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零散工業廢水管理條例》是為保護生態環境,防治零散工業廢水污染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製定的條例。2022年10月31日東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批准,由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於2022年12月15日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零散工業廢水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東莞市零散工業廢水管理條例
(2022年10月31日東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批准 2022年12月15日公布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行為規範
第三章 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行為規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生態環境,防治零散工業廢水污染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零散工業廢水的產生、收集、儲存、轉移、處理、排放等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零散工業廢水,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日均產生量未超過三噸,不屬於危險廢物,且經批准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明確或者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表登記載明需要轉移處理的工業廢水。
超出本條例適用範圍需要轉移處理的其他工業廢水的產生、收集、儲存、轉移、處理、排放等活動,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零散工業廢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治零散工業廢水污染環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做好零散工業廢水污染防治工作。
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零散工業廢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零散工業廢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零散工業廢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建立零散工業廢水污染防治的信用監管體系,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對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和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實行差異化管理;並將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和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違法信息,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環境保護義務,有權對零散工業廢水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及相關研發機構開展零散工業廢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推廣套用先進技術。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開展零散工業廢水轉移處理活動。
第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零散工業廢水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零散工業廢水污染防治的宣傳,加強對零散工業廢水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章 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行為規範
第九條 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應當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建立零散工業廢水產生、收集、儲存和轉移的管理制度;
(二)確定零散工業廢水負責崗位和負責工作人員;
(三)檢查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排查零散工業廢水污染風險;
(四)建立零散工業廢水管理台賬,如實在零散工業廢水管理系統記錄生產性日用水量,以及零散工業廢水的種類、日產生量、儲存量、轉移量和轉移時間等數據。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零散工業廢水儲存設施應當獨立建造於地面之上,建造位置應當便於轉移運輸,設施底部和外圍及四周應當做好防滲漏措施;收集管道應當以明管的形式與零散工業廢水儲存設施直接連通。因客觀空間條件限制,儲存設施不能獨立建造於地面之上或者收集管道不能以明管的形式直接連通的除外。
零散工業廢水的收集、儲存設施不得存在滴、漏、滲、溢現象,不得與生活用水、雨水或者其它液體的收集、儲存設施相連通。
第十一條 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應當通過零散工業廢水收集、儲存設施集中收集、儲存零散工業廢水,並檢查和維護零散工業廢水收集、儲存設施,保證設施正常運行。不得將危險廢物與零散工業廢水混合收集儲存或者委託給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處理,不得將零散工業廢水用作生活用水或者稀釋後用作生活用水。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應當安裝工業用水水錶、儲存量計量設備、視頻監控設備等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設備聯網,並對相關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應當將產生的零散工業廢水交由具備處理能力的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轉移處理。
零散工業廢水轉移處理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應當與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自行協商轉移處理費。
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與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簽訂的零散工業廢水轉移處理協定,應當明確需轉移處理的廢水種類、物質成分及濃度、頻次、轉移數量、收費標準等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協定約定轉移交付零散工業廢水,並現場核驗廢水轉移量、填寫轉移聯單。
第十四條 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禁止實施以下行為:
(一)在零散工業廢水收集、儲存設施內預設暗口或者安裝旁通閥門;
(二)在地下鋪埋偷排暗管或者鋪設偷排暗渠;
(三)擅自更改、移動零散工業廢水收集、儲存設施的位置;
(四)將全部或者部分零散工業廢水未經轉移處理直接排放;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依法應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載明零散工業廢水污染防治的內容,明確零散工業廢水的收集、儲存和轉移要求。
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許可登記表中載明零散工業廢水的轉移量和轉移去向。
第三章 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應當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配備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三年以上水污染治理經驗的技術人員;
(二)配備符合本條例要求的零散工業廢水運輸專用車輛;
(三)建立完善的零散工業廢水管理制度和業務管理流程;
(四)制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應當建立零散工業廢水處理管理台賬,如實在零散工業廢水管理系統記錄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的轉移量,零散工業廢水收集量、運輸量、處理量、剩餘儲存量、達標排放量以及每日的水質檢測結果。
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應當核驗每趟零散工業廢水轉移運輸專用車輛的台賬記錄。
第十八條 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應當加強員工培訓,及時更新落後或者老化的零散工業廢水處理設備,提高零散工業廢水處理技術水平,提升經營服務質量。
第十九條 零散工業廢水運輸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罐式車或者其他達到密封性要求的貨車,車輛應當安裝水量儲存計量設備,做好安全警示性標識。
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應當檢查維護運輸專用車輛,保證車輛正常運行,預防出現滴、漏、滲、溢等情況。
第二十條 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與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簽訂零散工業廢水轉移處理協定時,應當檢測零散工業廢水是否符合雙方約定的轉移處理水質要求。接收零散工業廢水時,可以檢測零散工業廢水是否符契約定的轉移處理水質要求;檢測不符合的,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有權拒絕接收。
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與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約定的轉移處理水質要求應當符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檢測或者轉移廢水時,發現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所在轄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一)零散工業廢水收集、儲存設施存在滴、漏、滲、溢現象的;
(二)將危險廢物與零散工業廢水進行混合收集、儲存的;
(三)將危險廢物加注零散工業廢水或者清水後當作廢水進行委託轉移的;
(四)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排污許可證或者未在排污許可登記表載明零散工業廢水的轉移量和轉移去向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對環境有損害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不得接受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的委託,將危險廢物與零散工業廢水混合轉移處理;不得在轉移運輸途中傾倒或者噴灑零散工業廢水。
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不得無故拖延或者拒絕轉移零散工業廢水。
第二十三條 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應當在零散工業廢水處置設施內安裝零散工業廢水處理量計量設備,在零散工業廢水處理達標排放口安裝排放水量計量設備、水質測量設備和視頻監控設備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設備聯網。
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應當定期對相關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 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應當對收集的零散工業廢水進行集中處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發現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和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存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未如實在零散工業廢水管理系統記錄生產性日用水量,以及零散工業廢水的種類、日產生量、儲存量、轉移量和轉移時間等數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導致零散工業廢水收集、儲存設施存在滴、漏、滲、溢現象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將危險廢物與零散工業廢水混合收集儲存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委託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將危險廢物與零散工業廢水混合轉移處理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以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未安裝工業用水水錶、儲存量計量設備、視頻監控設備等設備,或者未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對相關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將全部或者部分零散工業廢水未經轉移處理直接排放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未如實在零散工業廢水管理系統記錄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的轉移量,零散工業廢水收集量、運輸量、處理量、剩餘儲存量、達標排放量以及每日的水質檢測結果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接受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的委託,將危險廢物與零散工業廢水混合轉移處理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在轉移運輸途中傾倒或者噴灑零散工業廢水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在零散工業廢水處置設施內安裝零散工業廢水處理量計量設備,未在零散工業廢水處理達標排放口安裝排放水量計量設備、水質測量設備和視頻監控設備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
(三)未定期對相關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排放的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五條 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是指在工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零散工業廢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二)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是指從事零散工業廢水轉移、處理、排放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三)生產性用水量,是指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產生零散工業廢水的生產工藝流程所使用的水量;
(四)零散工業廢水日均產生量,是指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一年內日平均產生的零散工業廢水量;
(五)零散工業廢水儲存量,是指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在零散工業廢水儲存設施中儲存的零散工業廢水量;
(六)零散工業廢水轉移量,是指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交付轉移至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的零散工業廢水運輸專用車輛儲水罐的零散工業廢水量;
(七)零散工業廢水收集量,是指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派出的零散工業廢水運輸專用車輛從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收集到的零散工業廢水量;
(八)零散工業廢水運輸量,是指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派出的零散工業廢水運輸專用車輛將零散工業廢水運輸至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設立的污水處理廠時卸除的零散工業廢水量;
(九)零散工業廢水處理量,是指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將收集運輸轉移回的零散工業廢水排入零散工業廢水處置工藝流程的零散工業廢水量;
(十)達標排放量,是指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將收集運輸轉移回的零散工業廢水經處置工藝流程處理達標後排出的水量。
第三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工作指引。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廣東東莞人大常委會制發的《東莞市零散工業廢水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將於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是全國首部關於零散工業廢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致力於解決中小微企業工業廢水排放難題,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條例》共三十九條,對零散工業廢水的產生、收集、儲存、轉移、處理、排放等作出明確規定,也指明了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009年,東莞首創提出零散工業廢水定義。《條例》明確了零散工業廢水的概念,即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日均產生量未超過三噸,不屬於危險廢物,且經批准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明確或者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表登記載明需要轉移處理的工業廢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