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課後服務收費標準

為做好東莞市義務教育學校校內課後服務保障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廣東省教育廳四部門關於做好義務教育階段課後服務收費及經費保障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義務教育階段校內課後服務收費標準。

收費原則,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加強監管,施行時間,

收費原則

(一)公益非營利原則。
學校課後服務要堅持公益非營利原則,所需經費通過財政補貼和收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相結合的方式解決。對經濟困難家庭學生參加課後服務,應參照學生資助政策予以減免。
(二)自願參與原則。
學校在提供課後服務時,應當提前公示服務內容、時間、收費標準,由學生家長自願選擇服務項目。嚴禁以任何形式誘導、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或者只收費不提供服務。
(三)堅持成本補償原則。
綜合考慮服務成本、財政補助、經濟發展水平和學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課後服務收費標準。

服務時間

課後服務時間原則上為正常上課日的中午及下午課後託管的時間;
提供假期託管服務的,參照正常工作日上下班時間安排。
下午課後服務每天至少開展2個課時(國小每課時40分鐘,國中每課時45分鐘),
下午課後託管的結束時間原則上不早於當地正常下班時間。對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學校應提供延時託管服務。

服務內容

課後服務內容包括午休、下午課後託管和假期託管。
(一)在校午休服務。
有條件的學校要為有需求的學生提供午休服務。午休一般安排在經過改造具備一定條件的教室、圖書館、閱覽室、多功能室、體育館等場所,並有工作人員看管。
(二)下午課後託管服務。
下午課後託管服務分為基本託管服務和素質拓展活動,以基本託管為主、素質拓展活動為補充。基本託管服務包括學生自主作業、自主學習、自主閱讀、教師答疑等學習活動,每天不少於1個課時,由學校提供。素質拓展活動包括體育、藝術、科普等拓展活動,以學校提供為主,確實無法提供的,可通過引進第三方機構補充。
(三)假期託管服務。
假期託管服務是學校課後服務的延伸,鼓勵有條件的學校積極承擔學生假期託管服務工作。提供託管服務的學校應開放教室、圖書館、運動場館等各類資源設施,以看護為主,同時可合理提供一些遊戲活動、文體活動、閱讀指導、綜合實踐、興趣拓展、作業輔導等服務。

收費標準

由學校提供的課後服務,可作為服務性收費項目收取課後服務費;通過引進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提供的課後服務,可作為代收費項目收取費用。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予以減免收費。
(一)在校午休服務。
無固定床位的每生每天2元;無固定床位躺平的(包括帶平躺功能課桌椅、使用被墊等)每生每天3元;有固定床位的每生每天5元。
(二)下午課後託管服務
1.學校提供服務收費。基本託管每生每課時3元,素質拓展每生每課時5元。公辦學校提供的第一節基本託管免費。
2.引進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課後服務收費。堅持公益性原則,由各鎮街(園區)教育部門組織遴選允許引進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形成服務項目和培訓機構白名單並建立定期調整機制,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課後服務費標準,收費標準要明顯低於培訓機構在校外提供同質培訓服務的收費標準。學校不得對課後服務代收費加價、獲取收益。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並徵求家長委員會同意,選用名單內的服務項目和培訓機構。
(三)假期託管服務。
學校提供的假期託管服務每生每天60元(不含午餐午休費用),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計算,超過半天的按一天計算費用。
以上收費標準為最高標準,各學校可按下浮不限的原則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加強監管

(一)校內課後服務收費可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午休服務計費以天為計費單位,基本託管和素質拓展服務計費以課時為計費單位,每學期按實際服務課時(天)計算。學生因請假、轉學等原因未參加課後服務的,在學期末按未參加的實際課時(天)據實退還所繳費用。
(二)素質拓展服務涉及的教材、器具等,由家長按需自願選購,不得強制代購。
(三)寄宿制義務教育學校對寄宿學生不得收取在校午休服務費和下午課後託管服務費,不得將寄宿制管理學校常規管理服務納入服務收費內容,不得違背學生家長意願強制收費或捆綁收費。民辦義務階段學校在上一年度已免費開展的課後服務項目,視為課後服務費用已納入學校辦學成本,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
(四)嚴格落實課後服務收費公示制度。各鎮街(園區)要督促指導學校通過校園網、官微、公示欄等方式,主動、長期向社會公示課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時間、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標準、減免政策、費用開支、當地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五)加強課後服務收費監督檢查。要加強課後服務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等違法違規收費行為。

施行時間

自2023年春季學期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8年1月31日。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定期對本通知施行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財政補助及服務成本等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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