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發布於2010年6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地區:東港市
- 發布時間:2010年6月1日
- 屬性: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速科技興市戰略的實施,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省和丹東市有關獎勵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科學技術獎勵(以下簡稱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項活動。
第三條 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局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科學技術獎授予在推動自主創新和促進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
科學技術獎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獎項設定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下列科學技術獎:
(一)科學技術貢獻獎;
(二)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優秀專利獎;
(四)企業科技創新獎。
第七條 科學技術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突出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八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科學技術創新,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較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較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檢驗認定,創造較大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做出較大科學技術貢獻的;
(四)在實施較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的。
前款第(四)項科學技術進步獎僅授予組織。
第九條 優秀專利獎授予持有授權發明專利和實用型專利的發明創造者。
(一)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已經實現產業化,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的;
(二) 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成果已經被推廣使用、獲得較大社會效益的。
第十條 企業科技創新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申報企業系在本市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企業;
(二)企業重視科技創新,有良好的創新管理和文化,有系統的自主創新戰略和實施計畫;
(三)企業人才結構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人才優勢,大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20%以上,直接從事研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主要產品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整體技術在同行業處於先進水平,在市場競爭中具有優勢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五)近三年主要經濟指標遞增幅度30%以上,新產品及技術性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50%以上;
(六)每年用於新產品、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於企業當年銷售收入總額的3%;
(七)科技合作成效顯著,已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貢獻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3名。
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2個等級,每次表獎項目不超過15項。
優秀專利獎不分等級,每次表獎不超過10項。
企業科技創新獎不分等級,每次表獎企業一般不超過10個。
丹東市級以上層次表獎本級不重複表獎。
第十二條 市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到市科學技術局辦理登記手續,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十三條 市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
(二)審定評審委員會的認定結論;
(三)為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獎勵委員會設委員9人,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秘書長各1人。
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由市獎勵辦公室推薦,市政府批准聘任,每屆任期5年。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可下設若干個專業評審組。各專業評審組負責本專業範圍內的科學技術獎的初評工作。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委員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薦
第十七條 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公民或組織)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各鄉鎮、農場、街道辦事處;
(二)市直有關部門;
(三)經國家和省、丹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有關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前款所列推薦單位推薦的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應當根據有關方面的科學技術專家對其科學技術成果的評審結論和獎勵種類、等級的建議確定。
第十八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獎勵辦公室當年下達的限額範圍內推薦科學技術獎候選人。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作為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十九條 存在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爭議的項目,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准之前,不得推薦參加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二十條 推薦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應當徵得擬推薦候選人的同意,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具有統一格式的推薦書,並提供完整、真實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
第五章 評審與授獎
第二十一條 科學技術貢獻獎和企業科技創新獎每三年評審一次;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優秀專利獎每兩年一次。
第二十二條 被推薦為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及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委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 獎勵辦公室負責推薦材料的受理工作,並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獎勵辦公室按專業提交專業評審組,由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初評結束後,由獎勵辦公室匯總專業評審組的初評意見,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二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做出認定科學技術成果的結論,並向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獎勵種類以及等級的建議,同時將認定結論向社會公布,徵求各方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對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人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可以在認定結論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交書面異議書,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對異議組織調查核實,並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由評審委員會做出處理決定。獎勵辦公室應當及時將處理決定通知異議方以及推薦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八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及認定結論公布後反饋意見的處理情況,做出獲獎人選以及獎勵種類、等級的決議。
第二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局對獎勵委員會做出的科學技術獎的獲獎人選以及獎勵種類和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 科學技術貢獻獎由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優秀專利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企業科技創新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
科學技術貢獻獎獎金數額為3萬元/人。
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1萬元/項,二等獎5000元/項。
優秀專利獎獎金額為1萬元/項。
科學技術獎所需獎勵資金和評審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局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第三十二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或在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