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促進辦法

《東莞市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促進辦法》是適用於東莞市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促進辦法
  • 適用地區:東莞市
  • 分類:辦法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的精神,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大力培育文化類社會組織,提高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的多樣化、專業化、常態化、制度化水平,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根據《廣東省建設文化強省規劃綱要(2011-2020年)》(粵發〔2010〕12號)、《東莞市建設全國公共文化服務名城實施意見(2011-2020年)》(東委辦發〔2011〕5號)等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對象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對象如下:
(一)文化類社會組織。指各種具有非營利性質的文化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文化單位、基金會等。
(二)企業。指本市範圍內有意參與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和私營企業。
(三)社會資本。指各種有意投資公益性或準公益性文化服務設施建設、文化實體創辦、文化產品創作生產和服務提供的各類社會資本、基金、資金等。
(四)有關部門和單位。指各級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等人民團體,各類公辦學校,市屬慈善機構、青年團體、宗教組織等。
(五)文化志願者。指志願提供文化服務的各類文化企事業單位、社會文化團體、文化類社會組織,從事文化管理或民眾文化工作的骨幹和積極分子,文化大師、專家學者,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文化人才,有文化藝術特長的大專院校學生,以及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方面有一技之長的人員等。
第三章 重點領域
第三條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全面開放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涉及的各個領域,重點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以下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社會化發展:
(一)文化設施建設。社會力量捐建、捐資助建和獨資興建用於開展公益性或準公益性文化服務的設施,政府推動落實相關優惠政策或給予一定的榮譽褒獎,市文化行政部門提供政策指導和管理服務,相關公共文化單位提供業務和資源支持。
(二)文化平台建設。社會力量享有與公益性文化單位平等的地位,可通過工程招標、項目委託、資源採購等渠道,參與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公共電子閱覽室建設、農家書屋等文化惠民工程,參與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建設,以及承接其他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三)公益性文化活動。社會力量可採用冠名資助、合作舉辦、出資協辦、參與承辦、提供服務等方式參與部分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動(項目),可參與公益性文化活動的創意策劃、組織開展、宣傳推介和衍生服務等。
(四)文藝創作生產。社會力量參與文藝創作生產,對符合民眾需求、符合公益使用要求的優秀文化藝術產品,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採購,使之進入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社會力量可在文化部門指導下,套用數字網路技術或新興媒體,參與公共文化產品創作生產和傳播服務。社會力量興辦的文化藝術團體或社會資本投資創作的文化藝術作品,可參加政府舉辦的重大文化藝術評獎活動,享受與公共文化單位同等待遇。
(五)特色文化傳承。社會力量可興辦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藝術、特色傳統技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習、展示和傳承基地,並開展公益展示、工藝創新、新品創作、傳承培訓等。
第四章 參與方式
第四條 各種社會力量可以結合各自特點,自主選擇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方式。政府重點對採用以下方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組織、社會資本給予政策扶持:
(一)建立組織。鼓勵公益性文化機構發起組建公益文化行業協會。鼓勵國內有知名品牌和服務特色的文化類社會組織到東莞發展。放寬準入條件、簡化登記手續、最佳化管理服務,扶持全市各類文化類社會組織逐步專業化、品牌化、規模化發展。
(二)興辦實體。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或準公益性的文化場館、文藝社團、社區文化服務機構等各類公益性文化實體,符合有關規定的,文化、民政等部門應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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