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至縣國土資源局

東至縣國土資源局

東至縣國土資源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土資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配合國家土地督查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至縣國土資源局
  • 單位:國家單位
主要職能:
一、
二、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其他相關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地質勘查、礦產開發利用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鄉鎮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協助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四、承擔保護耕地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並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地籍管理政策;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整理、共享和匯交的監督管理,提供社會諮詢服務。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負責土地的分等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核查、初審和審批登記發證;依法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有效保護實施管理和監督;組織編制和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調查處理採礦權屬糾紛,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管理秩序。
九、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和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依法對行政區內地質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參與地質勘查成果的評價,掌握地質勘查成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十、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監測、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參與組織認定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一、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管理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依法開展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和測繪成果保密工作,查處違反國家測繪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社會化服務;負責測繪出版物的審查。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市、縣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
十三、負責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有關工作;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