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興市自然資源局

東興市自然資源局

東興市自然資源局是東興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市林業局、市海洋局、市不動產登記局牌子。

1986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防城縣土地管理局成立後,對地政實行統一管理。1989年,東興、江平、馬路鎮等相繼成立土地管理所(站)。1992年東興開發區土地管理局成立,1993年更名為東興經濟開發區國土規劃局,1995年更名為東興經濟開發區土地管理局,1996年更名為東興市土地管理局,2002年2月25日,更名為東興市國土資源局,2015年5月25日,更名為東興市國土海洋局,2019年4月11日更名為東興市自然資源局。

東興市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防城港市委和市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興市自然資源局
  • 辦公地址:東興市北侖大道356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管理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研究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草案,落實相關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及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自治區、防城港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
  (四)承擔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自治區、防城港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策,組織擬訂土地儲備政策並指導開展國有土地收儲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防城港市提出的自然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執行自治區、防城港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等,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防城港市及東興市相關專項規劃編制與管理標準,指導和參與編制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專項規劃中涉及空間規劃的內容,指導督促推進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做好城市設計工作,並依法將城市設計成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管理。負責開展城市更新、地下空間規劃等城鄉規劃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國土空間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對城市發展、建設時序、範圍、內容等引導和管控機制。負責全市規劃範圍內城鄉規劃實施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景觀地區、城市景觀項目和城市雕塑的規劃管理工作。開展重大建設項目選址等規劃論證工作,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條件核實工作。指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七)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參與實施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政策、制度、規劃、標準,配合實施海洋生態紅線制度、海洋生態修復有關重大工程。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實施重大工程項目。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鐘乳石的監督管理。
  (十)落實全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和草地防火防治規劃、計畫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組織協調技術單位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海洋觀測預報、生態預警監測和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實施海洋觀測預報政策和制度。組織開展海洋災害預警報和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參與海洋災害應急處置。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組織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負責監督實施海洋戰略規劃,推動海洋經濟發展。組織擬訂全市海洋事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海洋功能區等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管理,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開發活動。參與處理涉外海洋事務。
  (十四)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的職責。組織實施全市海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全市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推動海洋綜合管理領域科技發展。
  (十五)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最佳化海域海島開發利用秩序。組織擬訂海洋功能區劃、海島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實施海域和海島區劃規劃制度、用海用島許可制度、海域和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制度。負責監督管理海域和無居民海島使用。負責海域行政界線、大陸海岸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全市海域和海島使用論證、評估和動態監視監測工作。
  (十六)依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貫徹執行維護海洋權益的政策、措施,協助在管轄海域實施定期維權巡航執法制度。
  (十七)負責全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相關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十八)組織全市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九)負責全市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公益林劃定、調整和監管,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管理全市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二十)負責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二十一)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配合世界自然遺產的審核申報。負責指導、監督全市紅樹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
  (二十二)負責推進全市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全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
  (二十三)指導、監督全市各產業對森林和草原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監督實施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擬訂林(草)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木(竹)材、花卉、林(草)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的行業管理。組織、指導林(草)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全市森林公園建設和森林旅遊發展工作。
  (二十四)指導全市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子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五)監督管理全市林業和草原市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市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六)根據授權,對鄉鎮人民政府落實國家、自治區、防城港市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海洋和林業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負責開展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海洋和林業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七)統一領導和管理市土地徵收儲備中心。
  (二十八)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九)職能轉變。
  1.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防城港市委和市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2.負責城鄉規劃管理相關職責。
  3.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實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公文、機要、檔案、綜合會務、政務、安全保密、新聞宣傳、協調信息化建設、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幹部教育、離退休人員等工作。
  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非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制度。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財務核算、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及相關信息公開。參與重大項目和重大專項投資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績效管理工作。
  (二)法規和執法監察股。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契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本部門權責清單和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的編制、調整及更新工作。查處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測繪違法案件。依法查處重大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全市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全市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協調全市自然資源督察工作。
  組織開展全市土地權屬糾紛、礦業權糾紛、地質勘查糾紛、林權糾紛、海域使用權糾紛、測繪糾紛等自然資源糾紛的調處。受理、組織協調有關自然資源方面民眾信訪舉報、複查覆核和統計上報工作。
  (三)自然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股。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開展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開展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建設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資料庫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擬訂並落實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承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組織擬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和流轉管理,組織開展集體林權制度統計和監測工作。
  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測繪活動和測繪產品質量。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四)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耕地保護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和自然資源市場調控,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建立完善自然資源交易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和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和價格評估。完善和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和政策,開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落實相關考核標準。擬訂並落實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指導開展國有土地收儲工作。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負責自然資源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以及審批業務相關的結果發放、綜合統計、複查覆核等工作。
  貫徹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管理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及防城港市批准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等審查工作。
  (五)國土空間規劃股。承擔組織編制全市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管理形勢分析。擬訂和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城市設計等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備案、修改、實施評估和信息平台建設管理工作。制定相關專項規劃編制與管理標準,指導和參與編制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專項規劃中涉及空間規劃的內容,指導督促推進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負責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統籌重要控制線的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做好城市設計工作,並依法將城市設計成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管理。負責開展城市更新、地下空間規劃等城鄉規劃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項目選址論證、規劃設計條件論證、規劃變更等工作的技術支撐。
  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政策制度和技術規範,擬訂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根據耕地、林地、草地、濕地、海洋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開展建設項目用地選址等規劃論證工作,負責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指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負責統籌協調重大項目跟蹤推進和溝通協調工作。
  負責組織對市重點工程前期規劃研究和重大規劃項目前期研究及城市風貌、建築風格等基礎性工作研究,並提出研究成果。組織編制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政工程專項規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建築方案和市政工程的建設方案的技術審核和專家評審。負責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監督建設工程放驗線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參與建設工程設計和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生態修復和礦產管理股。負責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負責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
  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擬訂並組織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管理礦業權市場。承擔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擬訂和落實全市礦產資源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工作。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和鐘乳石。
  負責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培育,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全市荒漠、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承擔全市草原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退耕還林等重點生態工程。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組織協調生態扶貧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承擔全市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和森林、草地防火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地火災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組織、協調技術單位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草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和實施全市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統籌做好涉及自然資源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林業管理綜合股。負責全市森林資源管理。承擔全市林地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林木採伐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審核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全市森林經營工作,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公益林的劃定、調整和監督,指導天然林資源保護工作。指導鄉鎮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承擔全市林業和草原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工作,管理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監督管理全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全市紅樹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林下經濟發展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各產業對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林(草)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木(竹)材、花卉、林(草)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市林(草)業產業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負責全市林(草)業產業招商引資工作,組織舉辦或參加林(草)產品會展、博覽會等活動。指導全市森林公園建設和森林康養、森林旅遊發展工作。
  (八)海洋管理綜合股。負責監督管理海域、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擬訂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政策、制度。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許可制度、有償使用制度和圍填海管理制度,配合實施無居民海島使用許可制度。擬訂海域、海岸帶和海島用途管制的制度規範,落實海域用途管制制度,配合實施海洋生態保護紅線、海岸帶、生態敏感脆弱區等特殊區域用途管制政策。負責海域資源市場化配置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並負責閒置海域、海島的價值評估、收回收儲等處置政策制度。組織海域使用和海島使用的論證評估。組織實施海域行政界線勘定、管理和大陸海岸線修測管理工作。擬訂海島對外開放和保護名錄。組織實施全市海域和無居民海島的動態監視監測工作。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和海洋權益社會宣傳工作。監督實施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海洋功能區等綜合性戰略、規劃、計畫。
  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戰略、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調查評估、信息發布等工作。配合擬訂海洋科技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海洋觀測預報、海洋生態預警監測和防災減災的管理工作。建設和管理全市海洋立體觀測網,組織開展海洋生態預警監測與勘測、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參與擬訂海洋生態修復規劃、編制生態功能區修複方案,配合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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