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1日23時18分,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源公司”)新建年產2萬噸改性型膠粘新材料聯產項目二胺車間混二硝基苯裝置在投料試車過程中發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326萬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車間負責人違章指揮,安排操作人員違規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離器內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混二硝基苯在硫酸、硝酸以及硝酸分解出的二氧化氮等強氧化劑存在的條件下,自高處排向一樓水泥地面,在衝擊力作用下起火燃燒,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機、預洗機等設備,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溫度升高,引發了爆炸。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委會對東營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並給予東營市政府、利津縣委、縣政府有關負責人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等處分,共有27人將受到黨紀和政紀處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8.31"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8月31日23時18分,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源公司”)新建年產2萬噸改性型膠粘新材料聯產項目二胺車間混二硝基苯裝置在投料試車過程中發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326萬元。
事故發生後,國務院、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山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國務委員王勇分別作出重要批示;省委書記姜異康、省長郭樹清親臨事故現場指導救援工作,要求全力搶救傷員,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嚴查原因、嚴肅處理、嚴格要求,堅決防止此類事故再度發生。國家安監總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王浩水親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處置和調查工作。國務院安委會下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安委督〔2015〕16號),對該起事故查處實行了掛牌督辦。副省長張務鋒率省有關部門負責同志,連夜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善後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監局、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總工會和東營市政府負責同志和有關人員組成的濱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同時聘請化工安全、設計、生產、自控儀表等專業的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緻的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反覆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事故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監局、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總工會和東營市政府負責同志和有關人員組成的濱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同時聘請化工安全、設計、生產、自控儀表等專業的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緻的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反覆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事故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濱源公司成立於2014年3月13日,註冊資本8800萬元,註冊地點為山東省東營市利津縣刁口鄉,企業員工210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李培祥。公司下設銷售部、生產一部、生產二部、行管部等七個部門和質量安全環保辦、研發中心、內審辦等三個直屬辦公室。其中,生產二部下設二胺車間、二酚車間、公用工程車間和總調度辦;二胺車間下轄硝化工段(即:混二硝基苯裝置)、硝化配套工段、加氫工段、二胺精餾工段。
(二)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濱源公司新建2萬噸/年改性型膠粘新材料聯產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建設地點在利津濱海新區化工項目聚集區,位於利津縣刁口鄉銀海三路以北、金河一路以東,總占地約360000m2(540畝),該項目占地約157333m2(236畝),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該項目工藝技術由浙江奇彩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技術副總胡章雲以個人名義提供工藝包並與濱源公司簽訂有技術轉讓協定。工藝技術最早由浙江大學與浙江龍盛集團股份公司共同研製開發,浙江安諾芳胺化學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諾公司”)、四川北方紅光特種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公司”)採用該工藝的生產裝置已平穩運行3年以上,屬成熟工藝技術,與胡章雲所提供的工藝包基本吻合。該項目主要裝置:混二硝基苯裝置及配套廢酸處理裝置、煤制氫裝置、苯二胺裝置、苯二酚裝置、硫銨裝置及配套公用輔助裝置;主要原料:苯、硝酸、硫酸、甲醇、醋酸丁酯、純鹼、氫氣、液氨、雙氧水;主要產品:間苯二胺、鄰苯二胺、對苯二胺、間苯二酚;中間產品:間二硝基苯、鄰二硝基苯、對二硝基苯等。
該項目於2014年10月31日取得東營市安監局出具的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東危化項目安條審字〔2014〕264號),2015年4月16日取得東營市安監局出具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東危化項目安設審字〔2015〕423號)。2015年4月10日取得利津縣住建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字第37052201504-05號)。2015年8月13日,東營市環保局批覆同意了該公司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2015年8月14日該公司向利津縣消防大隊申請消防審核,因格式上不符合規定,利津縣消防大隊於8月31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目前,該項目的混二硝基苯裝置(以下簡稱“硝化裝置”)基本建成,硝化配套的廢酸處理裝置以及後續的煤制氫裝置、苯二銨裝置、苯二酚裝置等正在建設中。
(三)事故裝置和設備設施情況。
發生事故的硝化裝置位於廠區中南部,布置在封閉廠房內,主體為二層鋼混結構,主要設備包括:硝化機、硝化再分離器、預洗機、預洗再分離器等,其中,硝化機共8台,外形為立式盆蓋底,公稱容積10m3。主要工藝流程:採用“苯連續硝化法”生產中間產品混二硝基苯。原料苯在硫酸為溶劑的條件下,與硝酸反應生成硝基苯;硝基苯進一步與硝酸反應生成混二硝基苯。其中,間二硝基苯85%左右,鄰二硝基苯12%左右,對二硝基苯3%左右。主要工序包括硝化、預洗、中和、尾氣吸收和硝化物接收。
事故中受到破壞的儲罐區位於硝化裝置南側,罐區內的儲罐均為立式罐,從東到西依次為:中間產品混二硝基苯儲罐,原料石油苯儲罐1和石油苯儲罐2以及用於硝化後續裝置的甲醇儲罐和醋酸丁酯儲罐。事故發生時石油苯儲罐1內約存有670m3苯,其它為空罐。
事故涉及的主要危險物料有:苯、硝酸、硫酸、硝基苯、間二硝基苯、鄰二硝基苯、對二硝基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