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博士後培養工程實施辦法

《東莞市博士後培養工程實施辦法》是東莞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博士後培養工程實施辦法
  • 地點:東莞市
  • 類型:實施辦法
  • 內容:博士後培養工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關於印發博士後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91號)、《廣東省博士後培養工程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11〕92號)和《中共東莞市委、東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東委發〔2011〕10號),充分發揮博士後制度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壯大創新人才隊伍、培養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我市博士後工作發展現狀和未來趨勢,在全市範圍內實施博士後培養工程(以下簡稱“博士後工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設立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創新實踐基地”)以及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管理及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權的一級學科內,經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等機構內,由我市人力資源局推薦上報,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工作分站是指在我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等機構內,由我市人力資源局推薦上報,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可以在我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園區)等綜合性工作站指導下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創新實踐基地是指在我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等機構內,由我市人力資源局推薦上報,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准可以依託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設有流動站、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的單位,簡稱設站單位。
本辦法所稱其他單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單位或其他機構設在我市,依託其本部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並經市人力資源局批准納入我市管理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後人員)是指在設站單位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博士後特約研究員(以下簡稱特約研究員)是指因項目或科技成果產業化等需要,通過產學研合作形式繼續為出站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的出站博士後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涉及博士後工作相關資助的管理及相關工作,包括博士後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站輔導、交流培訓、推介招聘、聯誼活動、項目評估、隊伍建設、宣傳推廣等經費列入“人才東莞”專項資金安排。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東莞市人力資源局是實施博士後工程的綜合管理服務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後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組織指導本市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申報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工作。
(三)負責或協助國家、省對轄區內博士後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評估,組織開展博士後表彰獎勵工作。
(四)組織指導設站單位申請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和省、市相關資助經費。
(五)負責管理博士後工作經費,協調處理本市博士後管理工作的其他日常事務。
(六)按照上級要求開展其他業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站單位應成立專門的博士後工作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明確分管領導,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博士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博士後工作的政策法規並具體組織實施;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制定本單位博士後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組織領導和協調在站博士後的科研工作,協助流動站合作導師指導博士後從事科研工作,確保博士後科研工作正常開展。
(三)負責做好博士後人員的招收進站、項目確定、財務安排、考核獎懲、業績評估、科研成果驗收、結題出站、職稱評定、工資福利待遇等日常管理和戶口遷移、家屬工作安排、子女入學等日常服務工作。
(四)負責擬定本單位的博士後工作計畫,每年應向市人力資源局報送本年度博士後工作運作情況及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後計畫。
第七條 博士後人員、特約研究員應按協定要求承擔所在單位的項目研發、技術創新、技術發明、成果轉化和理論研究等工作,使研究成果為社會、單位服務並轉化為產品,實現產業化,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作貢獻。
第三章 申報和設立
第八條 鼓勵具有研究實力和條件、充足的科研課題並能夠作為長期培養基地的大型企業、技術研髮型事業單位積極申報建立工作站;鼓勵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園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建立綜合服務性的工作站,鼓勵和扶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在園區內申請設立分站;支持暫未設站但有開展博士後工作實際需求、具備一定條件的企業與流動站設站單位共建創新實踐基地。
第九條 流動站、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的增設,由市人力資源局根據國家和省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的工作部署統一組織,其中流動站、工作站增設一般每2年開展一次;分站、創新實踐基地增設常年受理,分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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