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東莞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是東莞市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檔案而制定的一項供水管理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東莞市
  • 分類:辦法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三章 維護與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生活飲用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維護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後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而設定的高、中、低位儲水池(水箱)、管道、閥門、水泵機組、電控裝置及建(構)築物等設施。包括從結算水錶至用戶內部分表前的所有管道及附屬設施。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是指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日常管理維護及二次供水水池清洗消毒的供水企業或其他單位。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建設及運行管理維護等行政管理、監督工作。市水務監測中心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全市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及管理工作。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二次供水進行衛生監督監測,市住建、價格、房管、消防等有關部門以及各鎮(街)、園區按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並有利於清洗消毒。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產權人)在新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設施時,應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紙等資料按規定報屬地供水企業審查。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產權人)需按規定報相關部門和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驗收。二次供水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

第三章 維護與管理

第九條 為有利於抄表到戶管理,新建住宅小區或樓宇的二次供水設施經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後,交由供水企業進行管理。
已建住宅小區或樓宇因二次供水設施原因導致供水水質不符合要求的,必須由建設單位(產權人)對供水設施進行改造,並經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後,將設施交由供水企業或其他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進行管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產權人)具有以下職責:
二次供水設施交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管理後,建設單位(產權人)需與二次供水管理單位就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服務及設施清洗消毒等事項簽訂協定,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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