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共有三章內容,第一章 是總則,第二章 是職責分工,第三章是資助(獎勵)對象、範圍和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 :職責分工
- 第三章:資助(獎勵)對象、範圍和方式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我市建築節能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建築節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企業及有關單位開展建築節能工作、培訓綠色建築專業人才、資助建築節能宣傳工作等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公開透明、效益優先、加強監督的原則,並按照政府決策、總額控制、自願申報、專家評審和社會公示的程式,對申報項目進行嚴格、客觀、公正的審核評價,確保資金的公平性、競爭性和實效性。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我市建築節能年度工作目標、工作部署和要求,確定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申報要求和扶持力度,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後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畫。負責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進展情況的跟蹤檢查,對資助項目和被資助企業進行績效評價,並向市政府匯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
各鎮街(園區)規劃建設辦(局)指導協助企業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對企業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協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進行跟蹤和檢查,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和監督檢查,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按照相關規定選擇重點項目實施抽查評價。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企業)項目的具體實施,對項目申報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應將項目具體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按要求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告。
第三章 資助(獎勵)對象、範圍和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資助(獎勵)對象:
(一)在我市依法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我市從事建築節能工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三)市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不納入資助範圍。
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資金總額不超過年度預算的情況下,根據年度建築節能工作重點及各項目申報情況,對各項目資助(獎勵)資金實行“總量控制、擇優分配”,對各資助(獎勵)項目每年評審一次,具體資助(獎勵)範圍和方式包括:
(一)綠色建築項目:對獲得國家或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項目,按所獲評星級標準對建設、設計單位予以獎勵。
(二)綠色生態城區項目:對獲批國家、省綠色生態城區示範的項目予以資助。
(三)可再生能源技術套用示範項目:對具有示範意義的太陽能光熱和水源、空氣源熱泵技術在建築中套用項目,對建設單位或投資單位予以資助。
(四)全市建築能耗監測系統建設項目:對開展能耗監測並納入市建築能耗實時監測系統的公共建築項目予以資助。
(五)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對開展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項目,按節能效果對項目業主或投資單位予以資助。
(六)綠色建築專業人才培養項目:對符合一定條件、經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培訓並通過考試的綠色建築專業人才予以資助。
(七)建築節能宣傳項目:為提高全民建築節能意識,對建築節能宣傳工作予以資助。
(八)市政府決定資助的其他項目:按市政府決定執行。
第九條 專項資金安排組織管理工作經費,用於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驗收、鑑定等所發生的場地租賃費、專家勞務費、交通費、食宿費、中介機構服務費等。在預算範圍內,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安排使用,按有關標準據實列支。
第四章 資助(獎勵)條件和標準
第十條 企業及有關單位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獎勵),除符合第八條規定外,還應配備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獎勵):
(一)上年度節能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市重點用能單位;
(二)近兩年因違反有關財經和節能、環保法律法規被行政處罰的;
(三)已享受相關市級財政資金扶持的項目,不重複資助。
第十二條 綠色建築獎勵項目:
(一)獲得國家或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優先支持更高節能率的綠色建築項目。
(二)對獲得國家或省一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項目,按單位建築面積5元/平方米予以獎勵;對獲得國家或省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項目,按單位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予以獎勵;對獲得國家三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項目,按單位建築面積30元/平方米予以獎勵。各單項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獎勵資金70%兌付給建設單位,30%兌付給設計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