與等。社團財務管理必須遵守學校的財務制度。
第7條 學生社團分為院級和系級兩種。院級學生社團由院團委具體負責註冊登記、監督考核等具體管理工作。系級學生社團由所屬系團總支負責日常管理。系級學生社團原則上不允許面向全院學生招收成員和開展活動。
第8條 本條例所稱學生社團指院級學生社團,系級學生社團的管理辦法由各系團總支參照本條例制定並報院團委備案。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9條 院級學生社團的成立由院團委審批。凡未經正式登記或未履行審批手續的社團,屬非法社團,學院將予以取締,由此產生的不良後果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第10條 成立學生社團,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有5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原則上須有業務指導單位或社團指導老師負責日常業務指導。其中,業務指導單位須是學校內機構(如學院職能部門);指導老師須是校內具有講師(或相當於講師)及以上職稱的正式員工;
4.有規範的章程。
第11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院團委提交下列檔案:
籌備申請書;
章程草案;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學生證複印件;
業務指導單位的書面意見及指導教師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第12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社團名稱。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背校園文明風尚;
2、成立宗旨;
3、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
4、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和義務;
5、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及許可權;
6、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7、負責人的任職條件、許可權和產生、罷免的程式;
8、章程的修改程式;
9、社團終止的程式;
10、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必要事項。
第13條 院團委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一周內,就能否開展籌備工作作出答覆。經批准籌備成立的社團,應當自院團委批准籌備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成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籌備期間不得以社團的名義收取會費和組織社團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14條 經批准正式成立的學生社團應儘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15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社團不予成立:
1.社團宗旨、活動內容、範圍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
2.校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的;
3.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4.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5.籌備期限已滿,參加社團的人數未超過三十人的;
6. 屬於校外團體的分支或附屬機構的。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16條 學生社團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17條 學生社團成員大會應當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將大會決議及時報院團委批准、備案。
第18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2.聽取並審議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3.討論決定社團重大活動事項;
4.修改社團章程;
5.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19條 成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註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有效的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占全體成員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20條 社團執行機構是成員大會領導下負責處理社團日常事務的機構。執行機構由社團負責人組成。
第21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主要指社團正、副會長(理事長),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成員通過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並報院團委審批。學生社團負責人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22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1.在校期間曾受到校規校紀處分的;
2.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
3.有兩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的;
4.已在其他社團擔任負責工作的;
5.因其它原因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
第四章 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23條 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24條 學生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25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有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26條 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接受所屬社團的定期註冊。
第27條 學生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28條 學生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並有權對社團建設和發展提出建議,對社團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批評。
第五章 學生社團財務管理
第29條 學生社團為了籌措開展活動所需經費,可在每學期初向成員收取會費。會費最高額度不得超過20元/人。除收取會費外,不得再向成員收取其它費用。如確實需要,則須向院團委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收取。
第30條 學生社團的財務應由該社團負責人之外的專人專門管理,使用經費時,須經使用人、負責人及財務管理人共同簽字後,方可支出。
第31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管理應做到收支記帳,帳目清楚,並保留原始憑證。院團委將定期進行帳目檢查。對於學生社團帳目混亂不清者,院團委將責令其進行財務整頓,並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社團整頓期間須停止一切其它活動。
第32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院團委報告接受、使用捐贈以及資助者的有關情況,並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
第33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學院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院團委的監督。學生社團的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院團委負責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六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註銷
第34條 學生社團的備案事項(如社團負責人、社團章程等)需要變更的,應在一周內向院團委申請變更登記。
第35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院團委申請註銷登記:
1.完成社團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成員大會決定解散的;
3.分立、合併的;
4.因其它原因需終止的。
第36條 學生社團提出註銷申請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經成員大會通過的註銷申請書。院團委負責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檢查,並出具檢查報告書。檢查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活動。
第37條 學生社團自檢查結束之日起十五天內向院團委辦理註銷登記。
第38條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註銷,應當在報批後一周內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39條 院團委負責對學生社團行使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1.學生社團的登記註冊、變更註銷工作及檔案管理工作;
2.對學生社團擬聘請的業務指導單位和業務指導老師進行行資格審查;
3.協同業務指導單位對學生社團開展的除內部活動以外的開放性活動進行審批;
4.審批經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社團擬任負責人;
5.定期召開社團負責人工作會議,並聽取社團負責人的工作和活動情況匯報;
6.學生社團的財務檢查。
第40條 學生社團舉辦下列活動,必須向團委提出書面申請,由院團委審核批准後方可舉行:
1.參加校外單位舉辦的活動以及與校內其他單位或校外團體聯合舉辦的活動;
2.民眾性集會和活動(含各類沙龍、小型研討會等);
3.邀請校外人員在校內舉辦講座、報告等活動;
4.以社團名義在校外開展的活動。
第41條 學生社團向院團委提出活動申請時,必須說明活動的目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組織負責人、範圍及經費預算等。
第42條 學生社團組織全校性的活動必須體現社團宗旨,經院團委審批後在課餘時間開展。
第43條 學生社團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經審批後可以自備藝術圖章或其它標誌。用於對外聯絡的社團圖章須為橢圓型。
第44條 學生社團成員證由院團委統一印製。成員證僅作證實成員身份之用,不具備其它效力。
第45條 學生社團在進行對外聯絡活動時,必須真實署名,必須強調學生社團身份,不得盜用其指導部門或其它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46條 學生社團出版內部刊物須事先經社團業務指導單位或指導老師同意後,由院團委批准並報校黨委宣傳部備案。
第47條 學生社團凡申請網站域名的,須經院團委同意後報黨委宣傳部審批、備案。
第48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的社團,院團委將予以通報批評;嚴重者暫停該社團活動資格並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
第49條 院團委每學年將對學生社團進行評比,評選出年度優秀學生社團及社團活動積極分子若干予以表彰。優秀學生社團的評比條件如下:
1.負責人品學兼優,組織能力強,民眾基礎好;
2.機構健全、制度完備、隊伍團結、換屆及時;
3.學期初有計畫,學期末有總結,活動有記錄;
4.積極開展活動,內容豐富,有影響、有實效;
5.業務指導老師積極參與社團活動,與業務指導單位聯繫緊密;
6.嚴格遵守本條例。
第50條 為發揮骨幹社團作用,創建精品社團,院團委將對評比產生的優秀社團在工作中予以重點指導和支持。
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不合格社團,院團委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並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1.活動範圍、內容與社團性質、章程不符;
2.財務管理混亂;
3.應當進行定期註冊而未註冊的;
4.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5.其它應當進行整頓的情況。
第52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締處理:
1.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社團執行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社團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背棄社團宗旨,造成惡劣影響的;
4.進行整頓後仍不合乎要求的;
5.社團成員連續兩學期不足三十人的;
6.社團連續兩學期未開展活動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53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共青團東華理工大學長江學院軟體學院委員會。
第54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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