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東海縣委東海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海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東委發〔2010〕25號),設立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掛縣物價局牌子。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
物價局的職責,原縣投資促進局的經濟協作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將信息產業管理職責、縣矽產業發展局的職責劃給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將組織實施農產品(不含糧食、棉花)進出口計畫職責劃給縣商務局。將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規劃、協調有關扶持政策的落實職責劃給縣農業委員會。
(四)加強社會發展與改革等重大問題研究;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減少微觀管理事務。
(五)加強沿海開發和發展的規劃指導和組織協調,負責擬訂我縣沿海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沿海戰略資源管理意見,協調沿海開發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加強經濟、資源、環境統籌協調,負責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以及發展循環經濟工作,統籌協調全縣節約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加強經濟形勢的監測和分析,研究
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
(八)加強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負責我縣縣際間合作與發展、參與東中西部合作及對口支援工作。
(九)加強全縣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牽頭制定招投標綜合性政策。
(十)增加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一)增加反價格壟斷職責。
(十二)增加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和監測預警職責。
(十三)加強涉案財產價格鑑證、民生價格採集公布等價格社會公共服務職責。
(十四)增加上級發改委依法賦予的其他經濟管理職能。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經濟、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綜合協調,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最佳化的戰略目標和政策。統籌協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綜合分析國內外及全縣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加強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和預警分析。研究
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等重要問題,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縣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依據職責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和計畫。負責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以及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銜接平衡,負責有關發展規劃及計畫的審核、評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負責有關專項改革方案與總體改革方案的銜接。研究並協調解決有關改革的重大問題,協調指導年度重點改革工作,推進有關領域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指導和協調行業協會發展。
(四)負責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投資體制改革建議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全縣重點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統籌協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市場準入、財政、金融、環保、土地、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統籌協調縣政府各類投資資金的使用,提出資金年度規模和投向並納入投資計畫管理,安排縣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資金及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組織竣工驗收、後評價工作,按照許可權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負責審核和轉報由國家或省、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提出全縣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及重大政策,統籌協調基礎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縣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工作。
(五)負責擬訂全縣沿海開發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及評估,組織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牽頭組織實施沿海重點項目建設和重大活動開展,協調沿海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全縣沿海開發目標考核。負責組織爭取國家、省、市沿海開發重大項目布點和政策、資金的扶持。研究提出沿海戰略資源管理意見,促進沿海科學、有序和可持續開發。
(六)負責能源行業規劃建設和管理,研究提出我縣能源發展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項目布局、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能源體制改革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研究能源戰略布局,推動結構調整;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或核准、審核上報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擬訂能源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監測能源發展狀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的發展,研究擬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規劃、計畫及政策,並組織實施。配合國家、省、市擬訂和實施石油儲備、油氣管網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或核准、審核上報煉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和石油天然氣投資項目。牽頭編制政府性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行業節能專項資金計畫,並監督其實施。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總量平衡的建議。
(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有關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問題,組織重大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指導協調和組織推進新興產業發展。負責擬訂重大工業和高技術產業建設項目,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新興產業、產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綜合協調全縣服務業發展工作,組織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八)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綜合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政法、民政等領域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組織全縣社會發展總體水平的評估,研究提出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和協調改善民生、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有關工作。
(九)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提出利用外資總量平衡、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負責我縣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按照許可權核准、審批或審核轉報外商投資項目、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等國外貸款項目、境外投資項目,負責進口設備免稅審查和轉報。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縣開發區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參與開發區設立審核和政策協調工作。
(十)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工作。按分工編制全縣有關重要商品、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糧食、棉花進出口計畫。牽頭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糧食、食用植物油等儲備。
(十一)牽頭負責全縣經濟協調發展工作,組織擬訂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的戰略和政策,研究、協調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城鎮(市)化發展、縣域經濟發展的規劃和重大政策,最佳化重大生產力布局。推進流域治理,參與擬訂和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保護政策。負責我縣接軌上海和參與長三角地區合作與發展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以工代賑工作。
(十二)統籌協調全縣資本市場發展,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研究擬訂重大項目投融資方案。綜合分析財政、金融政策執行情況,研究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負責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核、轉報和監督工作。負責協調創業投資和股權(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負責創業投資企業初審轉報工作。參與審核並監督擬上市企業募集資金投向。
(十三)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節約型社會建設,負責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規劃,統籌協調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我縣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相關政策。
(十四)承擔全縣招投標工作的指導、管理、協調責任;負責制定招投標綜合性政策;負責重大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各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行政執法工作;對全縣招投標市場的運行狀況進行分析研究,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有效措施加以規範。
(十五)統籌協調縣際間地區經濟協作,負責組織縣際間對口支援、援建協調等工作,參與東中西部合作和縣際間合作交流的有關工作。
(十六)負責起草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規範性檔案。
(十七)負責全縣國民經濟動員工作,組織擬訂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和有關計畫、預案,協調國民經濟動員與國家經濟、國防建設之間的重大問題。
(十八)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年度目標,負責全縣目標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擬訂全縣重大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縣重大項目開發意見。提出全縣重大項目開發導向性意見,負責重大項目的開發、儲備和爭取工作。組織開展全縣重大項目開發目標考核。協調、指導重大項目推進工作。
(二十)貫徹執行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編制全縣價格改革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縣政府價格管理工作。
(二十一)貫徹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以及國家行政機關收費標準,提出價格和收費調整的建議,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年審工作。
(二十二)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制定並調整縣管商品和服務價格及收費標準,制定縣管價格和收費的作價原則、辦法,合理安排各種差價和比價關係,發布價格公告,組織價格聽證,加強價格行政指導工作。
(二十三)指導、監督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價格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縣社會價格監督服務網路工作,組織開展價格爭議的調解處理工作和行業價格管理工作。
(二十四)依法實施市場價格監管,對市場主體的價格行為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參與各類市場的規劃、培育工作,規範各類市場價格行為。
(二十五)監測預測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重要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及時提出政策建議,發布價格監測信息。完善民生價格採集公布系統,提出價格調控及相關經濟政策措施的建議。
(二十六)依法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查處價格壟斷、低價傾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以及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價格違法行為,以及行政事業性違規收費行為,健全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推行明碼標價,開展價格誠信活動。
(二十七)依法對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成本監審,開展對其他工農業產品價格以及收費成本調查工作,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政府集中採購項目實行事前成本監審。
(二十八)依法開展涉案財產價格鑑證工作,根據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的授權開展價格評估機構、價格評估鑑證人員資質認定的預受理工作。
(二十九)指導價格協會工作,開展價格理論及實踐問題的調查研究,組織價格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三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縣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文秘、文電運轉、會議組織、檔案管理、保密機要、政務信息、政府信息公開、信訪、工作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組織實施電子政務;組織辦理縣人大、政協建議提案;負責機關行政後勤和固定資產管理;負責機關行政經費和財務管理、審計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和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出國(境)人員政審工作。制定全縣國民經濟動員的政策、動員預案、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指導檢查基層國民經濟動員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承擔縣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科(社會事業科、招投標管理科、政策法規科)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組織開展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工作,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的專項規劃,銜接平衡各行業、專項等規劃;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承擔基本建設投資項目進口設備的有關免稅工作。
組織擬訂區域發展、縣域經濟發展、地理空間信息系統建設的規劃和政策,提出縣域重大生產力布局建議,研究、協調縣域發展的重大問題;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推進流域治理,擬訂和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整治、地質勘探、水資源平衡規劃、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環境保護、基礎測繪、年度取水等計畫。負責以工代賑工作。組織和協調我縣參與長江三角洲地區合作與發展工作。
監測分析國內外及全縣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預測、預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研究總量平衡,提出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平衡進出口等巨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研究分析國家和省、市出台的經濟社會發展政策,提出我縣貫徹落實建議;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組織起草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物價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編制價格改革規劃、年度價格調控計畫、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建議;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政府制定價格和重大行政處罰聽證的組織工作;組織開展價格行政法規宣傳指導工作;綜合協調價格業務,起草價格業務綜合性文稿;指導本部門行政審批視窗的依法行政工作,督查行政執法行為,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牽頭制定招標投標綜合性政策。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稽察;負責全縣依法必須招標建設項目備案工作,監督檢查各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縣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活動投訴查處;對全縣招投標市場的運行狀況進行分析研究,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有效措施加以規範。
參與制定全縣金融及金融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分析全社會資金運行動態,提出動員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並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研究擬訂重大項目投融資方案;統籌協調全縣資本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全縣直接融資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綜合分析財政、金融政策執行情況,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參與研究財政、金融以及投融資體制改革問題;牽頭推進全縣股權(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負責全縣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的初審轉報工作;指導、監督股權(產業)投資基金的有關工作;負責推動非上市企業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監督企業(公司)債券融資活動;參與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工作,監督上市資金運用,引導資金投向。
組織擬訂全縣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綜合協調社會事業各領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政策;負責核准、審核、備案或轉報社會發展領域的各類建設項目;負責編報、安排社會發展專項資金;組織全縣社會發展總體水平的評估,研究提出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和協調改善民生、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有關工作。
研究社會事業領域改革中的有關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有關重大問題;牽頭組織推進各項社會事業領域改革和各類事業單位改革工作,論證審核批准改革方案;組織制定和完善社會事業各領域改革的配套政策及行政措施;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承擔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負責全縣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綜合協調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負責審批、核准、備案審核轉報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循環經濟等建設項目;負責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方面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及有關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審核、申報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宣傳及交流合作;統籌協調全縣節約型社會建設工作。承擔全縣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我縣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重大政策。承擔縣建設節約型社會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固定資產投資科(行政審批科、能源科)
監測分析全縣固定資產投資運行情況,擬訂固定資產投資調控目標、投資計畫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投資體制改革建議;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重點建設項目投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建環保、交通郵政、房地產開發、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重大政策,統籌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統籌協調縣政府各類投資資金的使用,提出資金年度規模和投向並納入投資計畫管理,安排縣級財政性建設資金;牽頭會同縣有關部門編制下達交通、郵政、水利、環保、保障性住房等各類專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統籌計畫協調平衡;編制、申報和下達上級財政性投資計畫;負責縣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工作。牽頭擬訂重大基礎產業專項規劃,研究提出基礎產業發展戰略和重大布局;牽頭組織編制全縣綜合交通運輸和郵政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重點項目計畫;指導全縣工程諮詢業發展。
研究擬訂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提出利用外資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目標及政策;負責進口設備免稅的初審和轉報;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指導、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組織擬訂全縣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糧食、棉花進出口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縣開發區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參與開發區設立審核和政策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我縣與外國友好城市間的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在省能源局和市發改委的工作指導下,研究提出全縣能源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全縣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新能源、抽水蓄能、風能、生物質能、太陽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火電(含熱電聯產)、核電、天然氣發電、煤炭清潔利用發電、電網發展,以及石油(成品油)、天然氣、煉油(含生物制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規劃、年度投資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的建議,承擔電力體制、油氣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研究提出能源重大項目布局;負責銜接平衡能源重點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生產建設計畫,協調解決企業生產建設的重大問題;負責能源方面的對外合作。
負責審批縣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負責審批、核准、備案、審核轉報政權建設類和城建環保、基礎產業類、房地產類建設項目以及相應的中央、省、市補助資金的安排;負責審批和審核轉報政府投資的基礎產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核准和審核轉報企業投資的基礎產業項目。按照許可權核准、審批或審核轉報外商投資項目、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等國外貸款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負責進口設備免稅的初審和轉報;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縣開發區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參與開發區設立審核和政策協調工作。負責審核和轉報由市發改委、省發改委、國家發改委或國務院審批、核准的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許可權內審批、核准、備案的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督管理。統籌審批、核准、備案農業、工業、流通、社會事業等領域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四)農村經濟科(經濟協作科)
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編制並組織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綜合協調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推進城鄉一體化、農業現代化相關政策建議。審定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專項發展規劃、年度投資計畫;負責審批、核准、備案和審核轉報農業、林業、水利、灘涂、海洋漁業、氣象等方面的建設項目;參與編制農業龍頭企業發展規劃及其項目建設等工作;組織實施農業重大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業生產資料的引導和調控工作。
研究提出開展地區間經濟技術合作的思路和建議,牽頭組織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工作;負責我縣參與東中西部地區合作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與對口支援地區的經濟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縣際間經濟合作、縣級異地商會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我縣在外市設立辦事機構審核、備案手續等有關工作。牽頭組織省支持蘇北發展政策的落實工作;承擔南北掛鈎合作工作,牽頭組織南北掛鈎產業轉移、項目合作、園區共建等工作;承擔我縣對口支援其它地區建設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經濟協作辦公室、縣蘇北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高技術產業科(工業科)
組織擬訂全縣高技術產業發展、新興產業、產業技術進步的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和新興產業的重點領域;統籌科技及信息化規劃的銜接平衡;組織實施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和新興產業關鍵技術、成套設備研製開發和產業化示範工程以及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工作;負責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和高技術產業基地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審批、核准、備案或者審核轉報高技術產業化項目和自主創新項目;管理縣級高技術產業發展資金;做好信息化相關工作,負責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工作,推動全縣戰略性新興產業形成和發展。
綜合分析、協調工業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全縣工業經濟的發展戰略;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有關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規劃戰略產業、支柱產業及重大生產力布局,組織重大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根據授權和分工,負責審批、核准、備案或者審核轉報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參與審核境外工業投資項目;負責擬訂全縣年度工業主要產品產量計畫;研究和制定稀土產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牽頭負責工業方面中央、省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經貿流通科(縣服務業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擬訂全縣服務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計畫,指導和綜合協調全縣服務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服務業發展政策,綜合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服務業集聚區和重點建設項目規劃,促進生產性服務業比重的提高;牽頭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負責有關服務業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和審核轉報,負責安排縣級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及扶持政策的落實工作;指導和組織服務業人才培訓,推進服務業品牌和標準化建設,指導服務業各行業協會發展。承擔縣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承擔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工作;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核准、審批或審核轉報流通發展重大建設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縣級儲備。
(七)經濟體制改革科
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和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統籌有關專項改革方案與總體改革方案的銜接;負責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目標、任務的制定、推進及考核,研究並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協調指導重點改革工作;承擔企業改革工作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組織實施企業戰略性重組;研究推進完善市場體系的重大改革措施,組織制定要素市場建設的總體規劃;指導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發展;開展經濟體制改革綜合性試點工作。
(八)價費監管科
組織實施國家工農業產品價格政策及改革方案,貫徹執行省、市以上管理的工農業產品價格水平和作價辦法、原則;制定和調整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工農業產品價格和作價辦法、原則;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糧食最低收購價等農產品價格保護政策,做好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工作;負責對重要放開工農業產品價格依法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或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環境資源價格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區環境資源價格及其行為的監管原則和方法,運用價格機制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按規定做好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的管理、年審工作;跟蹤評估環境資源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並提出實施調整政策建議;開展行業價格管理;協調、處理工農業產品價格和環境資源價格爭議;指導、協調全縣工農業產品價格和環境資源價格管理工作。
承擔醫藥價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體實施工作;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醫療價格和部分藥品批發、零售價格;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衛生監督防疫服務、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婦幼保健服務等收費;做好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年審工作;協調、處理醫藥價格爭議,指導全縣醫藥價格工作。
組織實施上級服務和房地產價格政策和改革方案,貫徹執行省以上管理的服務價格水平和作價辦法、原則;研究、制定服務和房地產價格法規、政策;審核、制定服務和房地產價格;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涉及房地產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制度和年審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基準地價、土地最低保護價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市房屋基本重置價格的測算和調整,審核確定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商品房價格,負責政策性保障住房價格和租金管理,制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負責對重要放開服務價格依法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協調、處理服務價格爭議;指導、協調全縣服務價格管理工作。
負責國家、省和市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具體實施工作;承擔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收費改革計畫、方案和管理辦法;具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制度和年審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清費、治亂、減負工作;負責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收費項目、標準的審批、調整和管理工作;協調、處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爭議;指導、協調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受理價費行政審批工作。
(九)成本監審科
承擔國家、省、市價格主管部門和縣政府下達的農產品、工業品和服務價格成本調查任務;依法對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商品和服務價格開展定調價成本監審和定期成本監審;負責全縣範圍內的工農產品及服務收費、價格的成本調查工作,對實行財政補貼的重要農產品和政府補貼的公用公益事業開展成本調查與監審;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政府集中採購項目和財政公共支出實行事前成本監審;負責全縣工農業產品成本調查的網路建設,組織、指導全縣農調戶的農本資料登記、匯總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價格成本信息。
縣重大項目辦公室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生產力布局規劃、相關政策、法規及省、市關於重大項目導向意見,結合我縣實際情況,提出重大項目開發導向意見;負責我縣經濟建設重大項目的開發、前期準備和爭取、促進工作;收集、分析國家、省、市的相關政策、法規和項目信息;負責提出全縣重大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指導、督查、考核重大項目推進工作。
縣目標管理辦公室 負責編制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年度目標;指導並審核各部門責任目標、各鄉鎮(場)發展目標,組織和實施縣級目標的一級分解、監督檢查、跟蹤管理、協調服務與考核評比;擬訂縣目標管理考核獎懲辦法和年度目標管理獎懲方案。組織開展全縣科學發展評價考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直屬機構
縣物價檢查分局(縣價格監測中心、縣價格舉報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按照檢查許可權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受理和查處有關價格問題的諮詢、投訴和舉報;負責全縣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管理工作;負責價格違法案件的審理工作;參與全縣社會價格監督服務網路建設的協調、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參與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價格誠信活動;參與對重要放開商品和服務價格依法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工作。
組織實施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政府制定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對本縣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監測;根據價格監測資料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撰寫價格情況分析及預測預警報告,為政府價格決策和巨觀調控提供政策建議;按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分析、預測信息,為社會提供公共信息服務,正確引導生產、流通和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