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措施及司法行政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各行業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全縣(成人)法學教育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監督全縣的律師、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全縣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及在我縣設立的外地律師機構。
(四)指導監督公證機構及公證業務。
(五)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指導和監督刑罰執行、改造罪犯和勞動教養工作;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
(七)管理和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八)負責全縣仲裁機構登記的審核、申報工作。
(九)指導全縣的法學理論研究。
(十)協調和指導“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
(十一)管理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裝備工作,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十二)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制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各行業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全縣(成人)法學教育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監督全縣的律師、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全縣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及在我縣設立的外地律師機構。
(四)指導監督公證機構及公證業務。
(五)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指導和監督刑罰執行、改造罪犯和勞動教養工作;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
(七)管理和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八)負責全縣仲裁機構登記的審核、申報工作。
(九)指導全縣的法學理論研究。
(十)協調和指導“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
(十一)管理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裝備工作,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十二)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