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華僑回國定居由市外事僑務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主管部門:東莞市外事局
- 辦理對象:面向個人
- 承諾期限:35
- 工作時間:法定辦公時間
- 聯繫電話:22830212
- 受理部門:東莞市外事僑務局
- 法定期限:35
- 辦事視窗:東莞市外事僑務局辦證大廳
- 辦事地址:東莞市鴻福路99號市行政辦事中心6樓23室
辦理依據,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視窗辦理,網上辦理,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條、《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
辦理條件
華僑是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國內應當沒有戶籍或者已經註銷戶籍。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視為華僑。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所需材料
第三章 申 請
第六條華僑申請回國定居,原則上應在原戶籍註銷地申請。確有特殊情況的,也可在非原戶籍註銷地申請定居。原註銷戶口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在入學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
第七條華僑申請回原戶籍註銷地定居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之日起前兩年內,在國內連續居住滿3個月,或者連續6個月內累計居住滿90天;
(二)有穩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當地有自有房產,或者在當地直系親屬、其他親屬有自有房產,自願提供其長期居住;
(三)有穩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來源:
1、本人受聘國內企事業單位或者自主創業,有穩定的收入;
2、本人在國內有退休金、養老金領取;
3、本人有足以保障穩定生活來源的積蓄(存款折合人民幣10萬元以上);
4、本人國內親屬承諾願意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
第八條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華僑,向非原戶籍註銷地僑務部門提出定居申請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夫妻出國前不同戶籍地,或一方在國外出生,申請到已恢復戶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
(二)在國外出生的16周歲以下的華僑子女,申請到父母或具備撫養、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戶籍地定居的;
(三)國外出生的60歲以上無依靠華僑,申請到子女戶籍地定居的;
(四)符合東莞市人才引進、資金引進或其他有關落戶條件,並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第九條申請回原戶籍註銷地定居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填寫完整的《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
2、本人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規格為48/33mm)二張;
4、申請前兩年的出入境記錄;
5、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有效中國旅行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6、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證明及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文書原件及複印件,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和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7.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合法穩定住所房產證明及複印件。持直系親屬或其他親屬自有房產證明的,還應同時提供經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或所在居(村)委會、派出所相關家庭關係證明、親屬《居民戶口薄》原件及複印件,以及親屬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書;
8、符合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穩定生活保障證明材料及複印件,本人國內親屬承諾願意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的還應提供經當地公證部門公證的承諾書;
9、擬定居地居(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居(村)民的書面材料(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國前戶籍地址、出入境證件類別及編號、居住國及居留時間、申請之日起前兩年內在國內連續居住時間、回國定居理由、穩定住所情況、生活保障來源、擬定居地詳細地址等。
10、原戶籍註銷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註銷證明(需註明原戶籍登記基本信息);
第十條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九條1-10項材料;
2、結婚證正本及複印件。結婚證明是外文的,還應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複印件,或者國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及複印件;
3、申請人在國外出生的,提供本人國外出生證原件及其複印件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複印件,或國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及複印件;
4、申請人在國內出生的,提供原戶籍註銷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註銷證明(需註明原戶籍登記基本信息)。
第十一條符合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九條1-9項材料;
2、提供本人國外出生證原件及其複印件,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其複印件,或國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及其複印件;
3、申請人父母回國使用的護照或有效中國旅行證件原件及複印件、父母結婚證明原件及複印件(非中文的,應附經國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
4、申請隨父母落戶的,應提交父母《居民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申請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落戶的,應提交父母戶口註銷證明,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居民戶口簿》原件、複印件及所在居(村)委會出具的落戶人家庭關係證明。
第十二條符合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九條1-9項材料;
2、本人國外出生證原件及其複印件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複印件,或國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及複印件;
3、經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
4、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自有房產證明。
第十三條符合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九條1-9項材料,如已註銷戶籍的,還需提供第九條第10項材料;
2、符合東莞有關落戶條件的其他證明材料,具體要求按照東莞有關落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華僑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親屬提出申請。親屬代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的,除應當提交前述規定材料外,還應提供受託人身份證明,經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和委託書。
第十五條以上所有材料提交給市僑務局時均需一式兩份。
視窗辦理
1、申請人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2、市外事局審核無誤後送市公安局核查;
3、收到市公安局審核意見後出具證明。
網上辦理
1、申請人網上預約;
2、預約成功後,按約定時間到視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