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進東莞市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保障失業職工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東莞政府規定,東莞所屬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以及存在勞動關係的工作人員都應當按照東莞失業保險條例參加失業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失業保險條例
- 生效日期:200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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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失業保險條例
【政策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2002版)
【生效日期】:2002年10月1日
【內容簡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於2002年7月25日審議通過,10月1日正式執行。其共分為八章,主要規範了失業保險工作、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以及失業保險待遇發放工作標準等等。同時還詳細說明了必須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如發現違法條例現象必須承受法律責任。
最新動態
2013年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上調
從2013年5月1日起,東莞市最低工資由1100元/月調整為1310元/月,因而東莞市以鎮(街)參保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按1310元/月執行,失業人員每月可領取1048元失業金。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修訂草案)》正在進行審議
時隔11年之久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修訂草案)》於9月24-27日在廣州召開的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中進行審議。其中關於失業保險金的用途引起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熱議;現在讓我們率先了解《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修訂草案)》的新亮點:
亮點一:為了保障失業女性生育期間基本生活,《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修訂草案)》擬規定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三倍。
亮點二:為了鼓勵失業人員儘早就業,促進就業市場的發展,新失業保險條例擬規定提早就業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一部分失業保險金。例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並參加失業保險滿三個月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一半,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照一個月計算,並相應計算領取期限。
亮點三:為了消除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的差異,保證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樣繳費、同等待遇。新條例刪去了“農民契約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規定。
亮點四:新條例對失業保險繳費基數與繳費工資進行了調整。調整之後規定用人單位以應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的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
亮點五:《修訂草案》中對職工、失業人員轉移失業保險關係的程式進行了細化。其明確規定兩種情況下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基金不轉移。
市民關注
1、哪些失業人員可以享受東莞失業保險待遇?
在東莞參保並繳費滿一年以上,並且屬於非自主性失業的,都可以享受東莞失業保險待遇。
2、東莞失業保險有哪些待遇?
符合東莞失業保險申領條件的,除了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含10元的醫療補助金)外,還可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技能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