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氣象行政服務中心為廣東省東莞市氣象局7個正科級內設機構之一,承擔安委會賦予氣象部門的工作任務。主要負責東莞市轄區內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核准、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核准、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等氣象行政審批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氣象行政服務中心
服務宗旨,職能範圍,法律監管,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3.《防雷減災管理辦法》,4.《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5.《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6.《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相關條例,粵府[1999]21號,東府[1999]109號,位置,
服務宗旨
東莞市氣象行政服務中心始終秉持“便民、高效、廉潔、規範”的服務宗旨,規範行政審批行為,簡化審批程式,提高行政效率,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認真負責、態度熱情,辦事民眾對中心服務滿意率也始終保持在99%以上。
職能範圍
承擔安委會賦予氣象部門的工作任務;擬定地方性氣象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氣象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承辦有關氣象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歸口管理氣象標準化和涉外氣象活動工作;組織建立氣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開展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重點單位等的監察。
法律監管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2.《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3.《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並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第十六條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4.《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築物建設規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檔案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複製;(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三)進入有關建築物進行檢查。”
5.《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歸檔,向社會公告。”
6.《施放氣球管理辦法》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二十條“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級氣象學會開展施放氣球作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認定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相關條例
粵府[1999]21號
第一條 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省經濟建設的順利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並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防雷設施的建設進行監督和指導。
未設氣象行政主管部門的縣(市),其防雷減災工作由上一級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電力高壓線路、發電廠、變電站的防雷減災工作,由電力管理部門負責,並接受當地防雷減災機構監督。
第五條 建(構)築物防雷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設計和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設計、無證施工或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
第六條 新建防雷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有關防雷設施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七條 對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易燃易爆等高雷擊機率的場所的防雷設計實行審核制度,未經當地防雷減災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按經審核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防雷減災機構的監督。設計方案需變更的,應按原設計、審批程式報批。
第九條 各級防雷減災機構應依法對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建、規劃等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十條 防雷設施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檢測時間為每年一次。油庫、氣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設施,每半年檢測一次。檢測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應及時整改。
第十一條 防雷設施的使用單位要做好防雷設施的維護工作,發現問題要及時維修或報當地防雷減災機構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防雷減災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檢測工作制度,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的防雷技術規範,保證技術數據的真實、科學。
第十三條 各級防雷減災機構負責本地區的雷電災害調查和雷擊事故鑑定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建立相應的雷電災害調查制度,並把當年雷電災害情況報當地防雷減災機構匯總後,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其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處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防雷設施設計未經當地防雷減災機構審核合格,擅自開工的;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防雷設施未經當地防雷減災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拒絕當地防雷減災機構進行定期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雷擊爆炸、人員傷亡和財產嚴重損失等嚴重雷擊事故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東府[1999]109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城區政府籌備組,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省人民政府《頒發<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的通知》(粵府[1999]21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我市防雷減災工作由市氣象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防雷設施的建設進行監督指導以及組織有關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氣象部門要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建立完善的審核、檢測等管理制度,確保全市各項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並做好雷電災害情況匯總上報和加強宣傳等工作。市報社、電視台、廣播電台和各鎮區也要大力宣傳《規定》,使全社會共同關心、重視防雷減災工作。
二、對重點建築物、場所實行防雷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工程驗收制度。
(一)根據《規定》的要求和《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94),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下列建築物、場所必須安裝防雷設施:
1、炸藥、火藥、雷管倉、煙花炮竹廠的成品或半成品倉、收發室等;
2、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及化工原料儲罐及其充配和裝卸車間及設備,具體是指油庫、氣庫、加油站、氣站及化工廠;
3、電影院、劇院、禮堂、博物館、酒店、賓館、大型飯店、車站、碼頭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4、電子電氣設備較多的建築物,如銀行、證券所、郵政電信局、所等;
5、高度≥15m的建築物或單層建築物面積≥1500m2的建築物。
(二)以上建築物、場所的報建,申報單位須將防雷設計圖紙送市防雷設施檢測所審核,審核合格,憑該所發給的《廣東省防雷設施設計審核證書》申報報建,申領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應按經審核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防雷設施的施工,並接受市防雷設施檢測所的監督;工程竣工由市防雷設施檢測所對防雷設施進行檢測驗收,驗收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建規劃部門要把防雷設計審核列入報建項目;把防雷設施驗收合格記錄作為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的必備檔案。
三、建立雷電災害調查上報制度。凡發生雷擊事故,並造成損失的單位,要及時通知市防雷設施檢測所進場調查鑑定,以便採取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東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