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縣機關書畫家協會是東海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成立於2012年。2013年,東海縣機關書畫家協會經批准成為東海縣社團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海縣機關書畫家協會
- 外文名:Donghai County calligrapher and Artist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2年
- 英文縮寫:DHCAA
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組織機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東海縣機關書畫家協會
英文名稱:Donghai County calligrapher and Artist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DHCAA
第二條 東海縣機關書畫家協會,是全縣書畫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縣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東海縣機關書畫家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縣書畫工作者,高舉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旗幟,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為構建美麗東海,發揮書畫界人才的優勢,繁榮文化藝術生活,營造品格高尚、蓬勃進取的文化藝術氛圍,激勵、鼓舞人們為建設文化強縣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東海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東海縣牛山鎮,在東海縣青少年活動中心辦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東海縣機關書畫家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和推動書畫工作者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正確的導向,堅持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解放思想,勇於創新,不斷提高書畫藝術水平。
(二)組織或協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書畫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書畫理論研究、業務交流等活動,提高書畫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
(三)倡導並鼓勵書畫工作者深入實際、深入民眾,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宣傳人民民眾的實踐和創造的業績。
(四)舉辦書畫作品展覽。及時反映書畫家取得的新成果,把書畫作品推向社會,不斷提高他們的知名度和社會認可度。由此促進書畫界多出精品,多出人才,提高社會效益。
(五)維護書畫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關心書畫工作者的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推動和監督書畫工作者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六)建立與縣內外各書畫藝術團體的友好聯繫,在業務上進行交流和合作。同時,加強同各界書畫工作者的友好往來,擴大我縣書畫家的影響。
(七)在國家政策許可的範圍內,組織協調書畫出版、書畫藝術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一經批准,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日常職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善於團結同志合作共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主席、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席:主持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負責本會的財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主席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全體會員授權,於2013年1月21日由第一屆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名譽主席:賀洪春
顧 問:張 之
主 席:樊 振
理 事 長:樊 廷
秘 書 長:李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