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港補領離婚證由東港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受理。
基本介紹
- 權利分類:行政確認
- 承諾類型:即辦件
- 辦事部門:東港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 辦理時間:工作日
- 聯繫電話:0415-7149016
- 是否收費:收費(處罰)
- 事項分類:事業單位
- 承諾時限:法定要件齊全即時辦理
- 辦理地點:公共行政服務中心三樓婚姻登記處
- 首問責任人:許慶玲
- 監督電話:0415-7147196
收費標準,所需材料,法定依據,
收費標準
離婚證免費;婚姻調解及調查費用30元;代寫法律文書費10元;照像農村15元/4張;城鎮20元/4張;複印每張0.5元。
所需材料
一、補領離婚證需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有檔案):
1、本人有效期內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如身份證已過期或無身份證,可到戶口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或辦理臨時身份證。)(婚姻登記處可提供複印)
2、本人常住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戶口簿上婚姻狀況欄顯示“離婚”)(婚姻登記處可提供複印)
3、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印章的原離婚登記檔案複印件一份。(離婚登記檔案與身份證、戶口本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等內容不符:如登記機關寫錯的,需提供原婚姻登記機關出具證明材料一份;如登記後變更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一份)
4、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藍底或紅底,規格3.5×4.5cm,照片必須是保質期長久且防水、防曬的高品質熱升華數碼照片或是傳統影像照片,此照片婚姻登記處可照)
二、軍人申請補領離婚證需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軍人本人有效期內身份證、軍人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婚姻登記處可提供複印)
2、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信。
3、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印章的原離婚登記檔案複印件一份。(離婚登記檔案與身份證、軍人證件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等內容不符:如部隊出證明時寫錯的,需提供原出具證明機關出具證明材料一份;如登記後變更姓名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一份)
4、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藍底或紅底,規格6×4cm,照片必須是保質期長久且防水、防曬的高品質熱升華數碼照片或是傳統影像照片,此照片婚姻登記處可照。)
5、非軍人一方當事人本人有效期內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婚姻登記處可複印)
*註:當事人辦理過離婚登記,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復婚發生改變的,不予補發離婚證。(如在法院辦理的離婚手續,不需補領離婚證。)
法定依據
《婚姻法》、 《婚姻登記條例》、《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