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市級發展規劃編制管理辦法
- 地點:東莞市
- 類型:辦法
- 內容:市級發展規劃編制管理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市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完善規劃體系、規範編制審批程式,推進規劃編制管理科學化、制度化,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規劃〔2007〕79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發展規劃,是指由市政府職能部門組織編制,由市人大審議或市政府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是市政府發展規劃編制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級發展規劃編制的統籌協調、立項確認、規劃銜接等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市級發展規劃編制經費測算以及政府採購方式的審核。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是發展規劃的編制責任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 規劃體系
第四條 市級發展規劃按對象和功能分為: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第五條 總體規劃是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面部署和總體安排,是戰略性、綜合性和綱領性規劃,是編制市級區域規劃、專項規劃以及制定相關政策、年度計畫的依據。總體規劃一般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區域規劃是以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
專項規劃是指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延伸和細化,是政府指導該領域發展、批准項目投資、安排財政預算資金、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
第六條 專項規劃要突出指導性、針對性、約束性和可操作性。規劃期原則上與總體規劃相一致。編制市級專項規劃原則上限於以下領域:
(一)農業、水務、能源、交通、通信、市政等方面的重要基礎設施建設;
(二)土地、水資源、海洋等重要資源的開發保護;
(三)生態建設、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安全生產;
(四)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就業等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
(五)競爭性公共資源的區域布局;
(六)產業結構調整、重點產業發展;
(七)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
(八)總體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政府要求的其他領域。
能夠以指導意見、行動計畫等形式引導發展的領域,一般不編制專項規劃。
第三章 編制立項
第七條 市政府職能部門根據需要,向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規劃編制立項申請。
第八條 規劃編制立項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名稱,並註明規劃期;
(二)規劃編制依據、目的和意義;
(三)規劃編制方式、時間安排、經費預算、銜接單位;
(四)前期工作準備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收到規劃立項申請後,會同市財政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規劃編制的必要性、編制方式、經費預算、銜接單位等內容進行會審,經綜合平衡後提出立項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條 規劃編制立項批覆要明確規劃名稱、編制部門、時間安排、編制方式、經費預算、銜接規劃或銜接部門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安排中統籌預留全市規劃編制經費。根據市政府立項批覆,安排具體規劃編制的相關經費。
第四章 起草、論證和銜接
第十二條 規劃編制必須認真做好基礎調查、信息收集、課題研究、諮詢論證等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總體規劃在上報市政府審核前,編制單位還應徵求市人大財經工作委員會、市政協經濟委員會意見。
第十三條 規劃文本草案一般包括基礎現狀、形勢趨勢、總體要求、規劃目標、主要任務、空間布局、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實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規劃文本草案應當符合東莞實際,發展定位具有戰略性、前瞻性,發展目標儘可能量化,主要任務具體明確、突出重點,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 編制發展規劃,依法需要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的,編制部門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並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或者報告書。
第十五條 規劃草案在完成廣泛徵求意見並修改完善後,應組織開展專家評審論證。
第十六條 規劃評審論證會議由規划行業主管部門組織,並邀請市發展和改革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員參加,由論證專家組出具論證報告。評審論證報告應全面、客觀、公正。
第十七條 評審論證專家由規劃編制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所在行業國內外專家組成。專家組一般不少於5人,單項規劃編制費用在100萬元及以上的,專家組人數不少於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