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港市城市供熱監督管理辦法》是東港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供熱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加強我市城市供熱管理,維護供熱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凡本市轄區內的供熱單位和用戶以及在本市轄區內進行供熱設施建設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三、市政府成立供熱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城建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市財政局、城建局、環保局、物價局、綜合執法局、質監局、宣傳部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建局。
四、全市供熱工作由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市城建局作為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和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要做好政策指導和市場監管等綜合性管理工作,要對各供熱站實行分片包乾監管,並定期召開專題供熱會,及時研究解決供熱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一、為加強我市城市供熱管理,維護供熱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凡本市轄區內的供熱單位和用戶以及在本市轄區內進行供熱設施建設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三、市政府成立供熱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城建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市財政局、城建局、環保局、物價局、綜合執法局、質監局、宣傳部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建局。
四、全市供熱工作由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市城建局作為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和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要做好政策指導和市場監管等綜合性管理工作,要對各供熱站實行分片包乾監管,並定期召開專題供熱會,及時研究解決供熱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第二章 供熱管理
五、對新建、改造、擴建的建設項目,在審批過程中,將供熱聯網費納入大配套中統一收取,並分撥給供熱辦按實際的完成工程量予以撥付。聯網改造須報城建部門審批,按照批准規劃執行,不得私自改造併網。
六、各供熱企業要加大收費力度,提高供熱收費率,要充分運用法律手段,依法保護供熱企業的合法權益,確保供熱的順利實施。
七、市供熱辦要積極為供熱企業和熱用戶服好務,隨時掌握天氣變化、供水、供電以及燃料儲備等供熱動態。要根據本地區氣溫情況,及時調整司爐時間,運行時間為9個小時: 4:30—7:30; 10:30—12:30; 16:30—20:30。當氣溫降至-10℃以下,應相應增加司爐時間,一般不低於11個小時。
八、為確保熱用戶在司爐期間內室內溫度不低於16℃,採取司爐時間和鍋爐回水溫度雙向控制的原則,要求鍋爐回水溫度不低於50℃;當氣溫降至-10℃以下,回水溫度不低於60℃,以保證熱用戶室內溫度。
九、各供熱企業對住戶報修暖氣不熱、漏水等現象要及時處理,加強對維修人員的管理,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公開維修電話。
十、市供熱辦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
五、對新建、改造、擴建的建設項目,在審批過程中,將供熱聯網費納入大配套中統一收取,並分撥給供熱辦按實際的完成工程量予以撥付。聯網改造須報城建部門審批,按照批准規劃執行,不得私自改造併網。
六、各供熱企業要加大收費力度,提高供熱收費率,要充分運用法律手段,依法保護供熱企業的合法權益,確保供熱的順利實施。
七、市供熱辦要積極為供熱企業和熱用戶服好務,隨時掌握天氣變化、供水、供電以及燃料儲備等供熱動態。要根據本地區氣溫情況,及時調整司爐時間,運行時間為9個小時: 4:30—7:30; 10:30—12:30; 16:30—20:30。當氣溫降至-10℃以下,應相應增加司爐時間,一般不低於11個小時。
八、為確保熱用戶在司爐期間內室內溫度不低於16℃,採取司爐時間和鍋爐回水溫度雙向控制的原則,要求鍋爐回水溫度不低於50℃;當氣溫降至-10℃以下,回水溫度不低於60℃,以保證熱用戶室內溫度。
九、各供熱企業對住戶報修暖氣不熱、漏水等現象要及時處理,加強對維修人員的管理,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公開維修電話。
十、市供熱辦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
第三章 用熱管理
十一、熱用戶可以根據《丹東市住宅供暖室溫監測管理暫行規定》,申請東港市計量部門進行入戶測溫,凡測溫不達標的,可依法向供熱企業要求補償,以維護熱用戶的合法權益。
十二、用熱戶應愛護供熱設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啟閉供暖閥門,排放供暖管網循環水;
(二)在供暖設施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爆破作業和進行其他有害作業;
(三)將自建供暖設施與公用供暖管道相連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進行建築,堆放物料、植樹;
(五)將室內供暖明管砌入建築物和隔牆內;
(六)其他損害供暖設施和影響使用功能的行為。
十三、用熱戶應及時交納採暖費,逾期將依法加收滯納金。對惡意拖欠熱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需要可通過媒體進行曝光,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對拒不繳納熱費的單位和個人,可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追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十四、供熱單位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按規定要求司爐,造成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上級主管部門可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對各供熱小區內的住戶投訴、來訪,每日超過2%,每周累計超過5%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該站採取督查、教育和整改,對拒不解決供熱質量問題的,將依法嚴肅處理,罰款將從其所繳納的供熱折舊費或抵押的房屋中予以扣除抵頂,或從政府發放的供熱補貼資金中予以扣除。
十六、對不履行供熱責任,擅自棄供的供熱單位和個人,市政府將無償地收回供熱經營權以及相應的供熱設施和資產。
十七、對存在本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所列的損害供暖設施和影響供暖設施使用功能等行為的個人或單位,由供熱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侵害行為。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並依法予以處罰。
十八、對私設小鍋爐供熱的,由相關部門依照相應法規進行處罰。
十九、當事人對供熱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二十、本辦法由市城建局負責解釋。
二十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十一、熱用戶可以根據《丹東市住宅供暖室溫監測管理暫行規定》,申請東港市計量部門進行入戶測溫,凡測溫不達標的,可依法向供熱企業要求補償,以維護熱用戶的合法權益。
十二、用熱戶應愛護供熱設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啟閉供暖閥門,排放供暖管網循環水;
(二)在供暖設施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爆破作業和進行其他有害作業;
(三)將自建供暖設施與公用供暖管道相連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進行建築,堆放物料、植樹;
(五)將室內供暖明管砌入建築物和隔牆內;
(六)其他損害供暖設施和影響使用功能的行為。
十三、用熱戶應及時交納採暖費,逾期將依法加收滯納金。對惡意拖欠熱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需要可通過媒體進行曝光,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對拒不繳納熱費的單位和個人,可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追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十四、供熱單位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按規定要求司爐,造成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上級主管部門可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對各供熱小區內的住戶投訴、來訪,每日超過2%,每周累計超過5%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該站採取督查、教育和整改,對拒不解決供熱質量問題的,將依法嚴肅處理,罰款將從其所繳納的供熱折舊費或抵押的房屋中予以扣除抵頂,或從政府發放的供熱補貼資金中予以扣除。
十六、對不履行供熱責任,擅自棄供的供熱單位和個人,市政府將無償地收回供熱經營權以及相應的供熱設施和資產。
十七、對存在本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所列的損害供暖設施和影響供暖設施使用功能等行為的個人或單位,由供熱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侵害行為。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並依法予以處罰。
十八、對私設小鍋爐供熱的,由相關部門依照相應法規進行處罰。
十九、當事人對供熱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二十、本辦法由市城建局負責解釋。
二十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